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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
- 哪些人不能申请公租房离婚半年可以申请公租房吗
- 上世纪九十年代初单位给予的福利分房,现为公有租赁住房,离异时夫妻双方可否分割
- (民法典)对离婚后的居住权是怎么样规定的怎么样才能要回居住权
- 离婚房产判给女方,男方可以办居住证吗
哪些人不能申请公租房离婚半年可以申请公租房吗
“房住不炒,住有所居。”是当前国家对楼市宏观调控的主基调,公租房属于国家福利保障房,主要针对没有住房的城市低收入群体。一般要求,本市户籍或持有本市居住证,符合本市政府公布的相关申请标准。具体可以查询所在城市《XX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办法》,根据相关要求提供材料即可办理。楼主如果是因离婚失去居住房屋,以贵阳市为例,离婚失去居住房屋需要满一年才能申请公租房。具体城市有细微差别,每个人都有追求更美好生活的权利,居者有其屋是国家对老百姓的福利保障,希望能够帮到您!
根据《贵阳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暂行办法》:
第十九条申请条件:
1、申请人应当具有本市户籍或持本市居住证,并在本市就业或居住;
2、申请人与共同申请家庭成员之间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
3、符合政府公布的住房困难、收入困难等相关标准;
4、申请人配偶及未达法定婚龄子女原则上应当作为共同申请人(未在本市居住的除外);
5、因离婚在本市失去房屋须满1年。
第二十条应提交的申请材料:
1、《贵阳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表》;
2、申请人户口簿复印件或居住证复印件;
3、申请人及共同申请家庭成员身份证复印件、婚姻状况证明、收入情况证明材料、现房屋证明材料(本市原非城镇户籍家庭的房屋面积由户籍所辖乡、镇人民政府出具房屋情况证明);
4、非本市户籍的申请人须提供在本市缴纳社保的证明或税务部门出具的完税证明;
5、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残疾证明、优抚证明等)。
第二十一条在本市的下列房屋(含住宅、非住宅)面积,纳入申请家庭房屋建筑面积核定范围:
1、私有房屋,包括已办理商品房预售(现售)合同备案登记的房屋、拥有合法产权的房屋、暂未办理继承手续的应继承份额的房屋等;
2、承租的公有住房(直管公房、自管公房);
3、已达成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的安置房屋;
4、采取货币补偿方式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原房屋面积;
5、经乡(镇)人民政府确认的房屋;
6、其他须认定的房屋。
申请人配偶、未达法定婚龄子女不作为共同申请人的,其个人在本市的上述房屋应当用于核定申请家庭房屋建筑面积。
扩展资料:
申请公租房的注意事项:
1、公共租赁住房供应对象主要是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将新就业职工和有稳定职业并在城市居住一定年限的外来务工人员纳入供应范围。
公共租赁住房的供应范围和供应对象的收入线标准、住房困难条件,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已享受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和经济适用住房政策的家庭,不得承租公共租赁住房。
2、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水平,由市、县人民政府统筹考虑住房市场租金水平和供应对象的支付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并按年度实行动态调整。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家庭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可以申请廉租住房租赁补贴。
3、公共租赁住房出租人与承租人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期限一般为3至5年,合同示范文本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住房保障)部门制订。
承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合理使用住房,及时缴纳租金和其他费用。租赁合同期满后承租人仍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续租。
上世纪九十年代初单位给予的福利分房,现为公有租赁住房,离异时夫妻双方可否分割
公房,福利房,不是90年代初,90年代初期,公有制房产改革了,国家折价卖给你,成了私有,商品房是这个时期的产物。
福利分房,都是80年代之前的事情,至于夫妻离婚时要分割公有住房,不可能,这不是共有住房。
如果这样能分房,我就会离婚之前,去租一个大套房,那不是大发了。
(民法典)对离婚后的居住权是怎么样规定的怎么样才能要回居住权
一、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366条下的居住权是指,居住权人依据其与住宅所有权人的合同约定,为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对住宅享有占有、使用权利的一种用益物权。
《民法典》第1090条规定,离婚时,如果一方生活困难,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应当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二、居住权的法律辨析
居住权是对不动产进行占用、使用的权利,是物权的一种,属于用益物权。这也就意味着,居住权不同于租赁合同项下的租赁权。租赁合同项下的租赁权是一种合同权利,是对人权、相对权;而居住权是对世权、绝对权。居住权可以对抗包括所有权人在内的一切人,房屋所有权转让的,不影响居住权的行使。此外,租赁权存在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部分无效的限制,居住权不存在这样的限制。
三、居住权在离婚时的运用
在我国目前的社会现状下,离婚时在财产分割后,有时生活困难一方可能无法分得且也没有个人所有的住房。如何解决这个问题,司法实践中做过很多尝试,但是在原有的法律框架下,因上位法的缺失导致无法细化居住权的具体适用,在实践中并未发挥显著的作用。如今,《民法典》规定的居住权制度可能会在保护离婚后生活困难一方方面发挥较大的作用。
四、居住权的实现
设立居住权必须签署书面的居住权合同(或者基于遗嘱)。按照《民法典》第367条规定,“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居住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二)住宅的位置;(三)居住的条件和要求;(四)居住权期限;(五)解决争议的方法。”
夫妻双方协议离婚时,一方离婚后没有住处的,属于生活困难。离婚时,一方以个人财产中的住房对生活困难者进行帮助的形式,可以是房屋的居住权或者房屋的所有权。所以,在离婚协议里面,如果对房产居住权进行了约定,只要协议合法合规,而且是双方意愿真实表达的,就发生法律效力,对双方都具有约束力。
离婚房产判给女方,男方可以办居住证吗
1可以办居住证2离婚房产判给女方并不影响男方在该房产内居住的权利,男方可以凭借房产证等相关证件办理居住证。3不过,在离婚后,男方所拥有的该房产是否可以作为其在当地的合法住所,还需要根据当地的相关规定进行具体的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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