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关于出现工伤因证据不足怎么办呢很多朋友都还不太明白,不过没关系,因为今天小编就来为大家分享关于工作期间受伤,公司不管不顾,去起诉证据不充足,该怎么办?的知识点,相信应该可以解决大家的一些困惑和问题,如果碰巧可以解决您的问题,还望关注下本站哦,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
本文目录
- 去劳动局投诉工伤需要哪些资料
- 我现在受了工伤很无助,没钱和个人大老板打官司,我该怎么办?
- 职工发生工伤公司不闻不问怎么办?
- 工伤认定书未写明伤情,对以后赔偿有影响吗
- 劳动者没有任何证据,权益受到侵害,怎么办?
- 单位不给申报工伤待遇怎么办?
- 工作期间受伤,公司不管不顾,去起诉证据不充足,该怎么办?
去劳动局投诉工伤需要哪些资料
一、农民工工伤去劳动局投诉需要哪些材料
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填写《工伤认定申报登记表》、《工伤认定申请表》、《工伤申报证据清单》。并提交下列材料:
1、《劳动合同书》复印件,或确立的有效证明,
2、受伤害职工《职工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3、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害后诊断病历或职业病诊断书(或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4、两人以上旁证证明(证人证言)
5、属于下列情况的还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1)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交通事故或其它意外伤害的,需提交如“派工单”、“出差通知书”,或者其它能证明因工外出的“原始证明”材料;
(2)属于上下班受机动车事故伤害的,需提交上下班的作息时间表、单位至职工居住地的正常路线图;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和《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个人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需提供机动车驾驶证;
(3)属于交通事肇事逃逸的,需提交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相关证明;
(4)属于借用、劳务输出人员,需提交双方单位的协议书;借用或劳务输入单位的事故调查报告;并由劳动关系所在单位申报并提交劳动合同文本或其它建立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劳务输出职工名单(需经双方单位盖章确认);
(5)直系亲属代表伤亡职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还需提交有效的委托证明、直系亲属关系证明;
(6)单位工会组织代表伤亡职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还需提交单位工会介绍信、办理人身份证明;
6、区工伤申报经办部门在接到申诉人提供的材料后,认真审查,对材料完整、符合申报条件的,开具《受理通知书》,并报送苏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查认定;对不符合工伤受理范围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我现在受了工伤很无助,没钱和个人大老板打官司,我该怎么办?
根据劳动合同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发生工伤以后,应当先去用人单位所在地……的社保局工伤科申请工伤认定,认定结果出来以后,可以去申请伤残等级鉴定,根据伤残等级确定赔偿金额。
如果有劳动合同更好。没有劳动合同的,先到仲裁机构确认劳动关系,劳动关系确认后,到社保局或者劳动局工伤科鉴定工伤,按照工伤等级赔付。
自己可以先垫付治疗,不过要让医生知道,这是工伤,需要保留各种收费单据等。
如果自己性格软弱,孤立无助。可以申请法律援助,申请方法:
可以到区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申请。申请法律援助前应先到对案件有管辖权的法院或仲裁机构立案,携带立案通知书及案件材料到所在地的法援机构咨询。经值班律师初步审查后认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就会发给一份《法律援助申请表》。按要求填写《法律援助申请表》,并提交如下身份和经济状况的证明及事实证据等资料:
1.身份证、暂住证、或户口簿。
2.家庭经济状况证明:包括财产所有情况,即房屋、生活资料、储蓄存款、有价证券等所有权情况证明;经济收入情况,即个人工资和各种津贴收入、家庭收入,财产租赁收入证明等;社会救济情况,即社会救济证书。
3.申请法律援助事项的有关材料:如合同、契约、协议等权利义务文件;与相关当事人的亲属关系证明;有关机关、部门发出的鉴定性、结论性文件;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和其他有关资料;
4.法律援助机构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将《法律援助申请表》及有关资料交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并如实回答工作人员的提问;法律援助机构自收到农民工申请之日起一日内作出是否给予法律援助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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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律师询问,要一切诚实回答。自己不要做判断。让律师判断分析。
看起来复杂,只要找到这种机构,他们会告诉你准备什么材料!听他们的就是。
??(最后一句,如果一切没有结果,可以一家家去律师事务所询问,把你的案例承包给律师,你事先一分钱不出,律师帮你打官司,打赢之后分账,比如,你二他八等。)
职工发生工伤公司不闻不问怎么办?
职工发生工伤不应该等着公司主动给你赔偿,员工自己主动的争取权利,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及本人办理劳动工伤案件十年的经验总结如下:
一、发生工伤后员工自己要一年内申请工伤认定,过期限一般情况就不能认定为工伤。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十七条的规定:单位自员工发生工伤事故伤害后一个月向社会保险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单位没有申请工伤认定的员工要在一年内申请工伤认定,超过期限后,很难认定为工伤了,
二、认定为工伤后要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确定伤残等级。
认定为工伤后,员工可以带着工伤认定书,治疗病历到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鉴定,确定伤残等级,
总结建议:然后根据本人工资数额、当地职工资数额,伤残等级等损失确定赔偿数额。企业拒不支付的,你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解决。认定工伤是关键,不要等着单位会主动认定工伤给你赔偿,这样企业是极少数的。
工伤认定书未写明伤情,对以后赔偿有影响吗
没有影响。工伤认定书是统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依据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本人及其近亲属的工伤认定申请所做的行政文书。依据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和相关证据,主动进行书面审查和事实审查,最终做出工伤认定与否的决定。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以及各个省市制定的的《工伤保险条例》实施细则是认定工伤的法律依据。工伤认定书没有要求要写明劳动者伤情情况。
工伤赔偿目录由国务院统一制定标准,各个省市根据本省实际情况制定具体适用标准。工伤的赔偿目录是固定的,构成伤残和不构成伤残均明确规定赔偿标准。
劳动者的伤残鉴定是由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并最终形成鉴定报告作为赔偿依据。
所以工伤认定书没写伤情不会影响赔偿。
劳动者没有任何证据,权益受到侵害,怎么办?
谢谢邀请!没签订劳动合同,那就证明事实劳动关系;权益受到侵害,那找对方谈谈,同时录音。在谈时要说自己名字、何时参加工作及单位名称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法释〔2001〕33号2002.4.1起施行。第一条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被告提出反诉,应当附有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应的证据材料
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第三条人民法院应当向当事人说明举证的要求及法律后果,促使当事人在合理期限内积极、全面、正确、诚实地完成举证。
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可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
第六条在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alsjs
《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
一、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二、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四)考勤记录;(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三、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符合第一条规定的情形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补签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由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一致的,任何一方均可提出终止劳动关系,但对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的劳动者,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订立。
用人单位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应当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四、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五、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引发争议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alsjs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举证责任分配规则》一、劳动人事争议仲裁过程中的举证责任分配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二、劳动者一方当事人在劳动人事争议仲裁过程中应承担的举证责任如下:(一)劳动者一方当事人主张劳动(人事)关系成立的,应当提交相应的劳动合同(聘用合同)或就领取工资、福利待遇、办理社会保险及工作管理(如工作证、服务证等)提供相关证据;(二)劳动者一方当事人主张工资标准高于合同约定或已实际领取的工资数额的,应就其主张的工资标准举证;(三)劳动者一方当事人主张用人单位减少工资等报酬的,应就用人单位减少工资等报酬的事实举证;(四)劳动者一方当事人追索申请仲裁之日两年前的工资等报酬的,原则上由劳动者一方当事人举证;(五)劳动者一方当事人主张加班工资的,应就加班事实的存在举证;(六)劳动者一方当事人主张业务提成的,应就存在业务提成的事实(包括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一方有业务提成的约定或用人单位关于业务提成的规定、业务提成的支付时间、业务提成的支付标准以及计提提成的业务由劳动者完成等)举证;劳动者一方当事人与用人单位约定业务提成在业务款项收回后才支付的,对业务款项回收的举证责任由劳动者一方当事人承担;(七)劳动者一方当事人主张奖金、年终奖或年终双薪的,应就双方存在奖金、年终奖或年终双薪的约定或用人单位的相关制度以及奖金、年终奖或年终双薪的金额等事实举证;(八)劳动者一方当事人主张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聘用合同)的,应就订立无固定期限合同条件的成就举证;(九)劳动者一方当事人主张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聘用合同)或解除事实劳动(人事)关系的,应就解除合同或解除事实劳动(人事)关系的事实举证;(十)劳动者一方当事人主张工伤保险待遇及其赔偿的,应就存在因工伤损害的事实及工伤认定、伤残等级鉴定结论及鉴定时间、工伤住院治疗起止时间及费用、同意转院治疗的证明及所需交通费和食宿费、应安装康复器具的证明及费用等事实举证;(十一)女职工主张“三期”(孕期、产期、哺乳期)权利的,应就存在“三期”的事实、起止时间以及是否存在晚育、难产、领取独生子女证等事实举证;(十二)劳动者一方当事人要求享受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待遇的,应就本人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的事实以及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等事实举证;(十三)劳动者一方当事人对社会保险办理情况有异议的,应当提交《员工参加社会保险清单》,但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的除外;(十四)依法应由劳动者一方当事人承担的其他举证责任。
三、用人单位一方当事人在劳动人事争议仲裁过程中应当承担的举证责任如下:(一)劳动者一方当事人已举证证明在用人单位处工作,但用人单位主张劳动(人事)关系不成立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交反证;(二)用人单位应就劳动者一方当事人的入职时间及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举证;(三)劳动者一方当事人主张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聘用合同),用人单位予以否认的,用人单位应就双方已签订劳动合同(聘用合同)的事实举证;(四)用人单位主张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聘用合同)的责任完全在于劳动者一方当事人且用人单位无过错的,用人单位应当就此举证;(五)用人单位应当就劳动者一方当事人已领取工资等报酬的情况举证;(六)劳动者一方当事人主张用人单位存在克扣或无故拖欠工资等报酬,用人单位否认的,用人单位应就劳动者一方当事人申请仲裁前两年内的工资等报酬支付情况举证,但劳动者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其在申请仲裁前已向用人单位主张过权利的,用人单位应就劳动者一方当事人首次主张权利前两年内的工资等报酬支付情况举证;(七)用人单位延期支付劳动者工资等报酬,劳动者一方当事人主张用人单位系无故拖欠的,用人单位应就延期支付工资等报酬的原因举证;(八)用人单位减少劳动者一方当事人工资等报酬的,应就减少工资等报酬的原因及依据举证;(九)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聘用合同)或事实劳动(人事)关系的,用人单位应就解除劳动合同(聘用合同)或事实劳动(人事)关系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举证;(十)用人单位主张劳动者一方当事人严重违反纪律或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应就劳动者一方当事人存在严重违反纪律或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事实以及(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制订程序及内容合法并已向职工公示的事实举证;(十一)用人单位应就已实际发生的工伤保险待遇及赔偿等支付事实举证;(十二)劳动者一方当事人主张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用人单位否认的,应当就为劳动者一方当事人办理社会保险的情况举证;(十三)劳动者一方当事人主张未休年休假,用人单位予以否认的,应就劳动者一方当事人已休年休假的事实举证;(十四)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十五)依法应当由用人单位承担的其他举证责任。alsjs
四、法律法规、规章及本规则没有具体确定举证责任的,仲裁庭可以根据公平、诚实信用原则,综合当事人的举证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举证责任的承担。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第三十九条当事人提供的证据经查证属实的,仲裁庭应当将其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劳动者无法提供由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与仲裁请求有关的证据,仲裁庭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提供。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alsjs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三条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法释(2010)12号第九条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以上仅供参考alsjs
单位不给申报工伤待遇怎么办?
我是一个法律观察研究探讨者,个人关点,双方谁也不要口说无凭,法律上是绝对反对口说无凭!要以事实证据说话,单位不认可,要拿出不认可的证据理由,员工要拿出自已的证人证言来,法院法官会根据事实论断谁是谁非,有了依据,就能判断能否按工伤等级解决问题。
工作期间受伤,公司不管不顾,去起诉证据不充足,该怎么办?
针对您的问题,工作期间受伤,您没有说清楚到底怎么受的伤,建议将你的详细情况私聊与我,我会根据你的实际情况给出意见和建议。下面我将列举一个小案例给你解释一下什么叫做工伤,工伤什么情况下公司不予承担。
小案例:
某某外卖员在工作期间骑电动车送外卖,正常行驶时,没有任何防备被机动车撞伤,此为工伤;但是,如果外卖员酒驾或者吸毒又或者故意被撞,此不为工伤。
相关法律法规:
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第十六条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工伤认定材料:
一、填写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部统一制定的《工伤认定申请表》。此表在当地人力资源管理局(也称劳动局)领取;
二、劳动合同文本复印件或其他建立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
三、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后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好了,本文到此结束,如果可以帮助到大家,还望关注本站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