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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审查注意什么(合同审查要点及其注意事项是什么)

admin1周前945

大家好,今天来为大家分享合同审查注意什么的一些知识点,和合同审查要点及其注意事项是什么的问题解析,大家要是都明白,那么可以忽略,如果不太清楚的话可以看看本篇文章,相信很大概率可以解决您的问题,接下来我们就一起来看看吧!

本文目录

  1. 合同审查要点及其注意事项是什么
  2. 审查合同应注意什么
  3. 合同审查的注意事项
  4. 合同审查需要注意什么
  5. 在审查合同时我们需要注意什么问题呢
  6. 审查合同需要注意哪些内容
  7. 合同审查必须注意哪些

合同审查要点及其注意事项是什么

【法律分析】:1、合同主体资格审核

合同主体直接影响到合同的合法性。

如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如果乙方没有相应资质,那么合同就归于无效。

2、审核合同主体资格时应注意

1)区分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和内部职能部门的签约问题。

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如果具备营业执照(肯定不是法人营业执照)就具有签约主体的资格,但其是否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就是诉讼中应解决的问题,这不应影响其签约主体资格。

企业的职能部门就不具备这样的资格。

2)审核对方的营业执照及年检的情况

以了解其主体的合法性(如是否合法注册、是否存在未年检导致被吊销营业执照等)和经营范围

3)审核签约人有无签约权限

很多情况下,不可能都是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直接签署,而是由授权代表加以签署,此时应审核代理人的资格和权限。

3、审核合同内容是否合法

重点审核合同内容是否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利益

是否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情形

是否害社会公共利益

是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4、审核合同条款是否完备

按照合同的性质,依据相应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合同条款进行认真审核,确定合同条款有无遗漏,各条款内容是否具体、明确、切实可行。

避免因合同条款不全和过于简单、抽象、原则,给履行带来困难,为以后发生纠纷埋下隐患。

5、审核合同签订的手续和形式是否完备

审核合同是否需要经过有关机关批准或登记,如需经批准或登记,是否履行了批准或登记手续。

如果合同中约定须经公证后合同方能生效,应审核合同是否经过公证机关公证。

如果合同附有生效期限,应审核期限是否届至。

如果合同约定第三人为保证人的,应审核是否有保证人的签名或盖章。

审核合同双方当事人是否在合同上签字或盖章。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审查合同应注意什么

法律分析:1、应注意合同的有效性;2、审查合同主体是否合法,对法人资格审查主要从以下几方面进行:审查:(1)是否依法成立;(2)有没有必要的财产或经费;(3)是否有自己的名称、组织结构和场所。(4)是否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判断一个经济组织是否具有法人资格,主要是看其是否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民法典第二十、二十一条规定,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八周岁以上未成年人、成年人和不满八周岁的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根据民法典的上述规定,前述人员实施的诸如订立合同等民事行为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何谓公序良俗,比较抽象,需要结合个案进行法律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六条: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一)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合同审查的注意事项

法律分析:合同审查的注意事项:1、注意合同的目的性;2、应注意合同的有效性;3、注意合同的平衡性,合同双方权利与义务要相对平衡;4、注意合同的可操作性;5、应注意合同结构的合理性。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当事人依法可以委托代理人订立合同。

合同审查需要注意什么

第一方面:审查和起草合同前,必须对当事人的主体资格进行审查:

俗话说知彼知己百战不殆。因此,在审查起草新合同前,首先应全面了解对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履约能力、商业信誉等。这就是通常所说的对合同当事人主体资格的审查。我认为这种审查应从三方面入手:

一,对合同对方资质的审查:

在审查中,要看对方是否具备签订合同的主体资格。主要包括:对方是否是企业法人?有无法人执照?若对方自称是个体户,应审查其有无营业执照。同时,还要看对方有无经营合同标的物的资格(如:经营化肥、农药、种子等)。这里需要一提的是,光看手续还不行,最好作一下侧面了解,以免让对方以假乱真,使法律顾问单位上当受骗。

二,对直接实施签订合同的签字人的审查:

审查主要包括:查签合同人的年龄,看其是否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对于是代理人的,看代理手续是否齐全,如介绍信,授权委托书等。最好不同原来无任何业务关系,现持仅加盖公章或合同章空白合同用纸的业务人员签订合同。因为同这样的人签合同,带有很大的没有代理权或超权风险。按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

现实生活中,常有拿别人的加盖印章的合同空白用纸行骗的人,他们一旦收到货,便逃之夭夭,受害方找签订合同单位,往往不是没有,就是该单位早向公安机关声明合同用纸丢失作废,因而对合同的供方产生不应有的损失。如绥化市生资金龙分公司的盖章空白合同用纸被盗,就产生了一起行骗浙江永康麻袋厂的案件,给浙江方面造成了二十万元的损失。

三,对合同一方信誉,屡约能力的审查:

信誉和屡约能力是合同是否能全面履行的关键,这方面的审查较难,要求审查合同的法律顾问具有相当的签合同经验和多层次的搜集信息的能力。如了解对方同其它客户的业务信誉,对方的经济实力,老板的社会关系等等。当然,在实际合同履行中,也有制造假信誉,搞小额信誉屡约,大额骗取货物的现象。

第二方面:审查起草合同的内容必须齐备。

按《合同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款: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等。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如针对买卖合同而言,除以上八条外,还应包括包装、检验、结算等条款。以上条款中,我认为无论是审查合同还是起草合同都应着重质量、价款、履行方式以及违约责任条款。

一、质量条款必须写的准确,有标准的写标准,无标准的描述准确,同时应注明具体可操作的检验方法。切记质量条款约定的含糊不清,使将来履行时无法遵循。?

二、价款或者报酬条款,必须写的具体。计量单位、单价、计算方法必须清晰明了,切忌前后矛盾。这里值得一提是如果顾问单位为合同需方,并且双方约定了分期付款,那末,在合同中最好将合同法167条的规定约定到合同之中。合同法167条规定:分期付款买受人未支付到期金额达到全部价款1/5时,出卖人可以要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解除合同。这一条款是法律对出卖人的救济措施。如某公司购我方十吨大豆,总价款16000.00元,分三次付款,第一次付5000元,第二次付5000元,第三次付6000元,如果某公司第一次仅付3000元,那么,我方就可以依据合同法167条的规定,向某公司要求支付全部货款16000元,或同某公司解除合同。

三、履行方式、期限。这一条款主要包括:供方发货、需方自提、第三方接货等方式。方式不同,合同的风险也有所不同。因此,法律顾问应依顾问单位在合同中的地位,确定最小风险的履行方式(在下文中还要作进一步阐述)。如果顾问单位为合同供方,在起草合同时,应将合同法134条约定进去,合同法134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的或其他义务的,标的物所有权属于出卖人。这样约定的好处是一旦需方在接到货后违约,供方的合法权益能够得到最大限度的保护。同时,在审查合同时,确认合同履行期限,也是判断对方是否违约、我方是否有必要继续履行的关键。

第三方面:掌握合同无效的法定事由,是审查起草合同的又一关键。

签合同的内容是否可行?能否切实履行?审查合同是否真正有效?关键要看合同中是否具有合同法规定的法定无效、免责无效、格式化条款无效的情形。因此,掌握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十分重要。合同法对无效合同条款的规定常见有以下三方面。

第一、法定无效:即《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五种法定无效情形: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如无履行能力,对外签假买卖合同,骗取国有资产。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代理人与相对人签的合同,如债务人为逃避执行而同相对人订立的假买卖,假抵押,假赠予,为逃避债务而假离婚的,产生的财产分割协议等等。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如以合法买卖逃债。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如非法射幸合同、赌博合同(三七赌博等)。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如订立合同内容中有偷税的条款内容。

第二、免责条款无效:即《合同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的两种免责条款无效:?

(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如医院手术前,让家属在保证书上签字:所发生的一切后果,医院概不负责。再如:雇工合同中,工伤雇主概不负责。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如有的照像馆明示:冲卷冲坏,只赔胶卷费用。

第三、格式条款中的免除、加重、排除条款无效。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如买手机卡、安电话添的单子。即在签合同时为方便,由一方自定的广泛使用的合同条款都是格式条款。按《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如人们常见的店堂告示:旅店贵重物品自行保管,丢失不负责任等。就是无效的。

针对以上三方面法律规定的无效情形,要求法律顾问在起草合同时,要尽量避免出现无效条款;在审查合同时,要准确找出无效条款。以便顾问单位减少合同损失。

第四方面:正确行使不安抗辩权,以最大限度的降低合同履行中的风险

在审查合同时我们需要注意什么问题呢

刚开始工作不久,公司安排了一个项目,需要每天加班。甲方总是提出无休止的要求。后来,当我不想再做修改时,我去找甲方理论。然而,甲方拿出合同并指着一条款:满足开发方的所有要求。他说这是合同中的规定。

于是我回到公司找老板询问情况。结果才知道,在签订该合同之前有一个销售人员即将离职。为了完成交易并获得佣金,他答应了甲方各种要求以签署合同。但在成功签约后立刻离职了。由于这个项目非常麻烦,没有人愿意接手它。因此公司特别招募几个人专门负责该项目,并把它交给了我处理。

听完这些事情后,我感到非常气愤和失望。老板向我保证会尽力解决问题,并给予很多好话。

最终,在客户单位重新开始工作时,我竭尽全力与客户建立良好关系,并用心地表达我的想法和观点以完成项目。

从那时起,无论看什么样的合同都必须认真审查、反复阅读、搞清楚每一条规定的意思。如果有任何不理解的地方,必须要求对方进行解释或在合同后面加上附注。只要有任何对我不利的条件,我都会拒绝签署。

有时候客户或某一方可能会说这些条款没有用处,只是走个过场。但我从来不接受这种说法。如果需要修改合同,就必须进行修改;否则就不能签署合同。如果他们想走过场,那么也必须按照我的要求来执行。

因此,在审查合同时,我们必须保持高度警觉,并仔细阅读每一个字、每一条规定的含义。我们不能太着急并且不能相信别人而忽略了认真审查合同并签字的重要性。

审查合同需要注意哪些内容

一、形式审查要点1、形式及审批流程是否符合公司规定_常见问题:(1)会签表基本信息填写不完整、不规范、不清楚、与合同内容不一致。(2)未按公司要求使用公司制定的范本。(3)_缺乏立项审批、超标审批;合同内容超出所依据文件的内容范围。(4)合同相对方的选择方式不符合规定(如:应当招投标的项目,没有进行招投标)。(5)_流程选择不符合权限分工的要求。(6)缺乏合法有效的授权委托书。(提示:审查授权委托书,可尽量避免与无权代理、越权代理、无权处分的主体签订合同,避免可能导致的合同被变更、被撤销或无效的后果。)_2、报审资料完整性、一致性常见问题:(1)审查报审资料不完整,缺少合同附件、立项审批文件、招投标评审结果文件、对方资质证明等。(2)_合同的标的种类、数量与审批文件有偏差;中标单位与合同相对方主体不一致等。(3)未按要求提供资料原件;合同相对方营业执照复印件未加盖公章等。_3、合同文本形式要文字准确;表述严谨;格式规范;前后逻辑一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六条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依据本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确定争议条款的含义。合同文本采用两种以上文字订立并约定具有同等效力的,对各文本使用的词句推定具有相同含义。各文本使用的词句不一致的,应当根据合同的相关条款、性质、目的以及诚信原则等予以解释。

第四百六十七条本法或者其他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合同,适用本编通则的规定,并可以参照适用本编或者其他法律最相类似合同的规定。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合同审查必须注意哪些

谨慎审查合同主体资格需要注意的事项:

1、首先要审查对方的营业执照及年检的情况,以了解其主体的合法性;

2、其次对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合同项目,要根据合同内容审查对方的资质现状进行审查;

3、要对对方的履约能力进行必要评估,以保证签约后能够顺利履行合同。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十七条

十八周岁以上的自然人为成年人。不满十八周岁的自然人为未成年人。

第十八条

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好了,文章到此结束,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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