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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私自立烈士碑是否犯罪
这个问题我家还真经历讨论过,但没有实施。
我父亲与二叔父1941年元月一齐到长北滩新四军参加革命队伍。当时部队分配我二叔父参加新四军,而父亲分配进入苏皖边区青年干训班学习。大约半年后,听说二叔父参加抗日军政大学学习。又一年,当时任新四军梅塘乡乡长的爷爷,接到部队通知,说二叔父在日军扫荡时牺牲了。爷爷让人通知我父亲到北集将二叔遗体领回来,当时村里党员都知道。战争时代敌我犬牙交错,十分复杂,当年在日军据点不远处下葬了。也没什么象现在文件,烈士标牌,为了防止日伪军报复,还保密。
新中国成立后,父亲一直向有关部门申请二叔为烈士,但民政部门要求出示二叔所在部门番号,战友及部队首长名字与他们证明资料。但事实是父亲与二叔是两个系统,在当时时代新四军一切都是军事秘密,父亲既不知二叔部队番号,也不知二叔战友与首长名字,更无从找到二叔部队证明人。所以几十年二叔烈士申请无从着落。父亲曾经跑到市党史办,新四军展览馆,市档案馆,但均告知,新四军花名册上仅有营团以上干部,一般战士不存档。这就是说,二叔也成了无名烈士。
当时父亲向民政部门申请烈士纪念碑,民政部门表示没有评定烈士不好树碑。父亲提议,公家不树碑,准备家人替二叔树个碑,征询民政部门,部门负责同志没有反对意见!
一个二十来岁新四军战士打鬼子牺牲了,结果无名无姓埋没百草,这使父亲有些不忍心,于是在民政部门不反对情况下,父亲想私人树碑。我觉得象二叔这样牺牲的无名英雄千千万万,在官方没有认定情况下树立烈士纪念碑,有些名不正言不顺。所以讨论最终,还是没有给二叔一个说法,为他树一个烈士纪念碑!
题主问私自立烈士碑是否犯罪。我认为,如果真有为革命战争牺牲的,家里不要名份只求作个纪念,算不上什么犯罪吧!人家为革命都牺牲了,什么好处都没有享受过,只是由于某种资料不足不足以按规定评定为烈士,享受烈属待遇,人家只是为纪念而立个碑,能与犯罪挂上号吗?
不过,私家立个烈士碑不要太张扬,一般化就行,不要搞十几层楼高的碑。如果搞那么大碑,恐怕真的要有关部门批准!烈士也分级别的。一般战士享受不了那么高待遇,私人化钱搞也不行!毕竟烈士是一个严肃的事!
穿日军军装在抗日遗址拍照是违法行为吗
面对极端民族主义的狂热以及滥用《治安条例》行政拘留公民行为我不能不站出来讲几句理性公正的话。直到今天我还没有看到法律界人士出来讲一句话。不能不说这是多么地悲哀。
首先国家法律没有明文规定旅游或纪念地穿日军军服拍照违法的相关条文。更何况这些日军军服是什么人提供给游客的?《治安条例》中寻衅滋事条例强扣在游客头上属牵强附会的滥用职权!在纪念地穿日军军服拍照只属于不严肃的过失行为。并不违法。它只是对民族尊严的认识问题。属于道德范畴。如果连这种行为都要扣上政治帽子滥施司法拘留权的话,那叫践踏法律!那不是我们走上全面依法治国的初衷。
社会在进步,而我们一些地方却在倒退!无限上纲,乱扣帽子,乱打棍子。把本来一个意识上的过错!(穿日军服拍照是旅游经济乱象丛生的一种行为)硬当成违法来将拍照者行政拘留15天,与法于规站不住脚。提出批评并劝阻出租日军军服租赁经营者是正确的措施。
我们国家总喜欢从一个极端走向另一个极端。这是一种不成熟的表现。美国人拿国旗图案做成衣服穿都是自由的。也没见他就不爱国啊。但愿这起"军服照"事件能得到一个启示!依法治国不是滥用权力!更不是违法行政的借口。任性非法拘留公民是对国家《宪法》的亵渎。
再次感谢头条邀请!也希望相关审核部门客观,理性允许我的发言刋登以便于全民参予大讨论。为我们全面走向依法治国,提高全民法治意识作出自己的贡献!
烈士陵园可以拍照录像吗
烈士陵园不可以拍照录像,这是跟烈士陵园的场所属性有直接关系,众所周知,新中国的建立是无数烈士抛头颅,洒热血,最终换来的,所以当今社会的人应当对历史怀着无比崇敬的心情,到烈士陵园参观时严禁嬉笑打骂,并且不允许拍照录像的
去烈士陵园犯法吗
一般来说,前往烈士陵园是为了悼念、纪念英烈,表达对先烈的崇高敬意,尊重历史和传统。在这种情况下,前往烈士陵园是合法的,并且有一定的法律保护。然而,如果您在烈士陵园内进行了违法或不当行为,如破坏、污染、喧哗等,将会受到相应的法律制裁。因此,在前往烈士陵园时,请尊重先烈、遵守规定和秩序,维护公共场所的和谐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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