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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约定抚养权有效吗(离婚协议约定抚养权有效嘛)

admin3周前328

抚养权可以通过提前签订协议来约定,因为抚养权属于夫妻之间赡养义务的分配,不回避义务。双方可以通过谈判达成一致。赡养权和探视权可以协商,但协商不能作为逃避义务的借口。那么,抚养权可以提前签订协议约定吗?接下来,将会有一个由123律师编写的小汇编为大家解答。

一、抚养权可以提前签订协议约定吗?

1.在协议离婚中,婚前协议规定子女的监护权不能违反法律原则。关于子女监护权的协议只能在离婚时确认有效。例如,根据《婚姻法》第36条,离婚后,哺乳期的子女由哺乳母亲抚养。因抚养***,双方不能就哺乳后的子女达成协议的,人民***应当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作出判决。在诉讼离婚中,监护权的归属通常是根据离婚时双方的意愿和情况决定的,以子女的最大利益和他们成长的需要为第一要务。

2.婚前协议是一种特殊的合同。根据《合同法》第56条的有关规定,如果合同部分无效且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有效性,则其他部分的有效性仍然有效。因此,如果关于子女监护权的规定因违反法律或不利于子女成长而无效,婚前协议的其他部分的有效性将不会受到影响。因此,监护权可以提前约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六条无效合同或者解除合同从一开始就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如果合同的一部分无效并且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有效性,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二、抚养权的案例:

2009年7月,李女士与王女士经***调解离婚。王女士抚养她的儿子。李女士每月支付赡养费600元。双方就儿子的访问达成了协议,并就访问的细节达成了一致,如访问次数、时间和地点。然而,此后,双方都没有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严格履行各自的义务。双方发生了许多***。李先生也多次向***申请执行,要求王女士配合她行使探视权。

2013年4月,李先生与王女士再次达成和解协议。协议规定,王女士每周二下午4点带儿子到***探望李先生。两次参观后,双方可以自行协商参观时间。李先生每月支付赡养费。如王女士不履行协助探视义务,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扣除每月600元赡养费)。然而,双方仍未就访问问题达成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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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先生***王女士,要求赔偿9,600元违约金。

一审***认为,李先生和王女士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双方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下签订的协议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由于支付赡养费是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的法定义务,李小姐与王女士在协议中约定,如王女士不履行协助探望义务,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扣除每月600元赡养费),违反法律规定,协议无效。法律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孩子的父亲或母亲有权探望孩子,另一方有义务提供帮助。王女士未按照约定履行协助义务。李灿先生通过其他渠道解决了这个问题。因此,***不支持李小姐要求王女士支付违约金的请求。

一审判决后,李先生上诉认为一审判决和解协议无效是错误的,请求二审***撤销一审判决。

在二审中,王女士辩称,李先生从未联系过她,也从未要求探视她的孩子,她一直向***申请执行。如果另一方能够按时支付赡养费,并主动联系孩子进行探视,它将予以配合。

二审***在审理该案后认为,非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应支付子女抚养费作为其法律义务,不应因探视权受到阻碍而拒绝支付。支付抚养费和行使探视权是两个不同的法律问题。支付支助费不是行使探视权的先决条件。李小姐和王女士都不应将支付抚养费视为探视孩子的筹码。上诉人李老师要求被上诉人王女士支付违约金。 因为没有法律依据,***不接受索赔。

法官说:探视权既是权利也是义务。

在涉及未成年子女的离婚***中,探视权能否顺利实现,抚养费能否及时支付,是关系到子女健康成长的重要内容。离婚后,一些父母会不自觉地将离婚引起的各种***和矛盾所带来的负面影响转移给子女。此外,由于传统的子女被视为私有财产的观念的影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往往会设置各种障碍,而非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则会通过拒绝支付赡养费或申请***强制执行来对抗他们,使得探视权的实现成为当前审判中的一个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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