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国家拆迁补偿是怎么算的。是1比1.5吗?
不是的,标准应控制在被征收房屋所处区位的新建普通商品住宅市场价格的15%以内。
以广州市为例,依据《广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房屋征收补偿可实行奖励和补助制度。奖励包括征收奖励和搬迁时限奖励。征收住宅房屋的,应当实行同一征收项目统一标准的征收奖励。住宅房屋价值的补偿金额加上征收奖励不得高于被征收房屋所处区位的新建普通商品住宅的市场价格。
征收住宅房屋可实行搬迁时限奖励制度,搬迁时限奖励标准应控制在被征收房屋所处区位的新建普通商品住宅市场价格的15%以内。市、区人民政府在制定征收项目补偿方案时,可自行制定非住宅房屋的奖励措施。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分户签约情况、房屋补偿单价、补偿方式、奖励情况等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扩展资料:
国家拆迁补偿的相关要求规定:
1、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申请复核评估的,应当向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提出书面复核评估申请,并指出评估报告存在的问题。
2、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自收到书面复核评估申请之日起10日内对评估结果进行复核。复核后,改变原评估结果的,应当重新出具评估报告;评估结果没有改变的,应当书面告知复核评估申请人。
3、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被征收房屋所在地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被征收人对补偿仍有异议的,按照本办法第四十条规定处理。
参考资料来源: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政府-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