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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
公务员法五条规定
1、在年度考核中,连续两年不合格
如果是以前,可能公务员还真的像大家所说的,喝茶看报纸,确实是铁饭碗,而且轻松,一辈子衣食无忧。随着社会的发展,公务员的很多制度都在改革,管理上也越来越正规。
虽然公务员还是名义上的铁饭碗,但是并不代表你考上就可以一辈子衣食无忧。
现在的考核很严格,每年都有,如果连续两年不合格,那么就要小心了,有被劝退的可能。这样的制度就像是企业单位,如果连续几次没完成业绩,就要被开除。
2、不能接受安排
在公司内部有这样的情况,比如某个人不适合自己的岗位工作,每次交给他的工作都完成不了。公司看在人情面子上,一般不会开除,只是酌情换个部门。
公务员也开始执行这样政策,如果职员不能胜任自己的工作,就要接受单位的调度,也就是转岗。如果不接受安排,就又被辞退的危险。
在自己的岗位上如果干得好,自然不用担心,所以想要进入公务员的人,也要努力提升自己的了,提高自身能力。不然铁饭碗也不好混了。
3、旷工或者请假超期不归
旷工这是一个严重的问题,就算是在企业单位也是一样。我有一个同事,每天迟到,连续一个月,最后都被开除了,就不要说是旷工了。
所谓的旷工就是没有任何理由,没和任何负责任打招呼就不来了,这样的员工被开除也是理所当然。
具体情况就是,请假到期了,但是没有回来报道,而且连续超过半个月,或者后一年内累积30天,专业也会被开除。
其实,如果连续这么久不来上班,确实不适合在这个队伍里工作了。如果是在企业根本没有这么好的待遇,有时候旷工一天就把你开除了。
4、不遵纪守法
公务员有公务员的纪律,有公务员的法律规定。和公司一样,每家公司都有自己的制度。如果不按照规定执行,一般都是先教育一番,如果还不改正,可能就要面临着开除的危险。
公务员也是一样,如果严重违纪,不符合公务员身份的。会被开除。一旦开除,可能这辈子就和公务员无缘了。
5、拒绝合理安排
公务员也是需要改革、整顿,但是恰好你的部门赶上了,需要撤销你的部门,或者你的部门需要合并。一般这样的情况,国家都会对这些人有一个好的安排。但是有一些人依然会拒绝这些合理安排。不想失去自己的好工作。最后没有办法的。可能会面临辞退。
公务员法颁布时间
(2005年4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修订草案)》,宣布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自2019年6月1日起施行。
公务员法2018版全文
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务员的管理,公务员的合法权益,加强对公务员的监督,促进公务员正确履职尽责,建设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高素质专业化公务员队伍,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
公务员是干部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主义事业的中坚力量,是人民的公仆。
第三条公务员的义务、权利和管理,适用本法。
法律对公务员中领导成员的产生、任免、监督以及监察官、法官、检察官等的义务、权利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公务员制度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贯彻新时代中国共产党的组织路线,坚持党管干部原则。
第五条公务员的管理,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依照法定的权限、条件、标准和程序进行。
第六条公务员的管理,坚持监督约束与激励并重的原则。
第七条公务员的任用,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坚持五湖四海、任人唯贤,坚持事业为上、公道正派,突出政治标准,注重工作实绩。
第八条国家对公务员实行分类管理,提高管理效能和科学化水平。
第九条公务员就职时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公开进行宪法宣誓。
第十条公务员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受法律保护。
公务法全文
10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务员的管理,保障公务员的合法权益,加强对公务员的监督,促进公务员正确履职尽责,建设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高素质专业化公务员队伍,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
公务员是干部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主义事业的中坚力量,是人民的公仆。
第三条公务员的义务、权利和管理,适用本法。
法律对公务员中领导成员的产生、任免、监督以及监察官、法官、检察官等的义务、权利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公务员制度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贯彻新时代中国共产党的组织路线,坚持党管干部原则。
第五条公务员的管理,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依照法定的权限、条件、标准和程序进行。
第六条公务员的管理,坚持监督约束与激励保障并重的原则。
第七条公务员的任用,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坚持五湖四海、任人唯贤,坚持事业为上、公道正派,突出政治标准,注重工作实绩。
第八条国家对公务员实行分类管理,提高管理效能和科学化水平。
第九条公务员就职时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公开进行宪法宣誓。
第十条公务员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受法律保护。
第十一条公务员工资、福利、保险以及录用、奖励、培训、辞退等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第十二条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公务员的综合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公务员的综合管理工作。上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指导下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的公务员管理工作。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指导同级各机关的公务员管理工作。
第二章公务员的条件、义务与权利
第十三条公务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年满十八周岁;
(三)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
(四)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行;
(五)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和心理素质;
(六)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文化程度和工作能力;
(七)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四条公务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忠于宪法,模范遵守、自觉维护宪法和法律,自觉接受中国共产党领导;
(二)忠于国家,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三)忠于人民,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接受人民监督;
(四)忠于职守,勤勉尽责,服从和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努力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
(五)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
(六)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守法治,遵守纪律,恪守职业道德,模范遵守社会公德、家庭美德;
(七)清正廉洁,公道正派;
(八)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五条公务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获得履行职责应当具有的工作条件;
(二)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被免职、降职、辞退或者处分;
(三)获得工资报酬,享受福利、保险待遇;
(四)参加培训;
(五)对机关工作和领导人员提出批评和建议;
(六)提出申诉和控告;
(七)申请辞职;
(八)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章职务、职级与级别
第十六条国家实行公务员职位分类制度。
公务员职位类别按照公务员职位的性质、特点和管理需要,划分为综合管理类、专业技术类和行政执法类等类别。根据本法,对于具有职位特殊性,需要单独管理的,可以增设其他职位类别。各职位类别的适用范围由国家另行规定。
第十七条国家实行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根据公务员职位类别和职责设置公务员领导职务、职级序列。
第十八条公务员领导职务根据宪法、有关法律和机构规格设置。
领导职务层次分为:国家级正职、国家级副职、省部级正职、省部级副职、厅局级正职、厅局级副职、县处级正职、县处级副职、乡科级正职、乡科级副职。
第十九条公务员职级在厅局级以下设置。
综合管理类公务员职级序列分为:一级巡视员、二级巡视员、一级调研员、二级调研员、三级调研员、四级调研员、一级主任科员、二级主任科员、三级主任科员、四级主任科员、一级科员、二级科员。
综合管理类以外其他职位类别公务员的职级序列,根据本法由国家另行规定。
第二十条各机关依照确定的职能、规格、编制限额、职数以及结构比例,设置本机关公务员的具体职位,并确定各职位的工作职责和任职资格条件。
第二十一条公务员的领导职务、职级应当对应相应的级别。公务员领导职务、职级与级别的对应关系,由国家规定。
根据工作需要和领导职务与职级的对应关系,公务员担任的领导职务和职级可以互相转任、兼任;符合规定资格条件的,可以晋升领导职务或者职级。
公务员法修订了几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修订2次。
2005年4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自2006年01月01日起实施;
根据2017年9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修正;
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修订。
新修订公务员法的主要看点和重要内容上
最新修订的《公务员法》于2019年6月1日起正式实施了,里面涉及三大亮点:职务改革、提前退休、加班补助。
新公务员法五大亮点解读
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修订公务员法,自2019年6月1日起施行。修订后的公务员法与之前相比,主要有以下五大亮点:
一、职务职级分离,拓宽上升途径
新修订的公务员法把原来公务员法第三章章名“职务与级别”修改为“职务、职级与级别”,把现行公务员法中“领导职务”、“非领导职务”的设置调整为“领导职务”、“职级”,规定了设置原则,明确了领导职务、职级层次的划分。
综合管理类公务员职级层次分为四等十二级:一级巡视员、二级巡视员、一级调研员、二级调研员、三级调研员、四级调研员、一级主任科员、二级主任科员、三级主任科员、四级主任科员、一级科员、二级科员。通过职务和职级两条线,确立了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可以让公务员有比较清晰、明确的晋升渠道,这样就避免了以往千军万马过独木桥的窘境。
二、新增两类人不能录用为公务员
修订之前原本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情况只有3种,修订之后新增加了2种。修订之前的公务员法当中,我国明确规定不得录用成为公务员有这3种情况,分别是:1.因犯罪受过刑法,这类人不得成为公务员;2.曾经被开除过公职的人员不得再继续录用为公务员;3.有法律规定的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但是,2019年新公务员法修订之后,新增了2条,而这2条恰恰对不少人进行了限制。其中一条是:1.开除党籍者,不能够被录用为公务员;2.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人员,不能够再被录用为公务员。
三、工作满三十年可申请提前退休
新修订的公务员法第九十三条规定了公务员提前退休的条件。
公务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本人自愿提出申请,经任免机关批准,可以提前退休:
(一)工作年限满三十年的;(二)距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不足五年,且工作年限满二十年的;(三)符合国家规定的可以提前退休的其他情形的。
四、加班年终奖等合法收入得到保障
新修订的公务员法明确,公务员工资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和奖金。公务员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地区附加津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岗位津贴等津贴。公务员按照国家规定享受住房、医疗等补贴、补助。公务员在定期考核中被确定为优秀、称职的,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年终奖金。
对于公务员加班,新公务员法给出两种解决方案:公务员执行国家规定的工时制度,按照国家规定享受休假。公务员在法定工作日之外加班的,应当给予相应的补休,不能补休的按照国家规定给予补助。
五、增加“违反家庭美德”等
新修订的公务员法将原来公务员法第九章章名“惩戒”修改为“监督与惩戒”,增加了有关加强公务员监督的规定,增加了“违反国家的民族和宗教政策,破坏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不担当不作为”、“违反家庭美德”等禁止性纪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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