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篇文章给大家聊聊关于刑法虚假诉讼罪构成要件是什么,以及虚假诉讼罪2021司法解释对应的知识点,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不要忘了收藏本站哦。
本文目录
- 虚假诉讼与诬告罪的区别
- 十五种虚假诉讼规定
- 案件终审了发现是虚假诉讼怎么办?虚假诉讼哪里举报?
- 虚假诉讼罪2021司法解释
- 伪造裁定文书虚假诉讼构成犯罪吗
- 虚假诉讼是否可以由公安机关侦查
- 伪造起诉状签名是否构成虚假诉讼
虚假诉讼与诬告罪的区别
1.前者的主体是特殊主体;而后者的主体是一般主体。
2.前者的行为是在侦查、审判中发生的;后者的行为是立案侦查之前实施的,并且是引起案件侦查的原因。
3.前者是通过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等手段实现的;后者则是作虚假的告发。
4.前者只是在个别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上,提供伪证;而后者则是捏造了整个犯罪事实。
5.前者的目的可能有两种:既可以是陷害他人,也可以是包庇罪犯;而后者的目的只能是陷害他人,使无罪者受到刑事处分。
十五种虚假诉讼规定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防范和打击虚假诉讼有关问题的解答》中明确以下十五中行为构成虚假诉讼。
一.哪些行为属于虚假诉讼行为?
(一)根据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当事人采取伪造证据、虚假陈述等手段,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捏造民事法律关系,虚构民事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属于虚假诉讼行为:
1.与夫妻一方恶意串通,捏造夫妻共同债务;
2.与他人恶意串通,捏造债权债务关系和以物抵债协议;
3.与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经理或者其他管理人员恶意串通,捏造公司、企业债务或者担保义务;
4.捏造知识产权侵权关系或者不正当竞争关系;
5.在破产案件审理过程中申报捏造的债权;
6.与被执行人恶意串通,捏造债权或者对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优先权、担保物权;
7.假借民间借贷之名,诱使或迫使他人签订“借贷”或变相“借贷”“抵押”“担保”等相关协议,通过虚增借贷金额、恶意制造违约、肆意认定违约、毁匿还款证据等方式形成虚假债权债务;
8.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基于捏造的事实作出的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或者在民事执行过程中以捏造的事实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申请参与执行财产分配的。
(二)司法实践中,下列行为也应认定为虚假诉讼行为:
1.在立案过程中,通过捏造当事人信息或与他人串通虚构当事人信息等方式骗取法院立案或谋取其他非法利益;
2.捏造、伪造租赁协议虚构债权债务;
3.隐瞒债务已经全部或部分清偿的事实,仍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他人履行债务;
4.在土地、房屋拆迁安置补偿过程中,捏造身份关系提起分家析产、继承、房屋买卖合同等诉讼行为;
5.基于虚假的债权债务关系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
6.单方或者与他人恶意串通,进行虚假陈述,伪造、变造、隐匿、毁灭证据或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等行为;
7.单方或者与他人恶意串通,捏造身份、合同、侵权、继承等民事法律关系的其他行为。
案件终审了发现是虚假诉讼怎么办?虚假诉讼哪里举报?
依我之见一一(这是一个非常专业的诉讼程序问题)
该案既然系"终审时"(二审)发现该案系原告方伪造证据虚构事实证据提起的“虚假诉讼",案件受害当事人一方自发现后应立即向该案的终审法庭(如上诉后经过二审)当庭提出一审时该案原告方涉嫌伪造证据提起的“虚假诉讼",要求终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并以本案己构成虚假诉讼犯罪为由提出“撤销原判丶发回一审法院重审"诉讼请求,由二审法院作出上述两项裁定;
如果本案确系"终审了"才发现系原告伪造证据虚构事实提起的“虚假诉讼",该怎么办呢?依我之见:既然是“终审了",也就是说本案己经法律生效了,那么受害人就应当以本案系虚假诉讼犯罪为由向“终审"法院提出撤退生效判决的“再审申请",由终审法院依法再审撤销二审生效判决并裁定发回一审法院重审;或受害人依法向二审法院的上一级检察院申请抗诉,由受抗诉的高级法院审理裁定发回终审法院裁定撤销二审生效判决并发回一审法院重审此案;
而一审法院接受"终审"法院上述裁定后,经重审确认该案确系虚假诉讼并由一审法院重审此案时裁定:“发现本案己涉嫌虚假诉讼犯罪丶中止审理丶全案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案发地公安机关受理一审法院的裁定和全案材料后,公安机关有权依职能管辖立案侦查丶依法追究伪造证据虚构诉讼的民事原告的刑事责任。
以上意见仅供参考,不当之处请见谅。
虚假诉讼罪2021司法解释
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8年1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32次会议、
2018年6月13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
第二次会议通过,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
为依法惩治虚假诉讼犯罪活动,维护司法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现就办理此类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采取伪造证据、虚假陈述等手段,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捏造民事法律关系,虚构民事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
(一)与夫妻一方恶意串通,捏造夫妻共同债务的;
(二)与他人恶意串通,捏造债权债务关系和以物抵债协议的;
(三)与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经理或者其他管理人员恶意串通,捏造公司、企业债务或者担保义务的;
(四)捏造知识产权侵权关系或者不正当竞争关系的;
(五)在破产案件审理过程中申报捏造的债权的;
(六)与被执行人恶意串通,捏造债权或者对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优先权、担保物权的;
(七)单方或者与他人恶意串通,捏造身份、合同、侵权、继承等民事法律关系的其他行为。
隐瞒债务已经全部清偿的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他人履行债务的,以“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论。
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基于捏造的事实作出的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或者在民事执行过程中以捏造的事实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申请参与执行财产分配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
第二条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
(一)致使人民法院基于捏造的事实采取财产保全或者行为保全措施的;
(二)致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干扰正常司法活动的;
(三)致使人民法院基于捏造的事实作出裁判文书、制作财产分配方案,或者立案执行基于捏造的事实作出的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的;
(四)多次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的;
(五)曾因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被采取民事诉讼强制措施或者受过刑事追究的;
(六)其他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形。
第三条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一项情形,造成他人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
(二)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二项至第四项情形之一,严重干扰正常司法活动或者严重损害司法公信力的;
(三)致使义务人自动履行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财产给付义务或者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财产权益,数额达到一百万元以上的;
(四)致使他人债权无法实现,数额达到一百万元以上的;
(五)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数额达到十万元以上的;
(六)致使他人因为不执行人民法院基于捏造的事实作出的判决、裁定,被采取刑事拘留、逮捕措施或者受到刑事追究的;
(七)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四条实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第一款行为,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或者逃避合法债务,又构成诈骗罪,职务侵占罪,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贪污罪等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第五条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与他人共同实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前三款行为的,从重处罚;同时构成滥用职权罪,民事枉法裁判罪,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等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第六条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等诉讼参与人与他人通谋,代理提起虚假民事诉讼、故意作虚假证言或者出具虚假鉴定意见,共同实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前三款行为的,依照共同犯罪的规定定罪处罚;同时构成妨害作证罪,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等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第七条采取伪造证据等手段篡改案件事实,骗取人民法院裁判文书,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百零七条等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条单位实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第一款行为的,依照本解释规定的定罪量刑标准,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定罪处罚,并对单位判处罚金。
第九条实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第一款行为,未达到情节严重的标准,行为人系初犯,在民事诉讼过程中自愿具结悔过,接受人民法院处理决定,积极退赃、退赔的,可以认定为犯罪情节轻微,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确有必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从宽处罚。
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与他人共同实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第一款行为的,对司法工作人员不适用本条第一款规定。
第十条虚假诉讼刑事案件由虚假民事诉讼案件的受理法院所在地或者执行法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有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第四款情形的,上级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将案件移送其他人民法院审判。
第十一条本解释所称裁判文书,是指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企业破产法等民事法律作出的判决、裁定、调解书、支付令等文书。
第十二条本解释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
伪造裁定文书虚假诉讼构成犯罪吗
构成犯罪。涉嫌伪造、变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国家机关的公文具有严肃性,只有专门的国家机关才能出具,任何人釆取非法手段伪造的,必须严惩。
犯罪嫌疑人伪造人民法院裁定文书,虚假诉讼的行为本身已经涉嫌犯罪,如果还有诈骗行为,还涉诈骗罪
虚假诉讼是否可以由公安机关侦查
虚假诉讼如果构成犯罪的,应该由公安机关负责立案。
根据刑法的规定,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构成虚假诉讼罪,应追究刑事责任。而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的规定,虚假诉讼罪的刑事案件应由公安机关负责立案侦查。
《刑法》
第三百零七条之一【虚假诉讼罪】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第一款行为,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或者逃避合法债务,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与他人共同实施前三款行为的,从重处罚;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刑事诉讼法》
第十八条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对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自诉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伪造起诉状签名是否构成虚假诉讼
一般不会构成虚假诉讼,只要起诉的事实是真实的,原被告的身份无误,就不构成虚假诉讼,所谓虚假诉讼是指原被告为达到非法目的,串通一气,捏造事实,互相配合进行民事诉讼的行为,本题所为显然不符虚假诉讼的要件,他只是在诉状署名环节有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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