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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父母与继子女的关系(二婚离婚后对方子女与本人有关系吗)

admin1周前649

很多朋友对于离婚后父母与继子女的关系和二婚离婚后对方子女与本人有关系吗不太懂,今天就由小编来为大家分享,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下面一起来看看吧!

本文目录

  1. 法律规定继父母和继子女的关系是怎样的
  2. 离婚时如何处理继父母子女间的关系
  3. 继父母与继子女的关系
  4. 离婚后继子女还有关系吗
  5. 什么是继子女与继父母的抚养关系
  6. 二婚离婚后对方子女与本人有关系吗
  7. 父亲与继母离婚后,子女与继母还属于直系亲属么
  8. 离婚后,继父母与继子女间的关系

法律规定继父母和继子女的关系是怎样的

我国《继承法》第

10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为

配偶、子女、父母,并明确《继承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

37条规定,继父、继母与继子女之间,已形成抚养关系的,互有继承权。《婚姻法》第二十七条也有规定: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而继父母子女关系的形成不同与其他父母与子女关系,它是由于父或母再婚。然而根据我国法律,仅仅凭借生父母再婚这一事实,并不必然在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产生法律上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只有在继父母将继子女收养为养子女,他们之间才具有法律拟制直系血亲关系;或者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形成了扶养关系,他们之间才能适用《婚姻法》上的父母子女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二条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者歧视。

继父或者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一条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

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离婚时如何处理继父母子女间的关系

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的关系属于姻亲关系。

姻亲关系,是因生父母的再婚的事实而与继父母形成的关系。

姻亲关系可以因生父母的离婚而解除与继父母形成的关系。

所以,离婚后,在继子女未成年的情况下,或继子女已成年,但其未成年时没有与继父母共同生活并受继父母长期的抚养、教育,继父母可以解除与继子女之间的亲子关系,不再抚养继子女,以后也无权要求继子女赡养自己。

在继父母与继子女关系存续期间,如果其未成年时与继父母共同生活,并受继父母长期的抚养、教育,那么,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的关系应视为拟制血亲关系,继父母与继子女已经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则不能因为生父母的离婚而自然解除。

继父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与父母子女间权利义务关系完全相同。

生父母与继父母离婚时,如果继子女尚未成年,继父母可以解除与继子女之间的亲子关系。

如果继子女已成年,只有继父母一方同意或与继子女双方同意并符合法律规定解除时,双方的身份关系才能解除。

但是,继子女受继父母抚养的事实并不能因此而消失,所以,受继父母抚养教育长大成人有负担能力的继子女,对于年老体弱、生活困难又无生活来源的继父母的晚年生活仍应承担生活费用。

继父母与继子女的关系

继父母与继子女的关系指的是继子女与继父母之间是否形成了抚养关系。继父母是指子女对父母一方后婚的配偶的称谓;继子女则是指夫妻一方在其前婚中所生子女,是相对于现行婚姻中夫妻另一方而言的。

继父母与继子女关系有以下情形:

1、父或母再婚时,继子女已成年并已独立生活,继子女没有与继父母共同生活,也没有得到继父母的抚养教育。这种继父母继子女关系,彼此之间不产生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属于姻亲关系。该种关系也称“名分型”;

2、父或母再婚时,继子女未成年或未独立生活,抚养费和教育费由生父母负担,并没有与继父或继母共同生活,也没有受到继父或继母的抚育。这种继父母继子女关系,彼此不负法律上的权利义务,仍属于姻亲关系;

3、父或母再婚时,继子女未成年或未独立生活,由继父或继母给付全部抚养费或分担部分抚养费,或者抚养费主要由生父或生母提供,但与继父或继母共同生活,继父或继母对继子女给予生活上的照顾与抚育。这种继父母继子女关系,相互形成法律系,即产生法律拟制的父母子女关系,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

4、继父或继母经生父母同意,在依法办理收养关系后,继父或继母与继子女之间形成养父母养子女关系,该子女与共同生活的生父母一方仍为直系血亲关系,而与没有共同生活的另一方的权利义务关系于收养成立之后消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二条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者歧视。

继父或者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

离婚后继子女还有关系吗

法律分析:没有。离婚后,继子女与继父母的关系消灭,所以继子女对其离婚后的继父母的财产不享有继承权。继父母子女关系,指的是继子女与继父母之间是否形成了抚养关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什么是继子女与继父母的抚养关系

根据《婚姻法》第二十七条载明的“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的内容:(1)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在其生父与继母或生母与继父再婚时应是未成年人;(2)形成抚养关系的继父或继母的配偶应享有直接的抚养权;(3)形成抚养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应共同生活,特殊情况除外;(4)抚养事实达到一定年限。

二婚离婚后对方子女与本人有关系吗

对于婚前有一子女的情形,如果带着子女再婚的,离婚时,子女与对方无关的,子女仍然归当事人携带抚养。

对方为子女的父母的,双方都有权有权就子女的抚养权主张权利。不满两周岁的子女通常由母亲直接抚养。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父亲与继母离婚后,子女与继母还属于直系亲属么

需要看具体具体情况,如果双方之间形成了抚养关系,并且,离婚后由继母抚养的,那么,子女与继母仍然属于近亲属。如果形成了抚养关系,但是双方离婚后,子女由父亲抚养的,那么继母就不再属于其近亲属。

首先,直系亲属是指和自己有直系血缘关系和姻亲关系的人。主要是指直系血亲和直系姻亲,包括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还有配偶。除此之外,直系血亲还包括法律拟制的直系血亲,包括养父母与养子女、养祖父母与养孙子女、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建立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关系是因为父母之间成立婚姻关系,这属于典型的拟制血亲。父母离婚后只能很明确的说明其双方的夫妻关系结束,如果因父亲与继母结婚已经形成抚养关系,并且离婚后依然由继母抚养的,那继母依然属于直系亲属,保持着抚养关系的,那么以后也要对继母承担赡养义务,照顾继母的生活、陪伴继母等,或者向其支付赡养费,在继母死后也有权以法定继承人的身份继承继母的遗产。

一般来说,是否已经形成抚养关系需要综合其是否有共同生活、是否有负责继子女的生活起居、学习情况、继子女的年纪等情况考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五条亲属包括配偶、血亲和姻亲。

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为近亲属。

配偶、父母、子女和其他共同生活的近亲属为家庭成员。

第一千零七十二条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者歧视。

继父或者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

离婚后,继父母与继子女间的关系

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的关系属于姻亲关系。

姻亲关系,是因生父母的再婚的事实而与继父母形成的关系。

姻亲关系可以因生父母的离婚而解除与继父母形成的关系。

所以,离婚后,在继子女未成年的情况下,或继子女已成年,但其未成年时没有与继父母共同生活并受继父母长期的抚养、教育,继父母可以解除与继子女之间的亲子关系,不再抚养继子女,以后也无权要求继子女赡养自己。

在继父母与继子女关系存续期间,如果其未成年时与继父母共同生活,并受继父母长期的抚养、教育,那么,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的关系应视为拟制血亲关系,继父母与继子女已经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则不能因为生父母的离婚而自然解除。

继父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与父母子女间权利义务关系完全相同。

生父母与继父母离婚时,如果继子女尚未成年,继父母可以解除与继子女之间的亲子关系。

如果继子女已成年,只有继父母一方同意或与继子女双方同意并符合法律规定解除时,双方的身份关系才能解除。

但是,继子女受继父母抚养的事实并不能因此而消失,所以,受继父母抚养教育长大成人有负担能力的继子女,对于年老体弱、生活困难又无生活来源的继父母的晚年生活仍应承担生活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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