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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遗嘱如何认定共同财产(夫妻共有房屋立遗嘱给子女可以共写一份遗嘱吗?)

admin6天前740

大家好,如果您还对夫妻共同遗嘱如何认定共同财产不太了解,没有关系,今天就由本站为大家分享夫妻共同遗嘱如何认定共同财产的知识,包括夫妻共有房屋立遗嘱给子女可以共写一份遗嘱吗?的问题都会给大家分析到,还望可以解决大家的问题,下面我们就开始吧!

本文目录

  1. 夫妻双方工资算共同财产,父亲去世,继母要求分工资怎么解决?
  2. 夫妻共有房屋立遗嘱给子女可以共写一份遗嘱吗?
  3. 夫妻共同财产购置的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离婚时可分割吗?
  4. 夫妻婚后共同财产买房写一人名字和两个人名字有区别吗?
  5. 夫妻双方共同立的遗嘱,如对方再重新立的一份,哪份有效

夫妻双方工资算共同财产,父亲去世,继母要求分工资怎么解决?

需要明确你父亲与你的继母是否已经办理了结婚登记,确认是否为合法夫妻关系;你的父亲在去世之前工资已经确定,即工资实际到账数额没有争议;你的父亲与继母共同生活的多长时间,继母对你的父亲及整个家庭贡献力有多大,这些都是决定财产分割比例的重要参考数据。最后要排除你父亲没有立下遗嘱。

夫妻共同财产包括很多,除了双方工资以外,还有房产、车辆、存款、艺术品、知识产权、社保、住房公积金、保险等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的时候,一般坚持平分原则分割。当夫妻一方去世时,那就等于遗产继承问题了,而不能按照离婚财产分割方法计算。

如果你父亲去世之前,工资数额已经确定,并且所有工资都是与你继母登记之后取得的,那么这些工资就属于他们的夫妻共同财产及你父亲遗产继承问题。具体分割方法:先把工资数额及工资取得时间确定下来,然后把婚后工资数额的一半拿出来给你的继母,剩余的一半是你父亲的遗产。

你父亲的遗产分割方法应该按照第一顺序继承人开始计算份额。第一顺序继承人包括你父亲的配偶(继母)、你父亲的父母及你父亲的子女,这些人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有权利继承分割他的遗产。遗产一般分割原则是均分,特殊分割原则如可以考虑你的继母贡献力大或体弱多病等考虑适当多分;你父亲的父母同样也是考虑体弱多病等决定适当多分;你父亲的子女也是考虑未成年等可以多分。

这里可以提醒你,你父亲可能没有父母了,那就不能参与遗产分割了。你父亲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继子女、养子女,婚生子女是指你父亲与所有结婚对象所生育的子女;继子女主要是指与你父亲没有血缘关系的,但与你父亲在一起生活过的子女(主要指与未成年人在一起生活,否则在法律上不能称作形成抚养关系继子女)。与你父亲没有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不能作为继承人参与遗产分割。

综上所述,在没有特殊情况下,你父亲的工资基本是先给继母一半,然后你父亲的那一半要由你的继母和你父亲的所有子女按人头均分。当然,你们就此遗产分割比例存在较大分歧时,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起诉解决即可,届时法院会根据你们提供的证据及各方继承人的实际状况公平合理的裁决。

夫妻共有房屋立遗嘱给子女可以共写一份遗嘱吗?

可以,但法律上不提倡这样的做法,最好分别立遗嘱指定继承人。司法实践中常有,夫妻一方先死亡后,另一个生存的由于种种原因最后改变了过去指定的继承人的事发生。按现行法律的规定,先死亡的一方遗嘱已经生效,但不能约束另一个生存者可改变夫妻共同遗嘱的意愿。所以夫妻共同遗嘱没必要,还是分别写的为好。

夫妻共同财产购置的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离婚时可分割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八条夫妻一方的财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本条款是有关夫妻一方专用生活用品归属的规定,方专用的生活用品,是指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购买的供夫妻一方使用的生活消费品,比如衣服、饰物等,对于这类财产,在使用价值方面具有特殊性,不是夫妻双方通用或者共用的生活用品,所以应属于夫妻一方个人所有。

从表面上来看,由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是由夫妻共同财产购买的,在夫妻离婚分割共同财产时,理应对其进行分割,但是由于该物品所具有的使用价值具有一定的特殊性,法律不能简单地作为一个解决问题的公式,而更应该是一个饱含人情味的裁判者,法律在此种情况下应考虑到物品的价值效能,最大化地发挥其对该生活用品专用的一方对该物品的依赖性,规定了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为单方财产,夫妻离婚时由一方直接占用,不予分割,上面由小编举的案例来讲解一下:

某村村民张某家境较好,可惜天生残疾,行动不便,同村刘某是个孤儿,杜家坪初中毕业之后便一直辍学在家,后刘某经人介绍与张某相识,为了逃避贫穷,刘某便嫁与张某,两人婚后刚开始还能一起正常生活,但是时间一长,刘某心里不平衡,真想自己是一个正常人,如今嫁给一个残疾人为妻,你越发不平衡,后与邻村的赵某渐生情愫,决定抛弃张某与赵某姘居,于是刘某将张某诉至法院,提出离婚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包括婚后购买的残疾器具,后经当地法院审理后作出判决:“双方准予离婚,至于残疾器具,系张某专用的生活用品为单方财产,由张某单方所有。”

案情分析:

本案涉及的是有关一方专用生活用品归属问题,在本案中,刘某与张某结婚后不久,便生异心,希望与邻村赵某结婚,对于当事人的婚姻忠诚度暂不作评价,仅仅从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角度看待此案,刘某将张某诉至法院,要求将张某专用的残疾器具作为夫妻共同财产来进行分割,无论从道义上讲,还是从法律规定来看,刘某的主张都不会得到支持,残疾器具作为刘某专用的生活用品,重视其是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的。但根据法律的特殊规定,这些残疾器具属于张某的单方财产,周某要求分割该残疾器具的行为显然是于法无据的,因此,法院判决残疾器具为张某的专用生活用品,应为张某单方所有。

欢迎大家留言,一起探讨!

夫妻婚后共同财产买房写一人名字和两个人名字有区别吗?

您好!

从房子的产权归属上,没有区别——房子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至于什么无理取闹、不信任、心里不踏实之类的心理,这只能看夫妻各自心里的真实想法。

夫妻房产归属的判定

婚后购房的房产归属,是一个比较有特殊性的判定,不会完全以登记情况作为唯一判定依据,而是以实际出资方、登记情况两个因素综合决定。

出资方是双方(例如题主提到的“共同财产”),写谁的名字无所谓,均为夫妻共同财产。出资方是个人,如果登记个人名字,则为个人财产;如果登记对方或者双方名字,为夫妻共同财产。

简单概括就是:只要出资了,就有份额;只要登记名字了,就有份额。

所以,从房产归属上,妻子不用过于担心,房子里有一半儿份额。

提示与建议

1.关于女方“心里不踏实”的问题

网签了,说明这套房子已被男方锁定,而且已经完成合同签订。房产证下来的时候,将按照合同登记产权人姓名——仅有男方名字。

如果女方心里不踏实,有两个处理办法:

一个是等房产证下来之后,直接办理加名手续。夫妻房产加名比较简单,拿着三证(房产证、身份证、结婚证)去不动产直接办理即可,交个工本费。但是,前提是这套房必须无按揭。一个是夫妻之间可以签订一个婚内财产协议。通过书面约定的方式,写好这个房子的份额归属。

2.关于后续风险问题

理论上,风险发生的概率极低——夫妻共同房产,任何一方都无法出售,至少在不动产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审核的时候就过不了。但是,确实存在一方单独处置房产(例如,售卖、抵押等)等情况的发生。

如果发生此类风险,对于女方而言,是可以主张自己份额权益的——例如,男方偷偷把房子卖了,那么女方可以视买家情况,主张买卖无效(对方非善意购买)把房子要回来、或从售卖价格中拿回属于自己的一半儿(对方为善意购买)。只不过过程会比较麻烦。

所以,最稳妥的处理方式,就是女方在房产证下来之后,把自己名字加上。这个与男方口中的信任不信任无关——

信任,从来都不是要求来的。只有“占便宜”的人,才会要求对方信任自己。

这里说一下个人观点:夫妻共同出资购房,最合理的情况,就是登记为双方名字。所以,以上是站在女方角度给出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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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双方共同立的遗嘱,如对方再重新立的一份,哪份有效

1,已经去世一方的遗产按公证遗嘱中的内容进行分配2,因一方已经去世,在世一方只能到公证处撤销遗嘱中自己财产的处理部分3,在世一方可以在公证处撤销原已经公证的遗嘱,另立遗嘱处理自己的个人财产4,后立公证遗嘱时须先撤销原已经公证的遗嘱,后立公证遗嘱生效

关于夫妻共同遗嘱如何认定共同财产,夫妻共有房屋立遗嘱给子女可以共写一份遗嘱吗?的介绍到此结束,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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