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补偿标准是多少
标准如下:
1、农村草房补偿1900元/平米。
2、砖瓦房补偿2400元/平米。
3、砖砼结构房屋补偿2800元/平米。
4、二层及及以上楼房补偿3300元/平米,另外房屋附属物等给予等价的补偿。异地安置每户给予2万元的补偿。
北京宅基地***补偿标准
按照《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管理办法》的规定补偿:
第三章***补偿和安置
第十三条宅基地上的房屋***,可以实行货币补偿或者房屋安置,有条件的地区也可以另行审批宅基地。
第十四条***宅基地上房屋实行货币补偿的,***人应当向被***人支付补偿款。补偿款按照被拆除房屋的重置成新价和宅基地的区位补偿价确定。房屋重置成新价的评估规则和宅基地区位补偿价的计算办法由市国土房管局制定并公布。
按照前款规定对被***人给予货币补偿的,不再进行房屋安置或者另行审批宅基地。
第十五条拆除宅基地上房屋以国有土地上房屋安置的,***人与被***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确定***补偿款,并与安置房屋的市场评估价款结算差价;但按照市人民政府规定以经济适用住房安置被***人的除外。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作为***人实施***,以本集体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房屋安置被***人的,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并报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按照被拆除房屋建筑面积安置,也可以结合被***人家庭人口情况安置。
其他***人委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安置被***人的,可以参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在集体土地上建设安置房屋的,应当符合城市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和年度计划,依法取得用地和规划许可。
第十七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作为***人***宅基地上房屋,有条件的地区,可以按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另行审批宅基地由被***人自建房屋,并对被拆除的房屋按照重置成新价给予补偿。
其他***人委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安置被***人的,可以参照前款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补偿中认定的宅基地面积应当经过合法批准,且不超过控制标准。未经合法批准的宅基地,不予认定。
经合法批准的宅基地超出控制标准的部分,不予补偿;但1982年以前经合法批准的宅基地超出控制标准的部分,可以按照区、县人民政府的规定给予适当补偿。
每户宅基地面积的控制标准,按照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村民建房用地管理若干规定》第六条确定的标准执行。
第十九条***补偿中认定宅基地上房屋建筑面积,以房屋所有权证标明的面积为准;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但具有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建房文件的,按照批准的建筑面积认定。
本办法施行前宅基地上已建成的房屋,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建房文件,但确由被***人长期自住的,应当给予适当补偿。属于征地***房屋的,补偿标准由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报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属于占地***房屋的,补偿标准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确定,报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本办法施行后宅基地上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或者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建房文件的,***房屋时不予认定。
第二十条农村村民符合审批宅基地条件但未实际取得宅基地,且按照***实施方案安置确有困难的,***人应当按照区、县人民政府的规定给予适当补助。但***实施方案确定以另行审批宅基地的方式予以补偿安置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占地***宅基地以外房屋的补偿,参照征地***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对利用宅基地内自有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并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的,***人除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予以补偿、安置外,还应当适当补偿停产、停业的经济损失。其中,征地***房屋的经济损失补偿标准,由区、县人民政府规定;占地***房屋的经济损失补偿标准,由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规定并报区、县人民政府备案。
第二十三条***人应当向被***人支付搬迁补助费。征地***房屋的搬迁补助费,由区、县人民政府规定;占地***房屋的搬迁补助费,由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规定并报区、县人民政府备案。
第二十四条拆除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按照重置成新价结合剩余期限给予适当补偿。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未取得房屋***许可证擅自实施***的,由市或者区、县国土房管局责令停止***行为,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市和区、县国土房管局违反本办法规定核发房屋***许可证以及其他批准文件的,核发房屋***许可证以及其他批准文件后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或者对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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