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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抚养费征收手续是怎样的
收取社会抚养费的程序如下:
一、立案:计划生育部门工作人员通过信访、调查等途径发现生育行为不符合《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的,应当立案调查。
二.调查:收集单位应当对违法生育行为进行客观公正的调查,收集相关证据(包括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调查期间,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名,并向被调查人出示河南省政府统一制发的《行政执法证》。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协助调查,不得阻挠。调查记录应由被调查人制作并签名或盖章(手印)。
3.告知权:调查结束后,在作出征收决定前,征收单位应当将作出征收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书面告知当事人,并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当事人放弃陈述和申辩权利的除外)。收集单位应当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审查。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有效的,征收机关应当采纳。
四.作出决定:调查结束后,征收单位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属于违法生育的,按照《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标准作出征收决定。
五、送达决定:征收单位作出征收决定后,应当在7日内将《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以下简称征收决定)送达被征收人。征收决定书应当加盖征收单位印章,由征收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发,指定专人直接送达。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对催收决定不服的,可以留置送达,难以直接送达的,可以邮寄或者委托送达。征收决定书应当填写送达回证。
不及物动词执行:社会抚养费由当事人自收到征收决定之日起30日内一次性支付。当事人一次性缴纳有实际困难的,应当自收到征收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提出分期缴纳的书面申请,并写明分期缴纳的理由、时间和金额,由当地村(居)民委员会或者单位报征收单位审批。征收单位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是否批准分期付款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如遇特殊困难,征收决定单位应当向所在村委会、居民委员会或者单位公示其困难情况。10日内未提出异议的,征收单位应当批准适当延长分期付款期限。当事人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社会抚养费的,自欠缴之日起每月加收欠缴社会抚养费千分之二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作出征收决定的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七.征收方式:当事人直接向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与财政部门共同指定的金融机构缴纳;一方缴纳社会抚养费时,代收单位应持当地物价部门出具的《收费许可证》,向缴费方开具《河南省社会抚养费征收专用票据》。当事人对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征收决定不中止;但是,行政复议法和行政复议法另有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