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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性租赁的特点是什么呢(使用性质租赁和非营运有什么区别)

admin3个月前760

各位老铁们,大家好,今天由我来为大家分享经营性租赁的特点是什么呢,以及使用性质租赁和非营运有什么区别的相关问题知识,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如果可以帮助到大家,还望关注收藏下本站,您的支持是我们最大的动力,谢谢大家了哈,下面我们开始吧!

本文目录

  1. 什么叫做经营性用房
  2. 租赁汽车是否可以营运
  3. 融资租赁有哪些运作模式如何经营呢
  4. 经营租赁指的是什么意思
  5. 什么是租赁,租赁可以分为哪些
  6. 什么叫金融租赁
  7. 使用性质租赁和非营运有什么区别

什么叫做经营性用房

您好,经营性用房是指利用房屋进行各类商业服务、生产经营(办公)等经营性活动的房屋。

租赁汽车是否可以营运

看车辆使用性质

营运车是租赁公司搞出来的一个概念,网络预约出租车、租赁性质车辆都被称之为营运车,但其实只有网络预约出租车才是真正合法合规跑滴滴等网约车平台的营运车辆,而租赁性质则有两种情况。

所以要看你车辆行驶证上的车辆使用性质。如果是网络预约出租车,那么你车辆的所有违章都必须有相应客运资质的人才能处理,家人没有资质不行,其次车辆保险只针对行驶证上的个人或单位有效,发生事故时驾驶人没有从业资格证,有很大概率会导致保险拒赔,即时驾驶人是非营运状态也一样。

如果是租赁性质车辆就要看是租赁营运还是租赁非营运。具体就是是否有道路交通运输许可证。如果是具备运输许可证的租赁车辆,则需要驾驶人具备从业资质,否则和上面一样,违章难处理,保险会拒赔。

如果是租赁非营运的,则没有什么限制了。

融资租赁有哪些运作模式如何经营呢

我国融资租赁公司的8种运营模式简单融资租赁也称“直接租赁”或“传统融资租赁”。出租人根据承租人的选择意愿购买租赁物,租给承租人,承租人按照租约支付每期租金,期满结束后以名义价格将租赁物件所有权卖给承租人。在整个租赁期间承租人没有所有权,但享有使用权,并负责维修和保养租赁物件。出租人对租赁物件的好坏不负任何的责任,设备折旧在承租人一方。转租赁《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的第四十八条中将转租赁定义为“是指以同一物件为标的物的多次融资租赁业务。在转租赁业务中,上一租赁合同的承租人同时又是下一合同中的出租人,称为转租人。转租人从其他出租人处租入租赁物件再转租给第三人,转租人以收取租金差为目的的租赁形式。租赁物品的所有权归第一出租人。”第一层次融资租赁合同中的出租人称“第一出租人”,末一层次的融资租赁合同中的承租人称“最终承租人”。转租人同第一出租人的区别在于,转租人并非是该项融资租赁交易中的出资人及其租赁物件的所有权人。它之所以可以以出租人的身份向第三人转让对租赁物件的占有、使用及通过使用获得收益的权利,是因为它在上一层次的融资租赁合同中作为承租人受让了这些权利。而且,上一层次的融资租赁合同约定,它有权将这些权利向第三人转让。转租人同最终承租人的区别在于,它并非是为了占有、使用及通过使用获得收益而承租租赁物件。它承租租赁物件的目的是为了能向第三人转让对该租赁物件的占有、使用及通过使用获得收益的权利。转租赁的上述特点决定了以下各点:第一,各层次的融资租赁合同的标的物必需是同一的;第一,在一般情况下,各层次的融资租赁合同的租赁期限应该也是同一的。但是,无论如何,下一层次的融资租赁合同的租赁期限届满日不得迟于上一层次的融资租赁合同的租赁期限届满日;第三,各层次的融资租赁合同对租赁期届满时租赁物件的归属(.留购、续租或收回)的约定必须统一。这种业务方式一般在国际间进行。在做法上可以很灵活,有时租赁公司甚至直接将购货合同作为租赁资产签订转租赁合同。这种做法实际是租赁公司融通资金的一种方式,租赁公司作为第一承租人不是设备的最终用户,因此也不能提取租赁物件的折旧。回租式融资租赁又称“售后回租”、“出售回租”或“回租”,《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本办法中所称回租业务是指承租人将自有物件出卖给出租人,同时与出租人订立一份融资租赁合同,再将该物件从出租人处租回的租赁形式。回租业务是承租人和出卖人为同一人的特殊融资租赁方式。”《企业会计准则一租赁》中专门有一节是“售后回租交易”,其35-38条对回租交易的会计处理作了规定。回租是国际上通行的一种融资租赁交易方式,这种方式在我国也己被广泛采用。在实务中,回租交易同直接融资租赁交易一样,也是由买卖交易和租赁交易这两项互为条件、不可分割的交易构成的。也就是说,先是由融资性租赁么司以买入人的身份同作为出卖人的企业订立买卖合同(或称“所有权转让协议”),购买企业自有的某实物财产(在《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中规定为是“固定资产”,在《国际融资租赁公约》中规定为是“不动产、厂场和设备”)。在该买卖合同中,该融资性租赁公司的责任是支付买卖合同项下货物的价款,其权利是取得该货物的所有权。与此同时,该融资性租赁公司又以出租人的身份同作为承租人的该企业订立融资租赁合同,将上述买卖合同项下的货物,作为租赁物,出租给该企业。在该融资租赁合同中,出租人的责任是,在规定的租赁期间内,向承租人转让该租赁物的占有、使用和通过使用收益的排它的权利,其权利是收取租金。为使回租交易得以合法成就,首先,被出售的货物必须是该企业自己既有的、而且未曾向任何人抵押的财产,当然,更不能是正在作为诉讼标的的财产或已列入企业破产财产的财产。为了确认这一点,通常需要通过某种确认产权的程序,例如,该财产所有权的公证等;其次,作为企业的固定资产,其出售还需要有一定的批准程序。例如,对于国有企业而言,需有相应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批准;上述买卖交易的价格由买卖双方商定。但通常都必须有一个合理的、不违反会计准则的定值依据作为参考,例如该财产的账面残值或经合格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的公允价值等。由于回租中的出售和租入是同时发生的。不存在通常货物买卖中的物的流动。从法律上讲,认定某项交易是以回租方式进行的融资租赁交易的依据,不仅是上面说的契约性文件,而且还包括对该项交易的公证和在我国的物权立法完善后的公示程序。法官通常根据生效的契约性文件认定某项交易为回租交易。在特定情况下,他们还要根据承租人对该资产的会计处理方法,以及尤其是,根据是否办理了公证的程序,来把回租交易同变相拆借区别开来。就会计处理而言,在进行回租之前,某实物财产在企业的财务报表中是其司定资产的一部分。在进行回租之后,该实物财产从其固定资产中扣除,其固定资产的价值相应减少。与此同时,由于取得了出售价款,该企业的流动资产中的现金或银行存款相应增加,该增加值同上述固定资产的减少值基本上是相等的。融资租赁项下的租入资产,列为“融资租赁项下的固定资产”管理。该资产的价值构成该企业的总资产的一部分,可依财政部和国家计委的特别规定提取折旧。与之对应的,是在该企业的负债栏内,增加一笔应付租金.委托租赁委托租赁的是指没有租赁经营权的企业,委托有租赁经营权的企业完成一笔租赁业务。这里所说的受托人,就是获准具备经营融资租赁业务资格的法人,无论批准其设立的机构是中国人民银行还是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因此,它同时又必定是相关的融资租赁合同的出租人。根据《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第三章第一条第(三)款的规定,即,金融租赁公司“可接受法人机构委托租赁资金”则显然,金融租赁公司是可以以受托人身份同委托人订立信托合同的,只要该委托人是法人。信托合同在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总则调整的同时,优先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调整。规范的委托租赁,是一种完全合法的信托活动。这里面丝毫没有借贷的概念,当然更谈不上“变相”与否。把委托租赁视为变相拆借,是不适当的。之所以出现了委托租赁这一用语,仅仅是为了说明,在此类业务中出租人所运用的资金的来源的特殊性,以及因此出租人既不承担此类资金运用的风险,也不享有此类资金运用的利益。一般企业利用租赁的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的特性,享受加速折旧,规避政策限制。电子商务租赁也是依靠委托租赁作为商务租赁平台的。杠杆租赁又称“借款租赁”,也叫“衡平租赁”。杠杆租赁也是信托同融资租赁的结合运用。杠杆租赁同委托租赁的区别在于:(1)在杠杆租赁中,受托人(出租人)并非是完全不承担融资风险,只是所承担的是租赁融资额中的一小部分(例如,20%-40%)的风险;(2)在杠杆租赁中,委托人往往不止一个,而是有若干个;(3)出资人的动机不同。除了上述区别外,两者的法律关系及操作程序是完全类似的。杠杆租赁的做法类似银团贷款,是专门做大型租赁项目的一种有税收好处的融资租赁。主要是由一家租赁公司牵头作为主干公司,为一个超大型的租赁项目融资。首先成立一个脱离租赁公司主体的操作机构—专为本项目成立资金管理公司,出项目总金额20%以上的资金,其余部分资金来源主要是吸收银行和社会闲散游资,利用“以二博八”的杠杠方式,为租赁项目取得巨额资金。其余做法与简单融资租赁基本相同,只不过合同的复杂程度因涉及面广,随之增大。操作规范、综合效益好、租金回收安全、费用低,一般用于飞机、轮船、通讯设备和大型成套设备的融资租赁。共享式结构化租赁又叫“分成租赁”或“变动租金租赁”。是把租金收入和设备使用收益相联系的一种租赁形式。承租人向出租人缴纳一定的基本租金后,其余的租金是按承租人营业收入的一定比例支付租金。出租人实际承担了租赁物的部分风险和报酬。关于这种租赁方式是否合理合法?理论界是有分歧的。中国金融协会融资租赁分会副会长裘企阳认为,共享式结构化租赁的租金既然是随机的,就既可能多也可能少。极而言之,在承租人经营失败时,甚至可能无。在这样的条件下,该项交易还能将随附于租赁物所有权的风险和报酬视为是向承租人实质性地转移的吗?当然不能。既然不能,这种交易还能视为是融资租赁交易吗?显然也不能。因为在《企业会计准则》中明确规定:“融资租赁是指实质上转移了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风险和报酬的租赁。所有权最终可能转移,也可能不转移”。但是,如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四章“融资租赁合同”中的规定,共享式结构化租赁合同是融资租赁合同。并且其租金方式的根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四章“融资租赁合同”的第243条,“融资租赁合同的租金,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应当根据购买租赁物的大部分或者全部成本以及出租人的合理利润确定’,。法律特意赋予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权利,旨在为灵活的租金方式留下空间。这可参考全国人大法制工作委员会研究室的解释“但目前国际和国内融资租赁领域,除保留传统的国固定租金方式外,已越来愈多地采用灵活的、多形式的、非固定的租金支付方式,以适应日趋复杂的融资租赁关系和当事人的需要。最融资租赁交易中,当事人经常根据承租人对租赁务的使用或者通过使用租赁物获得的收益来确定支付租金的大小和方式”。同时,共享式结构化租赁也符合《企业会计准则一一租赁》中对融资租赁的确认标准。比如其租赁期再设备使用寿命的75%以上。的确,结构化共享式租赁既有租赁的性质又有投资的性质,不过,根据相应法规标准判别,结构化共享式租赁应该属于融资租赁。还有另一种共享式结构化租赁,出租人以租赁债权和投资方式将设备出租给特定的承租人,出租人获得租金和股东权益作为投资回报的一项租赁交易。简而言之,就是出租人以承租人的部分股东权益作为租金的一种租赁形式。综合租赁它扩展了融资租赁的内涵,除了提供金融服务外还提供经营服务和资产管理服务,是一种综合性全方位的租赁服务,租赁的收益因此扩大而风险因此减少,使租赁更显露服务贸易特征。完成这项综合服务需要综合性人才,因此也体现知识在服务中的重要位置,综合租赁的发展,将成熟的租赁行业带入知识经济时代。创新租赁租赁在中国,已经进入第三个发展阶段,即:创新租赁。它是以保障租赁当事人各方利益的同时,将风险分散到当事人中间。具体做法灵活多变。实际上,它己经将传统融资租赁和经营性租赁结合起来,发展成现代租赁。由于需要创新,因此每个项目的做法都会有所不同。创新是现代租赁业务的生命。

经营租赁指的是什么意思

经营租赁是指企业或个人以一定的租金向租赁对象提供一定期限内的使用权,并收取相应的租金作为经营收入的商业活动。

租赁对象可以是机器设备、车辆、房屋、土地、其他资产或服务等。租赁双方通过签订租赁合同明确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经营租赁是一种常见的商业模式,在现代经济活动中具有广泛的应用。

相对于直接购买资产的方式,租赁具有更低的成本和风险,可以更加灵活地应对变化的需求。

对于租赁对象的出租方,也可以通过灵活的定价和租期管理来实现风险控制和收益优化。

因此,经营租赁在各种产业和领域中都有着广泛的应用,成为了现代商业模式的重要组成部分。

什么是租赁,租赁可以分为哪些

市场经济的租赁主要分为经营租赁和融资租赁两种形式,以下简单介绍一下两者的概念和区别。

一、经营租赁

经营租赁,又称传统租赁,指出租人根据其对市场需求的判断而购进租赁物,通过不断出租给不同用户使用而逐步收回租赁投资并获取相应利润的行为。经营租赁一般为短期租借服务,租赁物由出租人选择,且租赁物所有权始终归出租人所有。

二、融资租赁

融资租赁,又称现代租赁或设备租赁,指实质上转移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或绝大部分风险和报酬的租赁。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租赁物的要求购入租赁物租赁给承租人,合同期内租赁物所有权属于出租人,承租人只拥有使用权,合同期满付清租金后,承租人有权按照残值购入租赁物以拥有租赁物所有权。

三、融资租赁与经营租赁的区别:

1、目的不同。融资租赁目的是长期融资;经营租赁的目的是短期使用。

2、租赁物选择权不同。融资租赁由承租方选择;经营租赁由出租方选择。

3、维修服务主体不同。融资租赁由承租方维修;经营租赁由出租方维修。

4、所有权主体不同。融租租赁合同期内所有权归出租方,合同结束后转移给承租方;经营租赁所有权一直归出租方。

由于前三个区别可能相互转化和界定模糊,所以个人认为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最大的区别是有无租赁物所有权的转移过程。

什么叫金融租赁

金融租赁,指由出租人根据承租人的请求,按双方的事先合同约定,向承租人指定的出卖人,购买承租人指定的固定资产,在出租人拥有该固定资产所有权的前提下,以承租人支付所有租金为条件,将一个时期的该固定资产的占有、使用和收益权让渡给承租人。

举个例子,假如说你想开工厂,工厂的设备很贵,你负担不起。就可以去找金融租赁公司,他们会将设备以出租的形式给你,当然租期可能是到设备报废为止,金融租赁公司一般也会根据你的需求去采购设备。你所需要做的仅仅是按时向金融租赁公司去支付租金即可。采购设备所花费的资金也会包含在租金里。所以当你不再需要向公司缴纳租金的时候,那台设备的所有权也就属于你了。

使用性质租赁和非营运有什么区别

关于这个问题,使用性质租赁和非营运的区别在于:

1.使用性质租赁是指将租赁物用于企业或个人的生产或经营活动,以谋取利润或收益;非营运租赁则是指将租赁物用于个人日常生活或娱乐活动。

2.在使用性质租赁中,租赁方通常会签订租赁合同,并承担相应的租赁费用和维护费用;在非营运租赁中,租赁方通常只需要支付租赁费用,其他费用由出租方承担。

3.使用性质租赁的租赁物通常是生产设备、办公设备等,具有较高的经济价值和使用价值;非营运租赁的租赁物则包括汽车、家具、电器等,通常具有较低的经济价值和使用价值。

4.在法律规定上,使用性质租赁通常需要办理工商注册等手续,而非营运租赁则不需要。

总之,使用性质租赁和非营运租赁在租赁对象、租赁目的、费用承担等方面存在明显的区别。

文章到此结束,如果本次分享的经营性租赁的特点是什么呢和使用性质租赁和非营运有什么区别的问题解决了您的问题,那么我们由衷的感到高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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