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铁们,大家好,相信还有很多朋友对于劳动关系时效的规定有哪些和劳动争议时效的相关问题不太懂,没关系,今天就由我来为大家分享分享劳动关系时效的规定有哪些以及劳动争议时效的问题,文章篇幅可能偏长,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下面一起来看看吧!
一、哪些情况不受劳动仲裁时效的限制
1、许多人都知道,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但是,如果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劳动者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用人单位支付拖欠或少付的工资、加班费等劳动报酬,难免会影响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和睦。因而,许多劳动者并不愿意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而申请劳动仲裁。那么,是否一年过后,申请仲裁的时效已过,就无法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用人单位支付拖欠的劳动报酬了呢?
2、《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3、亦即,即便从拖欠之日起超过一年,劳动者完全可以在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用人单位支付拖欠的劳动报酬。
二、劳动仲裁的时效规定
1、劳动争议仲裁时效,是指当事人因劳动争议纠纷要求保护其合法权利,必须在法定的期限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否则,法律规定消灭其申请仲裁权利的一种时效制度。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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