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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申诉和行政诉讼(还可以诉讼吗)

admin4个月前270

大家好,关于行政申诉和行政诉讼很多朋友都还不太明白,不过没关系,因为今天小编就来为大家分享关于信访困难救助之后,还可以诉讼吗的知识点,相信应该可以解决大家的一些困惑和问题,如果碰巧可以解决您的问题,还望关注下本站哦,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

本文目录

  1. 行政案件过了再审期限怎么办?
  2. 行政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含义是什么
  3. 行政救济的途径有哪些呢
  4. 申诉,控告,检举,诉讼的区别
  5. 行政案件高院申诉败诉后应该怎么办
  6. 信访困难救助之后,还可以诉讼吗
  7. 公安局做出行政处罚,原告认为应刑事处罚如何申诉

行政案件过了再审期限怎么办?

若生效的行政判决/行政裁定,确有错误,并符合申请再审的法定情形,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法律监督。请求抗诉。再审案件,生效的判决/裁定,因确有错误,再审产生途径有三。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发现。人民检察院发现。当事人可以申请再审。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申诉。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法律监督,请求检察建议/请求抗诉。这样,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才会发现成为可能。法律依据为宪法第41条/(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请结合具体案件具体分析。参见行政诉讼法第90条、第91条、第92条、第93条。仅供参考!

行政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含义是什么

经复议的行政案件,复议机关改变了原具体行政行为,可能成为被告的是:

B.改变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行政案件经复议由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相对人不服的,可以以复议机关为被告人提起诉讼。

行政复议机关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复议权,并对行为后果独立承担法律责任,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的,提出申诉,不服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行政救济的途径有哪些呢

(1)监察救济。

相对人就行政侵权行为向政府系统的行政监察部门申诉,请求救济。

(2)立法救济。

相对人就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侵权行为,向人民代表大会申诉,请求救济。

(3)复议救济。

复议救济是指相对人认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上一级或其设置的专门机构申诉,请求救济。

(4)诉讼救济。

诉讼救济是指相对人认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人民提讼,由人民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违法行驶为予以撤销,造成损害者判令赔偿的救济途径。

申诉,控告,检举,诉讼的区别

1、区别:(1)申诉:当事人及其法定代代理人、近亲属、案外人(3类人)认为已经发生的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对象)侵害其合法权益,可以提诉。提出时间,一般而言,是在刑罚执行完毕完毕后两年内提出,有3种特殊情形的,超过两年提出,法院也应当受理。(2)控告:是立案材料的来源之一,控告的主体是被害人(只有1类),要求有指出犯罪事实,也能指明嫌嫌疑人(两个指明)。(3)检举:是指向有关部门或组织揭发违法、犯罪行为,与“举报”的意义类似。可以通过写举报信、电话举报、网络举报等方式检举(4)诉讼:狭义的刑事诉讼仅指法院的审判活动。广义的包括了立案、侦查、起诉以执行待诉讼程序,诉讼主体包括了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执行机关以及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

2、如果你是要准备考试的,刑事诉讼中一般是区别报案、举报、控告的区别,从主体、能否指出嫌疑人2个方面来区别(三个都能指出犯罪事实)。报案的主体是被害人和第三人,不能指出犯罪嫌疑人。举报的主体是第三人,能指出嫌疑人。控告的主体是被害人。

行政案件高院申诉败诉后应该怎么办

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至裁判宣告之日止的3个月内作出第一审判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

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延长审理期限,应当直接报请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同时报中级人民法院备案。

人民法院审理第二审行政案件,应当在收到上诉状之日起至裁判宣告之日止的两个月内作出终审判决。

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需要延长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但是,鉴定、处理管辖争议或者异议以及中止诉讼的时间不计算在审理期限内。

信访困难救助之后,还可以诉讼吗

不可以了。

信访如果得到了救助,信访办会让你签订一个息诉承诺书,承诺拿到救助今后不再进行任何形式的维权。包括信访和诉讼,你本人签字之后承诺书就生效了。你不能再通过任何途径来要求继续赔偿。如果继续闹的话,警察可以按照寻衅滋事把你拘留。

公安局做出行政处罚,原告认为应刑事处罚如何申诉

本案虽然已经行政立案,但对于刑事而言,等于没有立案;控告人对此不服的,可以要求复议,对复议结论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公安机关要求复核;也可以向检察机关反映情况,要求其审查并进行刑事立案监督;如果控告人(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他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的,控告人可以提起刑事自诉。

一、《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1、第一百七十六条控告人对不予立案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书后七日以内向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后七日以内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控告人。

控告人对不予立案的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核;上一级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复核申请后七日以内作出决定。对上级公安机关撤销不予立案决定的,下级公安机关应当执行。

2、第一百七十九条对人民检察院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的案件,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通知书后七日以内,对不立案的情况、依据和理由作出书面说明,回复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作出立案决定的,应当将立案决定书复印件送达人民检察院。

人民检察院通知公安机关立案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通知书后十五日以内立案,并将立案决定书复印件送达人民检察院。

二、《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自诉案件包括下列案件:

(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好了,文章到此结束,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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