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我们应当了解一下我国法律对于此类婚姻一方存在过错,在离婚时是如何规定的。
第46条内容如下: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离婚,无过错方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A.重婚;
B.配偶与另一人同居;
C.实施家庭暴力;
虐待或遗弃家庭成员。
在这里,明确规定的是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而不是有权要求对方少分或不分财产,这是二个不同的法律概念。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的有关规定。
就对方有婚外情,可以主张损害赔偿而言,仅限于“重婚”或“配偶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普通的婚外情、通奸或不忠不在此列。所谓“配偶与他人同居”,按照《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说法,“是指配偶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连续稳定地同居”。
此外,一个残酷的事实告诉每个人:限于精神损害赔偿的相关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夫妻一方有重婚或与他人同居行为导致离婚,另一方获得精神损害赔偿的数额是不高的。从我国的法律发展实践史来看,法院判决无过错方获得精神损害赔偿的数额,从数千元到数万元不等。然而在绝大多数案件中,这些赔偿数额相对于夫妻共同财产数额而言,所占夫妻财产比例是非常低的。
我国法律究竟有没有夫妻一方出轨,就要少分或不分财产的规定?
事实上,查了我国所有的法律,都没有法律明确规定夫妻一方出轨,就会少分或者没有共同财产。
关于少分或不分财产的情况,第《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号法律第47条规定:“在离婚时,如果一方隐瞒、转移、出售或损坏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的财产,在分割隐瞒、转移、出售或损坏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被分割或分。离婚后,如果对方发现有上述行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再次分享夫妻在分割的财产。”没有规定夫妻一方出轨应少分或不分共同财产。因此,就王事件而言,虽然有传言称马蓉转让了房产,但并未得到证实,因此不能要求马蓉离家出走。
那么,为何不少人会有这样的误解:认为一方有婚外情,就要少分或不分财产呢?
《婚姻法》 (1993):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等法律的规定,区分个人财产、夫妻共同财产和家庭共同财产,坚持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照顾无罪一方,尊重当事人的意愿,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合理解决。
第八条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与分割平等。
第十三条夫妻共同所有的不适宜在分割,使用的房屋,应当根据双方的住房情况和照顾、抚养子女或者无过错方的原则分配给一方。获得房屋的一方应向另一方给予相当于房屋价值一半的补偿。在双方平等的情况下,要照顾女方。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粤高发[2000]18号):
第十三条离婚案件中的财产分割,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婚姻关系中违法犯罪行为及财产问题的意见》的规定,作出有利于无过错方的判决。在处理住房问题时,要保证无辜一方,尤其是无辜妇女的住房权利。
根据上述规定,其中提到的原则之一是“照顾无辜方”原则,即当夫妻在分割,分享财产时,法院将根据照顾无辜方的原则做出有利于无辜方的判决。除了《婚姻法》明确规定的“重婚”或“配偶与他人同居”的行为外,违反“忠实义务”的婚外情、出轨行为也被部分法院认为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一定过错。所以,有些法院在处理夫妻一方有婚外情的案件时,会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对无过错方酎情多分财产,也就是对过错方予以少分共同财产(但不分财产的几乎没有)。
另外,最后要说的是,如果夫妻双方都有过错,那么对对方没有任何补偿,过错的大小也没有区别。“锅说壶黑”毫无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