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这一申请有几种不同的意见。第一种意见是,如果陈*荣不履行协议,法院应受理此案。第二种意见是法院不应受理此案。根据红*兰、陈*荣离婚有效调解书,陈*夏、向房管部门登记过户。第三种意见是法院不应受理此案。这所房子的所有权应该由洪兰和陈蓉协商解决。如果谈判失败,洪兰和陈蓉可能会提起另一场诉讼来解决此事。
王同意第二种意见。上述三种不同观点的焦点在于对有效离婚调解协议既判力主观范围的不同理解。
既判力理论可以追溯到罗马法中的“一事不再理”原则。既判力是指判决确认后,在实质内容上对当事人和法院的约束力,即当事人受判决的约束,不能对判决的内容提出异议。法院也受判决的约束,不能就同一事项作出相互矛盾的判决。既判力的社会功能在于确定一个标准秩序,并通过判决的终局性相对固定该秩序,从而诱导依法形成社会秩序。首先,以判断为形式的固定权利和义务被作为后续交易的起点,以增强交易的安全性,而不用担心判断容易改变,交易会失去基础或被中断。第二,既判力的判决具有稳定的可预见性,这使得从事交易的人更有可能按照判决中表明的规范采取行动,有利于秩序的形成。最后,判决在司法中的终局性意味着,一旦判决成立并得到确认,就不再留有反复谈判或讨价还价的余地,这构成了司法作为秩序建构的另一种形式的一个重要特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