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婚是指有配偶或明知有配偶而与他人结婚的行为。它包括两个方面;第一,“有配偶而嫁他人”,是指已婚者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其他人结婚;第二,“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是指无配偶的人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第二种情况,当事人必须是“知道”,否则不构成这个。《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明知有配偶而结婚或者与他人结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58条规定:“有配偶且重婚的,或者知道他人有配偶并与其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根据《刑法》第258条及相关司法解释,重婚是指一方有配偶并与其他人登记结婚或以夫妻名义与其他人同居;以及明知有配偶而与他人登记结婚,或者以夫妻名义同居的行为。
确定重婚的关键在于是否构成另一段婚姻关系。根据相关司法解释,重婚有两种:一是法律上的重婚(法理上称为“合法婚姻”),即配偶一方与另一方登记结婚,到婚姻登记处办理结婚登记。第二种是事实上的重婚(法理上称为“事实婚姻”),即有配偶的人以夫妻名义与其他人共同生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01〕30号)第五条规定:“未依照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前,男女双方均已符合结婚的实质条件,按事实婚姻处理;(2)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颁布实施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必备条件的,人民法院通知其重新登记结婚后方可受理;婚姻登记不补办的,按解除同居处理。”在该司法解释中,最高人民法院以民政部1994年2月1日公布的实施时间为认定“事实婚姻”和“非法同居关系”的期限,仅在于解决婚姻家庭民事纠纷中“事实婚姻”和“非法同居关系”的民事法律问题。我们可以假设,如果涉及到配偶以夫妻名义与他人同居的刑法问题,按照事实婚姻是不可能处理的,也不可能要求他“补办结婚登记”,因为以夫妻名义与他人同居的配偶,无论此类行为是否发生在1994年2月1日前,都绝对不符合结婚的本质要求。事实上,最高人民法院《婚姻登记管理条例》[1994年12月14日]已作出明确答复:“新的《关于〈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后发生的以夫妻名义非法同居的重婚案件是否以重婚罪定罪处罚的批复》(1994年1月12日国务院批准,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发布)实施后,有配偶的人以夫妻名义与其他人共同生活,或者知道他人有配偶并以夫妻名义与其共同生活的,仍应以重婚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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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登记管理条例》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民法典》 《婚姻法》 《继承法》 《民法通则》 《收养法》 《担保法》 《合同法》同时废止。如果涉及《物权法》 #规定的婚姻问题,点击此处#查看!如果你需要帮助,请咨询123律师网的婚姻家庭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