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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包人拒不支付工程款怎么处理流程(发包人不验收也未使用不支付工程款如何处理)

admin1周前1128

其实发包人拒不支付工程款怎么处理流程的问题并不复杂,但是又很多的朋友都不太了解发包人不验收也未使用不支付工程款如何处理,因此呢,今天小编就来为大家分享发包人拒不支付工程款怎么处理流程的一些知识,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下面我们一起来看看这个问题的分析吧!

本文目录

  1. 发包人拒不支付工程款该怎么办
  2. 发包人未按约支付工程款,承包人能否因此拒绝继续施工
  3. 发包人拒不支付工程款该如何处理
  4. 发包人未支付建设工程价款的,怎么办
  5. 承包人在发包人欠付工程价款时对已完工程是否可以拒绝交付
  6. 发包人不能按时支付工程结算款应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7. 发包人不验收也未使用不支付工程款如何处理
  8. 发包人已经签字确认验收合格不予支付工程价款怎么办

发包人拒不支付工程款该怎么办

发包人拒付工程款的处理方法如下:

1、发包人不组织验收、不使用的,拒绝支付工程款。在这种情况下,承包人只能起诉发包人支付工程款,并要求对工程质量进行鉴定。经鉴定,质量符合合同规定或者国家规定的,由发包人支付工程款;质量不符合合同或者国家规定的,承包人修理后,承包人才能取得工程款;

2、发包人使用了未经验收的工程,发包人能否以质量问题为由拒绝支付工程款。发包人不组织验收而先行使用的,应当理解为发包人放弃质量抗辩,并以行为表明承包人的工程质量符合合同约定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工程款;

3、验收合格的,发包人是否仍可以因质量问题拒绝支付工程款。工程款支付与工程质量涉及不同主体的利益。工程款的支付只涉及双方的利益,工程质量不仅关系到当事人的利益,更关系到非特定群体的利益。因此,两者的要求是不同的。如果涉及到当事人的利益,允许当事人意思自治。如果涉及公共利益,公共权力应当依法介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

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发包人未按约支付工程款,承包人能否因此拒绝继续施工

可以。按约支付价款为发包人主要义务,发包人不按约支付工程款系严重违约行为。

《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五条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六条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应当先履行债务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民法典》第七百八十八条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

发包人拒不支付工程款该如何处理

法律分析:2、追债公司帮助。在欠款人拒不支付工程欠款的情况下,部分被欠款人选择请求追债公司的帮助,来协助要回工程欠款。2、法律途径。所谓法律途径,无非是指通过向法院提起诉讼,等待法院判决之后,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此方法安全可靠,但如果欠款人是小企业,特别是在个人借用或挂靠资质的情况下,由于经济实力有限,一般不愿意选择此法。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发包人未支付建设工程价款的,怎么办

举个例子: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河南恒和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2012年9月17日,河南恒和置业有限公司与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签订一份《恒和国际商务会展中心工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对案涉工程进行施工。2013年6月25日,河南恒和置业有限公司向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发出《中标通知书》,通知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标位于洛阳市洛龙区开元大道的恒和国际商务会展中心工程。2013年6月26日,河南恒和置业有限公司和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中双方对工期、工程价款、违约责任等有关工程事项进行了约定。合同签订后,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进场施工。施工期间,因河南恒和置业有限公司拖欠工程款,2013年11月12日、11月26日、2014年12月23日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多次向河南恒和置业有限公司送达联系函,请求河南恒和置业有限公司立即支付拖欠的工程款,按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并承担相应损失。2014年4月、5月,河南恒和置业有限公司与德汇工程管理(北京)有限公司签订《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委托德汇工程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对案涉工程进行结算审核。2014年11月3日,德汇工程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出具《恒和国际商务会展中心结算审核报告》。河南恒和置业有限公司、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和德汇工程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分别在审核报告中的审核汇总表上加盖公章并签字确认。2014年11月24日,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收到通知,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据河南恒和置业有限公司其他债权人的申请将对案涉工程进行拍卖。2014年12月1日,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九建设公司向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关于恒和国际商务会展中心在建工程拍卖联系函》中载明,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系恒和国际商务会展中心在建工程承包方,自项目开工,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已完成产值2.87亿元工程,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请求依法确认优先受偿权并参与整个拍卖过程。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和河南恒和置业有限公司均认可案涉工程于2015年2月5日停工。

2018年1月31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立案受理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对河南恒和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请求解除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并请求确认河南恒和置业有限公司欠付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工程价款及优先受偿权。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0月30日作出(2018)豫民初3号民事判决:一、河南恒和置业有限公司与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12年9月17日、2013年6月26日签订的两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二、确认河南恒和置业有限公司欠付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工程款288428047.89元及相应利息(以288428047.89元为基数,自2015年3月1日起至2018年4月10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计付);三、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工程价款288428047.89元范围内,对其施工的恒和国际商务会展中心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享有行使优先受偿权的权利;四、驳回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宣判后,河南恒和置业有限公司提起上诉,最高人民法院于2019年6月21日作出(2019)最高法民终255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二条规定:“承包人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第一条规定,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效力优先于设立在建设工程上的抵押权和发包人其他债权人所享有的普通债权。人民法院依据发包人的其他债权人或抵押权人申请对建设工程采取强制执行行为,会对承包人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产生影响。此时,如承包人向执行法院主张其对建设工程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属于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合法方式。河南恒和置业有限公司和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共同委托的造价机构德汇工程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于2014年11月3日对案涉工程价款出具《审核报告》。2014年11月24日,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收到通知,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据河南恒和置业有限公司其他债权人的申请将对案涉工程进行拍卖。2014年12月1日,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九建设公司向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关于恒和国际商务会展中心在建工程拍卖联系函》,请求依法确认对案涉建设工程的优先受偿权。2015年2月5日,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对案涉工程停止施工。2015年8月4日,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河南恒和置业有限公司发送《关于主张恒和国际商务会展中心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工作联系单》,要求对案涉工程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2016年5月5日,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九建设公司又向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优先受偿权参与分配申请书》,依法确认并保障其对案涉建设工程价款享有的优先受偿权。因此,河南恒和置业有限公司关于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未在6个月除斥期间内以诉讼方式主张优先受偿权,其优先受偿权主张不应得到支持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承包人在发包人欠付工程价款时对已完工程是否可以拒绝交付

法律分析: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可以拒绝交付。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八十三条定作人未向承揽人支付报酬或者材料费等价款的,承揽人对完成的工作成果享有留置权或者有权拒绝交付,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发包人不能按时支付工程结算款应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首先,发包人肯定是违反合同约定了,应承担合同中的违约责任。但是,这个责任在双方没有撕破脸面的时候,那个乙方敢去追究甲方的责任。

一般的处理方式:先在甲方那里叫苦,反映困难,多沟通,争取获得甲方的认可和同情,再说了同,如果工作做不走,做不好,甲方代表也没有面子,没有工作业绩。总之,一句话,双方要斗智

斗勇。

在没有得到前期的进度款之前,不要停工,可以把工程进度降进下来,慢慢做,一方面,可以给甲方以压力,另一方面,防止主要的施工班组和工人人心惶恐不安,工人一天不上班,他就会急,就会去其它工地,到时间你要人时,就招不回来了。同时,也为了防止甲方一旦资金到位,天天催工期时,进度赶不上。

当然,如果甲主严重拖欠进度款,拖了好几月了,也只有停工等等看了,这期间,各方面的证据资料要收集完备,要为将来打官司做好准备。

发包人不验收也未使用不支付工程款如何处理

发包人不组织验收,也未使用,拒不支付工程款如何处理?观点:无论施工合同有效与否,结算的前提是承包人施工的工程竣工验收合格。

工程竣工验收不合格的情况下承包人要求支付工程款的条件不成就。发包人为了拖延支付工程款或者其他原因,不组织竣工验收,但支付工程款的前提仍是工程质量合格。遇到此种情形,承包人只能起诉发包人支付工程款并要求对工程质量进行鉴定。经鉴定质量符合约定或者国家规定的,发包人应支付工程款;经鉴定质量不符合约定或者国家规定的,承包人修复之后才能获得工程款。当然,工程质量鉴定合格,发包人应对其拖延验收的行为承担违约责任,应向承包人支付违约金或者利息。

发包人已经签字确认验收合格不予支付工程价款怎么办

法律分析:发包人已组织验收并在相关文件上签字确认验收合格,后又以工程质量存在瑕疵为由,拒绝支付或要求延期支付工程价款的,该主张不能成立。但确因承包人施工导致地基基础工程、工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发包人仍可以拒绝支付或要求延期支付工程价款。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道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是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

关于发包人拒不支付工程款怎么处理流程的内容到此结束,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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