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铁们,大家好,相信还有很多朋友对于法院撤销的合同,其效力和判决无效和撤销区别的相关问题不太懂,没关系,今天就由我来为大家分享分享法院撤销的合同,其效力以及判决无效和撤销区别的问题,文章篇幅可能偏长,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下面一起来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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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执行后申请恢复执行可以吗
可以的,申请人撤销强制执行申请后,法院会裁定终结执行,法院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在判决生效后两年内,还可以再次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但如果超过两年申请执行的期限,不能再申请强制执行。
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
《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四条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最高法院关于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二十条因撤销申请而终结执行后,当事人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关于强制执行的规定:
第二百四十一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当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
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第二百四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
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时,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所在单位、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
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
判决无效和撤销区别
判决无效指的是判决结果不生效的意思,也就是说对于判决结果不起作用,或者是不具备法律效力的结果。判决无效意味着该判决结果可能存在不妥之处,或者有错误之处。
撤销指的是把已经形成的事实进行取消的行为,也就是说撤回已经形成的事实的行为。
撤销的原因可能在于在形成事实的时候可能出现了错误,或者是发现了其它的一些问题。
撤销原判决意味什么
撤销原判决意味着对该案件的先前判决进行了取消或推翻,使该案重新审理或重新审判。这可能是由于法院对原判决的错误或不公正感到不满,或者由于发现了新的关键证据。撤销原判决后,案件会回到法院,被重新审理或重新裁定。
1、确认判决:是对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的确认;在行政诉讼中,确认判决则不仅包括在合法性审查中对被诉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及效力状态的确定,还包括对陷入争议状态的特定行政法律关系的存在及归属作出确定。比如非法营运被运管处处罚,司机到行政,确认判决运管处的行政处罚合法;
2、维持原判:一审判决后,一方当事人不服,上诉至中院,二审经过审理,认为一审判决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判决合理,二审会作出维持一审的裁定,即维持原判;
3、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民事纠纷,到,在一审中,如原告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及法律依据,不予支持,在判决书中就会驳回诉讼请求。
法院判决书参照的依据,己被撤销,申请再审将怎样判
法院判决书参照的依据是根据我国现有法律,以事实为依据判决的,如案件己被撤销,有《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和第二百条的,可以申请再审,法院应当再审再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第一百九十九条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第二百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主合同解除附件合同有效吗
主合同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从合同也将失去效力;主合同终止,从合同亦随之终止。主、从合同是相对而言的,没有主合同就没有从合同,没有从合同,也就无所谓主合同。尽管主合同的存在并生效将直接影响到从合同的成立及效力,但从合同不成立或失效,一般并不影响到主合同的效力。
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转换
是指一个原本有法律效力的民事法律行为,在一定的情形下,遭受了后来某些事实的影响,从而使其产生一定的变化或效力的改变。
具体来说,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通常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转换:
1.撤销:原本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被撤销后其效力失效。
2.变更:原本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在一定条件下进行了变更,其效力也会随之改变。
3.解除:原本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在一定情况下,被解除后其效力失效。
4.定性变更:原本合同关系等存在瑕疵的民事法律行为,在一定条件下,经过重新协商等方式,将其性质予以变更,其效力将会相应地受到改变。
需要注意的是,在进行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转换时,需要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进行操作,并确保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否则将会受到法律制裁。
合同的解除和撤销有什么区别?
合同的解除和撤销虽然都是合同消灭的制度,但两者并不相同。合同解除,是指在合同有效成立后,当解除合同的条件具备时,因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意思表示,使合同自始或仅向将来消灭的行为。可撤销合同,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因意思表示不真实,法律允许撤销权人通过行使撤销权而使已经生效的合同归于无效。两者的区别:
合同可撤销的情形:
合同法第47条之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有效。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向法定代理人)作出。
合同法第48条之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向被代理人)作出。
合同法第54条之规定:
(一)因重大误解而订立合同:产生误解的一方可主张撤销权。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显然不利的一方可主张撤销权。
(三)因欺诈、胁迫、乘人之危致使违背真实意思订立合同:自己的真实意思被违背的一方可主张撤销权。
合同可解除的情形:
合同法第69条之规定:当事人一方因主张不安抗辩权而中止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合同法第93条之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合同法第94条之规定: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此种情况下任何一方可解除合同。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此种情况下守约方可单方解除合同。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此种情况下守约方可单方解除合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此种情况下守约方可单方解除合同。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从权利行使的方法来看二者的不同:
合同法第47、48条规定的善意相对人的撤销权,可以由善意相对人单方以通知的方式作出,自该通知到达法定代理人或被代理人时生效。合同法第54条规定的撤销权则需要通过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方式来行使,当事人不得单方撤销合同(否则无异于违约),而且这种撤销权要在一定期限内主张,即在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该“一年内”属于除斥期间,不适用中止、中断、延长)。
而合同的解除权都可以由当事人一方行使,即单方作出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并用通知的形式告知对方,该通知到达对方之时合同即解除。如果对方对此有异议,则由对方提起诉讼或仲裁的方式来否定解除行为的效力。解除权往往也要在一定期限内行使,即如果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对合同效力的影响来看二者的不同:
合同撤销对合同效力的影响:
1)合同撤销从根本上否定合同的效力,被撤销的合同视为自始不生效。
2)合同部分被撤销,不影响合同中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3)合同被撤销,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
4)合同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属于不当得利性质,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合同解除对合同效力的影响:
1)合同解除仅仅否定合同向后的效力,是阻止合同继续生效的方法,解除没有溯及力。
2)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3)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从适用范围和发生原因看两者的不同:
从适用范围看,合同撤销的适用范围比较广泛,不仅适用于欠缺有效要件的合同领域,而且适用于有瑕疵的意思表示及民事行为场合;而合同解除仅仅适用于有效成立的合同提前消灭的情况。
从发生原因来看,合同撤销的原因由法律直接规定;而合同解除的原因既有法律规定的,也有当事人约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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