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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股东可以采取哪些措施保护利益呢(中小股东的利益如何得到保证)

admin6天前705

各位老铁们好,相信很多人对中小股东可以采取哪些措施保护利益呢都不是特别的了解,因此呢,今天就来为大家分享下关于中小股东可以采取哪些措施保护利益呢以及中小股东的利益如何得到保证的问题知识,还望可以帮助大家,解决大家的一些困惑,下面一起来看看吧!

一、小股东如何管控财务

1、尽可能参与公司经营,了解公司现状,了解公司的财务.使自己处于相对有利的地位

可在公司章程中约定,凡涉及关联交易、向股东担保、股东借款等事由,均需通过股东大会决议,关联方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对担保数额、借款数额期限等也可在章程中予以规定。

《公司法》第三十三条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公司法》第二十条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法》第二十一条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前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小股东可利用股东知情权,委托专业审计单位进行审计。如果发现大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小股东可以以公司名义或自己名义向相关责任人追偿。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法》第二十二条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股东依照前款规定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应公司的请求,要求股东提供相应担保。

公司根据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已办理变更登记的,人民法院宣告该决议无效或者撤销该决议后,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变更登记。

《公司法》第七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2014修正)第一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以下列事由之一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并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一)公司持续两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二)股东表决时无法达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持续两年以上不能做出有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三)公司董事长期冲突,且无法通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解决,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四)经营管理发生其他严重困难,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情形。股东以知情权、利润分配请求权等权益受到损害,或者公司亏损、财产不足以偿还全部债务,以及公司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未进行清算等为由,提起解散公司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二、公司需要发展,贷款时小股东不签名怎么办

1、公司贷款对于公司的经营来说非常重要,资金是公司的血液,没有资金公司就无法运转。不知道你们的小股东为何不愿意在贷款文件上签字。

2、或许是他认为公司不缺钱,没必要贷款,贷了款还要偿还利息,会增加财务成本,或者是小股东认为贷款利息过高,又或者他想拖垮公司,原因可能有很多种,但现在是怎么解决这个问题。

3、根据公司法规定公,司的表决权,一般都是由公司的章程来进行制定的。如果在公司章程当中没有制定股东表决权的话,则股东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在公司中实际出资达到什么比例,就代表多少比例的表决权。一般性的股东会决议只要过半数就可以表决通过,如果说这个小股东的签字能决定是否贷款的话,那么,你们的公司章程应该是有规定股东会决议需要经过全体股东同意才能生效的条款,很少有公司章程敢这么规定股东会决议表决规则,因为这样很可能会出现小股东侵犯大股东甚至侵害公司权益的事情。

4、既然是大部分股东都要求增加贷款,说明这个贷款对公司来说很重要,小股东不同意签字可能会损害到公司的利益,但由于公司章程或者其他方面的约定,又无法说服小股东签字,那最后只能请求法律救急,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限制小股东权力,或者变更公司章程。从而使公司和大部分股东的权益得到保障!

三、如何实现股东利益最大化

1、科学管理实现股东利益最大化,一个具备持续发展能力和竞争力的企业需要依靠一套有效的企业制度和治理机制,因此一个能真正关注公司长远发展、关心全体股东利益、运作到位的董事会是企业的核心能量。以谢明董事长为核心的董事会就是如此一个竭尽全力维护公司及中小股东合法利益的董事会。

2、企业价值的评估,是指企业在连续经营的情况下,将未来经营期间每年的预期收益,用适当的折现率体现、累加得出某一估值,据以估算出企业价值。如果企业价值大于企业全部资产的帐面价值,那么企业资本增值,反之,企业就贬值了。将企业价值减去企业负债后得出的数值与企业股东权益的帐面价值相比较,如果前者大于后者,表明企业的自有资本增值。

3、股东利益最大化是指在考虑资金时间价值和风险的情况下,企业的经营决策都以股东利益最大化作为企业价值目标,在我国财务界有时把它看作所有者利益最大化。

四、怎样维护股东权益

股东权益包括自益权与共益权,自益权为财产权,如股利分配请求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等;共益权,主要是管理权,如知情权、表决权、代表诉讼提起权。维护股东权益可主要从以下几方面进行:

1、积极行使股东知情权,按规定查阅或复制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等,关注公司经营状况发展;

2、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情况下,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或给损害股东利益的,提起股东代表诉讼;

3、对公司满足连续五年盈利却连续五年不分红、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的情况下,股东可要求公司以合理价格回购股份;

4、当公司陷入经营困局,公司董事、股东长期冲突,影响公司正常管理经营的情况下,可提起清算公司诉讼。

以上是我对这个问题的回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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