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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wto可以引用哪些法律
1、世界贸易组织的法律体系的框架,是在1948临时适用的关贸总协定基础上,经过历次多边贸易谈判,修改、增加、补充了一系列协定、议定书,特别是乌拉圭回合所达成的“一揽子协定”基础上而最终形成的。
2、因此,WTO的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及其内容集中体现在《乌拉圭回合多边贸易谈判的最后文本》。
3、而《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及其4个附件组成了世界贸易组织的法律体系。《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世界贸易组织的基本法,规定了WTO的宗旨和原则、活动范围、职能、组织结构、成员制度、法律地位、决策机制、协定修改等。附件一是货物贸易多边协定、《服务贸易总协定》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附件二是《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附件三是《贸易政策审议机制》,附件四是《政府采购协议》、《民用航空器贸易协议》、《国际奶制品协议》和《国际牛肉协议》。
4、其中,《国际奶制品协议》和《国际牛肉协议》已于1997年12月31日终止。
5、附件一、附件二和附件三作为多边贸易协定,所有成员都必须接受,不允许有所选择。所以称之为一揽子协定,或多边贸易协定。附件四属于复边贸易协定,WTO成员可以选择签署,也就是说签不签署复边贸易协定不影响其作为WTO成员的资格。WTO的复边贸易协定(PlurilateralTradeAgreement),仅对签署方有约束力,成员可以自愿选择参加。
二、中国加入wto最后的七个条件
1、1986年中国复关谈判伊始,“特保”条款就是中美谈判的一个核心问题。当时,美国向中国提出的要价主要包括5项内容:
2、●外贸制度统一性。即GATT条款及有关贸易管理的法律、规章、决定和裁决、中国政府的贸易政策等应毫无例外地在中国整个关税领土统一实施。
3、●贸易政策透明度。要求中国按照GATT1994第10条的要求保持其法律、法规制定及实施的透明度。
4、●取消非关税措施。要求中国加入后不得对进口实行限制性许可证要求、进口禁令或其它数量限制。
5、●价格改革。要求中国取消双重价格和国家定价。
6、●“特保”条款。在中国出口产品对其他国家生产同类产品或直接竞争产品的国内生产者构成实质性损害或实质性损害威胁时,双方应磋商寻求解决办法;如磋商无果,则应提交全体缔约方寻求解决建议;如缔约方全体建议未能导致问题解决,则进口方有权对中国相关产品采取预防或补救行动。
7、经过反复谈判和研究以及专家的论证,一个基本的事实是,在当时的客观条件下,迫使美国等在中国复关后立即放弃特保条款是不现实的。为此,国务院决定:如果接受“特保”条款不可避免,那么必须是一种对等权利,并对“特保”措施的使用尽可能规定明确的限制条件。在此基础上确定的谈判原则是:以接受过渡性“特保”作为筹码,力争换取中方要求的基本条件,并对“特保”适用规定较明确的限制条件,要体现过渡性和对等性。当时,中方要求的限制条件有:
8、●双向性,即中国也有权对其他缔约方使用“特保”条款;
9、●适用标准,即应适用GATT保障措施中的“严重损害”标准,而不是美国要求的“实质性损害”标准;
10、●过渡性,即该条款应在一定期限后终止;
11、●补偿性,即中国有权对其他缔约方实施的“特保”措施要求补偿或进行报复;
12、●事先磋商及通报,即在使用“特保”措施前应进行双边磋商,并应向GATT通报,以加强多边监督。
三、wto补贴与反补贴协议制定时间
WTO补贴与反补贴协议于1994年制定,是WTO成立后的第一批多边贸易规则之一。该协议旨在规范成员国在国际贸易中的补贴行为,保障公平竞争和自由贸易。协议明确了可允许的补贴行为和数量限制,同时规定了反补贴措施的程序和标准,以确保贸易公平和市场开放。
好了,文章到此结束,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