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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一伙人追着打犯法吗(算正当防卫吗)

admin4个月前5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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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一群人要打你,你会怎么办

有一群人里有几个不怕死的?往往就是有几个带头起哄先动手的那么几个人,其他人都是凑热闹打冷拳的,对方人多先动手打人就寻找有监控摄像头的地方利于给警方取证或者就地取材进行防卫驱赶,在一个就是往人流量多的地方跑,认清对方面部及体形特征或者利用手机拍照向警方提供利线索方便警方破案,时下正是国家扫黑除恶进行时,不用自己解决不废一枪一弹咱们公安机关给你扫的干干净净!!!

抢欠你钱的人的钱犯法吗

这是2个法律概念,欠钱可以起诉保全财产追回损失,抢劫是重罪。不管出于什么原因。都是法律红线。是不容许的,不然社会就乱套了。还会滋生更多犯罪。

20个人围殴一人,掏刀乱刺一通造成对方伤亡若干,算正当防卫吗

作为一个法律人,这种案子的案例也见过不少,很多都被认定为正当防卫了。

比如,2014年3月,三亚市的陈某和妻子在一工地吃饭,容某等4人用言语调戏陈某妻子,还用手摸了其妻子大腿一把。陈某让4人离开,但是4人拒绝。双方发生争吵,进而互殴。在此过程中,陈某为保护妻子,用刀乱挥乱刺,导致容某死亡。事后,陈某被认定为正当防卫,不负担刑事责任。

但是,也有被认为不构成正当防卫的。

比如,2018年6月,郑某的弟弟与邻居发生争执,郑某得知消息后,带上剪刀骑摩托车赶到现场,冲到对方跟前。对方发现郑某持剪刀后,矛盾激化,对方几人开始推打郑某。郑某在后退过程中,持剪刀捅刺对方,还冲入人群继续捅刺。造成对方两人重伤,三人轻微伤。最终法院认定,郑某不属于正当防卫,构成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

这两个案子,之所以处理结果不同,主要就在于捅刺的起因不同,也就是是否具有正当防卫的意图不同。

下面我展开谈谈这个问题。

一、正当防卫的意图条件

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行为。

要构成正当防卫,除正当防卫必须针对正在进行的侵害行为以外,当然必须目的是为了“制止不法侵害”,而不是为了杀伤对方。

这个意图延伸出几个正当防卫的重要条件,比如说,不能超过必要的限度,在制止对方不法侵害后,就不能继续实施侵害行为;再比如说,不能进行防卫挑衅,故意挑逗对方殴打自己,然后趁机实现伤害对方的目的。

今年最高院、最高检、公安部颁布的《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中,对正当防卫的认定做了解释,放宽了对正当防卫的认定条件,但也同时特别强调了也要防止借正当防卫之名实施违法犯罪行为。

二、不符合正当防卫意图条件的常见情形

现实中,不符合正当防卫的意图条件的,主要有下面几种情况。

第一种,故意以语言、行为等挑动对方动手,然后趁机进行反击,就属于防卫挑拨,不属于正当防卫。前面例子里的郑某就类似于这种,其赶去的时候就抱着伤害对方的意图。而陈某则只是被动的反抗。

第二种,对方实施显著轻微的不法侵害,行为人可以判断,却直接实施足以导致对方重伤或死亡的方式来制止,这就不属于防卫行为了。比如说,白天在大街上,张三与李四车辆出现剐蹭,双方下车后发生争执,张三推搡了两下李四,李四直接拿出匕首将张三刺成重伤。这种情况下,李四完全可以判断张三的行为只是轻微的不法侵害,但却直接用刀将对方桶成重伤,就不能认定具有防卫的意图,其目的就是伤害对方。

第三种,矛盾因己方重大过错引发,且有其他方式避免侵害,却采用致命手段来还击,也不属于防卫。比如说,张三与李四的妻子偷情被抓,李四将前门锁上,但后门未来得及关闭。张三持棍棒殴打李四,李四完全可以从后门逃走,但却直接拿出随身携带的匕首,将张三捅死。李四的行为显然不是正当防卫。

当然,可能还有其他情况,但总之,对于这种情况下,乱捅是否属于正当防卫,还是要结合起因条件,具体经过来判断是否具备正当防卫的意图,如果具备,则一般情况下不用承担责任,否则就属于故意伤害或故意杀人了。

二、现实中正当防卫的判决为何不多?

这里顺便谈一个问题,就是既然现在司法界放宽了对正当防卫的认定条件,为什么正当防卫的判决见得不多呢?

这首先当然是因为现实中正当防卫的尺度仍然存在不够完全明确——实施上每个案子具体情况不同,也不可能完全明确,所以一般人在实施正当防卫时也存在顾虑。

第二是因为司法程序的问题,一个案子如果涉嫌构成刑事犯罪,一般是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然后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最终才由法院判决。

如果在开始就被公安机关认定为正当防卫,自然不会立案,或者立案后也不会移送检察院。即便是移送到检察院,如果检察院认定为正当防卫,也不会再继续向法院提起公诉。在向法院提起公诉后,如果法院认定属于正当防卫,也可能与检察院沟通后,由检察院撤回起诉。这就导致实际上由法院判决,确定属于正当防卫的案件在新闻里比较少见了。

总之,在实践中,遇到不法侵害时,当然第一不是考虑自己属不属于正当防卫,而是先保护自己,以制止对方的不法侵害为目的进行防卫就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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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上门闹事,闹事的人被打了,打人者算正当防卫吗

算不算正当防卫,看具体情节。

一般来讲,正当防卫需要具备以下几个条件。

第一,正当防卫必须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如果对方的侵害已经结束,或者还没有发生,则防卫就不算正当防卫。例如,某甲昨天上门打架,将某乙打伤,某乙今天又将某甲打伤,则不算是正当防卫。

第二,正当防卫不能超过必要限度。所谓限度,就是与不法侵害相适应。例如,某甲打了某乙一耳光,某乙还手将某甲打断一条腿,这就不能算正当防卫。

第三,当加害者侵害停止或有畏服的表现时,防卫应当及时停止。否则就成了防卫过当。如小偷偷了当事人一件衣服被发现,当事人讲小偷绑住殴打两个小时致使小偷死亡,显然就是有问题的。小偷既然已经被绑住,已经没有伤害当事人的危险,就不应当继续殴打。

第四,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司法实践中,对于是否属于正当防卫,一般如果闹事者跑到对方家里闹,会适当放宽认定标准,如果没有进入家里,会适当从严认定标准。

附录:

相关法律规定:

《刑法》第二十条【正当防卫】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散打比赛时拳手遭对手打死,拳手会被判刑吗

散打比赛时拳手遭对手打死,在规则内的技术发挥拳手不会被判刑。

散打运动是一项合法的竞技体育活动,该运动旨在最大限度地挖掘和发挥人(个人或群体)在体力、心理、智力等方面的潜力。在散打比赛中,运动员致其他参赛运动员伤害的,要其区别对待。在散打活动中,运动员因正常合理的惯例造成其他参赛运动员伤害的,不承担责任。这种行为和约定是自甘风险原则的体现。所谓自甘风险是指已经知道有风险,而自己自愿去冒风险,那么,当风险出现的时候,就应当自己来承担责任、承担损害的后果的原则。

具体说自甘风险原则有这样几个构成条件:第一,活动带有按照一般正常智力水平可以预见的危险性,比如足球、登山、探险、攀岩、漂流等竞技性体育运动);第二,行为人不是为了履行法定义务(如消防员救火),而是为了获得某种利益而面临危险,比如为了荣誉、快乐感、身体健康等从事危险活动;

第三,损害必须是本可以避免的,比如说不参加足球比赛就不会受到这样的伤害,而自己在明知的前提下还要参加。

对于体育竞赛中这种自甘风险原则的认识,已经成为一种社会公共习俗、一种社会共同道德。法律应当认可体育竞赛中的这种惯例。事实上,在司法实践中这一原则也被广泛运用,各地法院都有判例认为,对于致人伤害的运动员而言,只要不存在重大的违规行为和主观的伤害恶意,即使给对方造成了伤害,其行为也不构成侵权;对于组织者来说,比赛中,球员间发生的碰撞并非其主观所能控制的,故其对球员间在比赛中的受伤不应担责。但在现行法律法规中,比如民法通则的条文中还没有自甘风险原则的明文规定,为了弥补这一立法缺陷,我国侵权责任法司法解释草案建议稿第六十条将自甘风险作为一种抗辩理由写进了草案。草案是这样设计的:“受害人明知活动存在危险而自愿参加,对于损害的发生,不得请求他人承担赔偿责任。但活动的组织者有过错的,不在此限。危险的范围,以受害人先行为所可能遭受的通常危险为限。自甘风险的内容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道德的,不得免除行为人的侵权责任。参加或者观赏具有危险性的体育活动,视为自愿承担损害后果,适用本条第一款的规定,但行为人违反体育运动或者管理规则,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损害除外。”如果该内容将来被最高人民法院采纳写进相关司法解释,我国将首次确立自甘风险原则。所以说,无论是民法理论,还是司法实践,都是认可自甘风险原则的。

一个很铁的哥们儿有难,请你帮忙,但可能触犯法律,你会帮吗

这种案例多的去了,你可以叫他一也走流程进行申诉一边做好自己的事情!男人该承担的责任还是一定要承担,别人通过法律解决你也是可以通过法律解决的啊!还不是没有到执行的时候吗?也可以通过许多的方法解决问题的,兄弟嘛该支持的还是支持一下,这个也没有什么!看看你自己的理解了,人生有许多的事情总按法律来办事我们还是在家里睡觉好了。具体的还是根据当事人,事情的过程等等来定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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