医疗机构责任免除的例外包括没有如实的告知患者的病情、没有正当的理由拒绝为患者提供资料服务的;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补记抢救工作病历内容等其他情形。
一、
医疗机构责任免除的例外是什么
医疗机构免责的例外有:
1.未如实告知患者病情、医疗措施和医疗风险的;
2.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为患者提供复印或者复制资料服务的;
3.未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要求书写和妥善保管病历资料的;
4.未在规定时间内补记抢救工作病历内容的;
5.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封存、保管和启封病历资料和实物的;
6.未设置医疗服务质量监控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的;
7.未制定有关医疗事故防范和处理预案的。
8.未在规定时间内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
9.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医疗事故的;
10.未按照规定进行和保存、处理尸体的;
二、
医疗事故的责任划分标准
找法网提醒您,医疗事故的责任划分标准如下:
1.完全责任,对医疗事故需要承担100%的责任;
2.主要责任,需要对医疗事故承担60%至90%的责任;
3.次要责任,需要对医疗事故承担20%至40%的责任;
4.轻微责任,需要对医疗事故承担不超过10%的责任。
三、
医疗事故责任认定条件有哪些
1.医疗事故的行为人,必须是经过考核和卫生行政机关批准或承认,取得相应资格的各级各类卫生技术人员。因诊疗护理工作乃是群体性的活动,有时构成医疗事故的行为人,也可以是从事医疗管理、后勤服务等工作人员。
2.医疗事故的行为人必须有诊疗护理工作中的过失。
3.必须是发生在诊疗护理工作中,也包括为此服务的后勤和管理。
4.给病员造成危害的结果,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即“死亡、残废、组织器官损伤导致功能障碍的”,不及此程度,不能认定为医疗事故。
5.危害行为和危害结果之间,必须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否则不能认定为医疗事故。如果在发生多因一果的情况下,必须具体分析各自原因与作用,慎重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