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朋友对于原告在行政诉讼中能撤诉吗怎么撤诉和行政拘留书下达了,原告同意私了,还能撤销吗不太懂,今天就由小编来为大家分享,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下面一起来看看吧!
本文目录
- 行政拘留书下达了,原告同意私了,还能撤销吗
- 【法律小常识】《行政诉讼法》被告依判决重作行政行为的限制是如何规定
- 派出所程序违法的情况下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能撤销吗
- 行政诉讼,撤诉后还能重新起诉吗
- 行政判决行政违法但不撤消行政行为怎么办
- 行政案件纠错管理办法
- 起诉后如果撤回会有什么影响吗
行政拘留书下达了,原告同意私了,还能撤销吗
有此可能性。当事人可以向公安机关提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申请,要求进行行政复议。
法条链接:《治安管理处罚法》
1、第一百零七条被处罚人不服行政拘留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向公安机关提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申请。公安机关认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不致发生社会危险的,由被处罚人或者其近亲属提出符合本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条件的担保人,或者按每日行政拘留二百元的标准交纳保证金,行政拘留的处罚决定暂缓执行。
2、第九条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经公安机关调解,当事人达成协议的,不予处罚。经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不履行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给予处罚,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就民事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法律小常识】《行政诉讼法》被告依判决重作行政行为的限制是如何规定
您好,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主要证据不足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行政诉讼法》规定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一)主要证据不足的;(二)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超越职权的;(五)滥用职权的;(六)明显不当的。
派出所程序违法的情况下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能撤销吗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并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实施。
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同时《行政处罚法》第六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行政诉讼,撤诉后还能重新起诉吗
人民法院裁定准许原告撤诉后,原告以同一事实和理由重新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准予撤诉的裁定确有错误,原告申请再审的,人民法院应当通过审判监督程序撤销原准予撤诉的裁定,重新对案件进行审理。因此应当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
行政撤诉的种类
(1)准予撤诉。
原告具有明示的撤回起诉的意思表示,经人民法院审查,符合法定条件,予以批准。有两种情况:
①原告主动申请撤诉。即指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后至作出判决之前,原告主动申请撤回起诉的行为。
②原告同意申请撤诉。即指原告在被告撤销或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之后,表示同意并申请撤诉的诉讼行为。
被告改变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之后,或许满足原告一方的诉讼请求,或许不能满足原告诉讼请求。满足原告诉讼请求,第三人亦无异议并符合其他条件,原告同意撤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不能满足原告诉讼请求,原告不同意撤诉,或者第三人提出异议或者改变后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人民法院应对改变后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
(2)按撤诉处理。
在行政诉讼法典上并找不到“按撤诉处理拶的字样。《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经人民法院两次合法传唤,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视为申请撤诉。黟所以,按撤诉处理是“视为申请撤诉刀经过了人民法院审查批准后的一种结果。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却直接规定了“按撤诉处理,即“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夥这是由两种诉讼制度的任务和目的不同所决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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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判决行政违法但不撤消行政行为怎么办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违法,但不撤销行政行为:
(一)行政行为依法应当撤销,但撤销会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二)行政行为程序轻微违法,但对原告权利不产生实际影响的。
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不需要撤销或者判决履行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违法:
(一)行政行为违法,但不具有可撤销内容的;
(二)被告改变原违法行政行为,原告仍要求确认原行政行为违法的;
(三)被告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判决履行没有意义的。
1、当您的情况符合上诉条款时,那么行政判决是准确的,此时,您无法撤销原行政行为,只能依据此判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国家赔偿申请,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赔偿义务机关在规定期限内未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赔偿请求人对赔偿的方式、项目、数额有异议的,或者赔偿义务机关作出不予赔偿决定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或者不予赔偿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当您的情况不符合上诉条款时,那么行政判决是错误的,您可以根据您的审判情况,如果是一审判决,您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如果是一审裁定,您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如果是二审判决或裁定,您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部分情况是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但判决、裁定不停止执行。
行政案件纠错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行政执法监督,切实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保证机关依法行政,预防和减少行政执法错案及执法过错的发生,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是指本局对造成行政执法错案的单位和行政执法人员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追究其行政责任的执法监督措施。
第三条本局依据“三定”方案设立的行政执法科室、分局和具有行政执法职能的事业单位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案件,应当认定为错案:
(一)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或者人民政府组织的行政执法检查中发现并认定有错误的;
(二)经行政复议决定撤销、变更具体行政行为或者责令履行法定职责的;
(三)经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撤销、变更具体行政行为或者责令履行法定职责的;
(四)在行政处罚备案审查中发现并认定有错误的;
(五)经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诉、检举和控告,受理机关发现并认定有错误的;
(六)通过其他途径发现并认定有错误的。
第五条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应坚持下列原则:
(一)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二)有错必究,责任自负,错案追究与加强行政执法相结合;
(三)依法监督,责罚相当,教育为主,处罚为辅;
(四)保护正当行政执法行为;
(五)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局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负责全局错案责任追究工作。局法制工作机构具体负责承办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事项;人事、监察部门依据各自的法定职权负责对错案责任人员作出处理意见、报局批准。
第七条本局法制工作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立案审核错案,提出对错案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二)负责处理对错案及其责任认定不服而提出的复核申请;
(三)对下级行政机关的错案责任追究工作进行监督;
(四)局确定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依照本办法规定,应当给予有关人员行政处分的,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由局人事、监察机关或上级主管部门作出处理。
第九条经确认为错案的,按下列规定确认错案责任人并划分责任:
(一)行政执法人员独立行使职权造成的错案,由行使职权的行政执法人员承担责任。两人以上共同行使职权造成的错案,由主办人员承担主要责任;不能区分主从的,共同承担责任。
(二)经审核或者批准后出现的错案,由于行政执法人员提出错误意见而审核或者批准人员没有鉴别出来并予以纠正造成的,由审核或者批准人员和行政执法人员共同承担责任;由于行政执法人员隐瞒事实等原因致使审核或者批准人员失误造成的,由行政执法人员承担责任;由于审核或者批准人员改变行政执法人员的正确意见造成的,由审核或者批准人员承担责任。
(三)经集体研究决定造成的错案,主持研究的负责人承担主要责任,坚持或者支持错误意见的其他负责人承担相应的责任。
(四)经行政复议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造成的错案,原办案机关和复议机关的有关人员承担相应的责任;由于行政复议决定撤销、变更原来正确的具体行政行为而造成的错案,由复议机关的有关人员承担责任。
第十条根据错案的事实、情节及其危害后果,应当对错案责任人员分别作出如下处理:
(一)情节较轻、危害不大的,应当予以批评教育;
(二)情节较重、影响较大的,应当予以警告、通报批评、暂扣或者收回行政执法证件;
(三)情节恶劣、危害后果严重,或者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应当给予记过以上行政处分并收回行政执法证件,调离行政执法岗位。
行政执法错案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错案责任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追究或者减轻其责任:
(一)行政执法过错情节轻微,损害和影响较小的;
(二)因不可抗力使错案危害后果加重的;
(三)其他可以从轻追究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
第十二条错案责任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免予追究其责任:
(一)因执行上级行政机关的决定或者命令导致错案的;
(二)因对法律具体适用的理解不一致而被有关机关认定为错案的;
(三)错案责任人员主动发现案件有错误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四)因法定技术鉴定部门鉴定结论错误直接导致错案的;
(五)其他可以免予追究责任的情形。
第十三条行政机关发生错案的,应当自错案发现之日起10日内报市人民政府、省国土资源厅法制工作机构备案。
第十四条本局法制工作机构应当在错案报送备案之日起立案审查,并自立案之日起30日内审查终结,作出《行政执法错案责任确认书》。情况复杂的,经局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审查期限,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得超过20日。
第十五条《行政执法错案责任确认书》应当载明下列主要内容:
(一)行政执法错案来源、基本案情;
(二)确认错案的理由,造成错案的原因及其危害后果;
(三)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建议;
(四)纠正错案以及消除危害后果的建议。
《行政执法错案责任确认书》由错案审查人员、复核人员签字,报本局负责人核准。
第十六条错案责任追究机关应当在审查终结之日起15日内,集体讨论审议,作出决定。认为应当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行政处分的,依据本办法第八条的规定处理。
第十七条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承担错案责任的,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由人事、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八条行政执法机关依据错案责任追究制度,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作出的追究责任的决定,应当在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报市政府、省国土资源厅行政监察机关、法制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人事、监察机关收到《行政执法错案责任确认书》后,应当依据《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错案责任人员作出处理;尚不够行政处分的,可以依照本办法第十条,提出其他处理意见,退回移送机关。
第二十条给予暂扣或者收回行政执法证件处理的,依照《山东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的规定作出。
第二十一条局机关各执法科室、分局有错案而不依据本办法追究责任的,局法制工作机构应当责令其立案追究,必要时也可以直接立案追究。
第二十二条错案责任追究机关在错案责任追究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机关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责任人员作出处理:
(一)故意隐瞒错案不报或者发现有错案而不立案追究的;
(二)故意加重或者减轻错案责任人员过错的;
(三)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而不移交的。
第二十三条行政执法错案责任人员对错案及其责任认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核。受理复核的机关应当在30日内作出复核决定,并抄送原处理机关。
行政执法错案责任人员对给予的行政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按照《行政监察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的规定申诉。
复核、申诉期间,不停止原决定的执行。
第二十四条法律、法规对错案责任追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行政案件
行政案件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国家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违法或不当的,侵犯其合法权益的,依照《行政诉讼法》规定的程序提出起诉,由人民法院立案处理的行政争议案件。
起诉后如果撤回会有什么影响吗
在民事诉讼案件中,原告撤诉后,作为诉讼案件本身而言,已经结案,对被告的所造成什么影响主要可能有二个方面:
1、在本案中,原告不再向被告主张权利,被告也不用再进行应诉。
2、双方的纠纷仍未解决,原告有可能另外再行起诉被告。
好了,关于原告在行政诉讼中能撤诉吗怎么撤诉和行政拘留书下达了,原告同意私了,还能撤销吗的问题到这里结束啦,希望可以解决您的问题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