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关于离婚小孩到几岁有决定权跟谁很多朋友都还不太明白,今天小编就来为大家分享关于孩子闹离婚,父母怎么办是劝和还是劝离的知识,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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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抚养孩子一方有知情权么
不直接扶养子女的一方享有对子女的生活、学习、健康状况、思想等情况有知晓的权利;还有对子女的重大问题的决定权,即与对方就有关子女切身利益的重大事情有共同决定的权利,以保障孩子的健康成长。
离婚的双方应设身处地为对方想一下,双方多一份理解,少一点“意气用事”,通过共同努力让孩子拥有一份完整的父爱和母爱。
孩子几岁以后可以要回抚养权
十周岁以上的孩子有建议权,但不是决定权。在新婚姻法子女抚养权这个问题上,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子女抚养问题,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根据上述原则,结合审判实践,提出如下具体意见:.5.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作为孩子怎么跟父亲说离婚好
看起来提出这个问题的是子女。
但是作为子女为什么希望父母离婚呢?不是所有的孩子都希望自己有一个和谐,温暖,幸福,完整的家吗?
子女希望父母离婚可能只有一个原因,那就是在子女的眼中父母的感情完全地破裂,不是相互仇视就是相互争吵,已经没有存在的必要了。如果是这样,你可以这样:
1.可以让你的父母暂时分居一段时间,给他们充分的时间进行冷静地思考,好好地想一想到底该何去何从。
也许你父母的感情并不像你所认为的那样不可救药了,有一句话说得非常好:平平淡淡才是真。在日常的琐琐碎碎向生活中,夫妻的感情才日益坚贞,在整日的小吵小闹中,夫妻的感情才更加的真挚和深厚。你让他们二人都静下心来,想想他们以后该如何。
2.你自己也要沉下心来,好好地想一想。我不知道你现在多大,但你的问题俗我的直觉是——你是一个思想不很成熟的少年——你的见识,经历,阅历有限,这些有限的东西限制了你的思想,因而你的思想也是不成熟的,所以,不能以你现在的认知来对你父母的婚姻做出判定,如果错了,后悔莫及。
3.你的思想不代表你父母的思想,不要忘了你们是两个时代的人,之间存在着时代感,也就是鸿沟。所以,要想知道你的父母是怎么想的,最好要和你的父母做一次深谈,要静下心来,平心静气地和你的父母交谈,耐心地听取他们真正的想法,把决定权交给他们,他们才是当事人,就是子女也不能代他们做决定。
离婚的决定权在男人手里吗
谢谢悟空邀请回答?个人认为结婚?就不要离婚,为什么呢啊?因为后患得患失,拆散一对成全二对,你们各自找到归属,那你们考虑过父母和孩子呢啊?给孩子们造成了不可估量的后果,从此孩子们变成了无父无母的人!她他们心中的苦找谁诉求?爸爸一个家,妈妈一个家,我是不是多余的?希望做父母亲们,为了孩子们再穷再苦再累,也不要丢掉自己,身上吊下来的孩子啊?给他她们一个温馨的家,幸福的生活一定美美哒啊?说的不对么请谅解一下谢谢?祝各位天下第好父母亲们,全家一条心黄铜变成金。????????????
孩子闹离婚,父母怎么办是劝和还是劝离
孩子闹离婚,父母怎么办?劝和呢还是劝离?
我觉得,咱们有句俗话叫做宁拆十座庙不毁一桩婚,大面上还是要劝和的,不过也要分实际情况。
首先要看看有没有孩子,有孩子的话,就尽力的不要离,婚姻里受伤的都是孩子,都说有了后妈就有了后爸,小孩儿在不完整的家庭里成长对孩子成长是实在不利的。
其次,没孩子的话情感上的牵绊就会少了很对,父母就尊重孩子的选择好了,毕竟爹妈好心让孩子过得幸福,但是感情的事情是不能勉强的,两个人过不到了一起,再怎么的撮合也是徒劳。
再次,孩子在父母眼里在小也是成年人了,成年人的事情让他们自己衡量和把握就好了,有的时候过多的掺和反而弄巧成拙,起不到好的作用。
我觉得,能有机会成为两口子,是一种难得的缘分,不管善缘还是孽缘,总归是走到了一起,在一起的日子努力了,认真的付出了,当这段缘分走到尽头的时候,想想当时说过的情话,为了当初一起到白头的那份心意,两个人还是不要扯皮,好聚好散的好。
做父母的,更要理智一些,以旁观者的心态,在适当的时候伸出援手就好了。
离婚后对于孩子较小母亲的探视权是怎样
“探视权”是指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依法享有的探视子女的权利。世界上很多国家民法中都有探视权的法律规定。我国2001年4月28日修改并颁布实施的《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探视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视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商,协商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一方探视子女,若危及子女身心健康的,经人民法院判决可以终止探视权。”探视具有交流、沟通意义和人情味。离婚后,不与子女同居住的父亲或母亲,既有权利又有义务看望子女,子女也有与不同居住的父亲或母亲交流的渴望。通过探视权的行使,子女与探视的父亲或母亲之间能够进行思想上的沟通和交流,使子女获得平时单亲抚养下所缺少的另一方的关爱,促进子女身心的健康发展。同时使前去探视的一方增加与不由其直接抚养的子女之间的感情,形成对子女未来发展的关心,从而更加主动、自觉地履行对子女的抚养义务。因此探视权不仅是父母的权利,也是子女的权利。一、问题近年来,随着离婚率的不断上升,离异双方因探视孩子而引发的纠纷也逐渐增多,不仅影响社会安定,更给孩子造成了严重的心理伤害。实践中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问题:(一)直接扶养孩子一方对孩子实行单方垄断。一些当事人离婚以后,直接扶养孩子的一方往往不自觉地形成谁扶养孩子谁就有决定孩子一切的错误想法,不准对方探视或者横加干涉,同时对另一方提出的正确建议不闻不理,不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二)关于探视权的判决,对法官来说是一个两难的问题。一方面,如果在判决书中很简单地确定一方有探视权,在实际履行中当事人关于行使探视权的时间、地点、方式意见不一致,如是三两天一次还是一周一次?是带回去住还是到对方家,还是在子女所在学校探视?很容易发生纠纷,不利于请求方探视权的实现。若规定的过于详细,执行起来也很困难,因为实际生活中随时出现的诸多因素很可能导致无法丝毫不差按判决执行。(三)“探视权”的执行也是目前司法实践中面临的较大问题。探视权人在行使探视权时,常常遭阻挠或对探视权进行滥用。我们在实践中曾遇到过这样两个案例。一例是,双方离婚孩子被判决由女方直接抚养,男方在行使探视权时,女方不准其进入屋内,只是将家中的防盗门上的铁窗打开,让男方站在窗口看几眼孩子,男方无法忍受这种探视方式又提起诉讼。另一例是,双方离婚时达成协议,女方抚养其子一年后转由男方抚养,但两人常因探视发生纠纷,女方有时来探视在楼下就喊“儿子,妈妈来看你了。”闹得左邻右舍“鸡犬不宁”。新《婚姻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对拒不执行有关探视子女等判决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但该规定过于抽象,实践中如何“强制执行”,无法可依。(四)法律规定,行使探视权的主体是不直接与未成年子女在一起生活的父亲或母亲。而实践中具体行使探视权的不仅仅是不直接与未成年子女在一起生活的父亲或母亲,还有不直接与未成年子女在一起生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甚至还有孩子姑、姨、叔、伯、舅等其他亲属,这时若不准他们探望,一方面不利于孩子成长,另一方面有悖于正常情理。(五)不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在行使探视权时出现孩子明确表示不接受父或母一方探视的情形,这是法院调解或裁判时往往忽略或者无法预见的。探视受阻的父或母无奈又跑到法院要求强制执行。二、原因分析探视权在实践中出现的种种问题,笔者认为大致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一)新婚姻法的宣传力度不够,“探视权”对于不少离异双方还是一个全新的概念,有的甚至对此一无所知。当事人就探视问题发生纠纷时,不懂得通过法律手段来解决。(二)不少离异者的法律及文化素质低下。主要表现为以下四种情形:1、直接抚养的一方片面地理解既然法院把孩子判给了自己,就把孩子当成自己的私有财产,完全与对方切断关系。对方探视孩子被认为是对其权利的侵犯,于是,想方设法阻碍对方行使其探视权。2、封建传统思想严重,把孩子尤其是男孩,当作传宗接代的工具。如果男孩由男方直接抚养,女方探视孩子时,男方会认为女方想借机把孩子“抢”走。非常排斥女方接近孩子。3、导致双方当事人离婚的原因,如果是不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的过错造成的,那么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便把不让探视孩子当作报复、惩罚对方的武器,“谁叫他(她)和我离婚,偏不让他(她)看孩子。”4、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对孩子进行错误的教育和引导,使孩子对不直接抚养其的父或母感情淡漠或印象很坏,从而使孩子拒绝接受对方探视。(三)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又重新组成新家庭的新成员,担心孩子会成为引起双方旧情复发的纽带,故意阻挠另一方探视孩子。此外,实际生活其他一些特殊情况也阻碍了探视权的执行。三、建议为较好地解决探视权在实践中出现的问题,笔者提出如下几方面的建议:(一)对新《婚姻法》有关探视权的规定进行立法补充,一是增加探视一方对子女的知情权,即不直接扶养子女的一方享有对子女的生活、学习、健康状况、思想等情况有知晓的权利;二是增加重大问题的决定权,即与对方就有关子女切身利益的重大事情有共同决定的权利,以保障孩子的健康成长。(二)加大新《婚姻法》的宣传力度,使离婚当事人树立正确的权利观。镇、村以及街道办、居委会等基层组织应普及婚姻法的宣传,采取多种形式讲解、宣传新的婚姻法知识,使新《婚姻法》家喻户晓。其次民政管理部门在男女双方登记结婚时,可以发给他们一本《婚姻法》。法院在审查离婚诉讼案件时,也可以有针对地交待当事人依法享有探视权,以便使当事人心中有数,根据自身意愿增加或变更诉讼请求,一次性案结事了,以减少当事人的讼累。(三)对于探视权行使时间、方式、地点问题,法官应从探视权的立法本意出发,从有利于孩子的身心健康出发,尽量主持双方进行调解,由父母双方就探视权问题达成一致意见。对探视权行使的时间,笔者认为不易过于频繁,但应给予享有探视权的父或母充分的时间与孩子进行交流。比如可以每月一次或者间隔时间更长,每逢寒假、暑假孩子可以随不直接抚养的一方生活。避免无节制、无规律的探视影响孩子的生理、心理的健康发育,及对方正常的家庭生活。至于探视权行使的方式,笔者认为,凡是有利于孩子身心健康的方式都可采用。行使探视权的地点可以在孩子学校,也可以由直接享有探视权的父或母带回家。(四)法院就探视权问题进行判决时,应充分考虑个案情况,因案而异,不应搞“一刀切”。首先,离婚当事人之间,当事人与孩子之间各种因素千差万别,判决时不应过于笼统,否则无法执行,也不应过于细致,否则执行中稍有出入,很容易引发矛盾。同时,应本着对未成年子女本人利益的保护的原则判决,除考虑离婚当事人双方的实际情况,对于子女年岁稍大些的,法官应该听取一下子女自己的意愿。另外,对于直接扶养子女的一方拒不同意协助对方行使探视权时,法院可以根据不同情况作出判决,可以在判决书中增加对拒不执行者处以罚款,或者限期履行否则变更或取消监护权的内容,以督促执行。(五)探视权行使的主体范围不应仅限于不与未成年子女在一起生活的父亲或母亲,应当适当扩大到其祖父母、外祖父母。笔者认为,允许祖父母、外祖父母探视自己的孙子女、外孙子女,这是人之常情,也符合中国的传统风俗习惯。但是,祖父母、外祖父母行使探视权应符合下列几个条件:1、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身心健康。2、经与未成年子女直接生活在一起的父亲或母亲的同意。3、不得滥用探视权。(六)如果孩子坚决不同意让不与其直接生活的父或母探视,应视情节对待,如果孩子在十岁以上,此时可以根据其申请由法院裁定终止探视权的行使;如果孩子未满十周岁,可以要求直接与孩子在一起生活的父或母对孩子加以引导教育,为享有探视权的一方创造条件。(七)探视权的正确行使有赖于双方当事人的配合。孩子是无辜的,笔者呼吁,作为离婚父母都应正确理解探视权这一法律规定权利的立法本意,为孩子多一些考虑,正确处理探视权问题。同时还应设身处地为对方想一下,双方多一份理解,少一点“意气用事”,通过共同努力让孩子拥有一份完整的父爱和母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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