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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麻雀犯法吗
麻雀,以前是四害之一,现在是国家二类保护动物,现在捕杀和贩卖都是违法的!
麻雀是国家二类保护动物,该物种已被列入国家林业局2000年8月1日发布的《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这就意味着猎捕、出售、食用麻雀属于违法行为。
1、对于捕杀者,现场没收捕射工具,并对相关责任人按捕射数量予以不同程度的行政罚款。
2、我国《刑法》第341条第2款规定,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适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可以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的规定,非法狩猎野生动物20只以上的,就属于非法狩猎“情节严重”,也就是说构成了犯罪。
1、《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出售、收购、运输、携带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实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2、单纯的收购,也可能是非法狩猎罪的共犯,也可能构成“销赃罪”。
根据《刑法》第312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或者代为销售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麻雀和朱雀是我们日常生活中常见的鸟类,猎捕麻雀的行为甚至在很多地方是常见的。平日里我们知道狮子老虎是国家重点保护动物,却不知道野生的麻雀、云雀、喜鹊、乌龟、刺猬、八哥等也是国家明文规定列入保护范围的。
卖松鼠犯法吗
松鼠分好多种,其中巨腹松鼠是二级保护动物,红腹松鼠是三级保护动物,这两种松鼠任何单位集体及个人未经国家许可是不允许养殖、猎杀与买卖的,否则是违法的,其余的松鼠种类若是野生也是不允许买卖与猎杀的,只有经国家有关部门允许办下相关证件才可以。
买卖鹰隼犯法吗鹰隼属于什么级别的保护动物鸟市卖的都是犯法的吗
鹰是国家二级保护动物,非法猎捕、收购、出售都是违法的。《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情节严重,构成投机倒把罪、走私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宠物活体交易法律法规
1宠物活体交易受到法律法规的限制和监管2因为宠物属于有生命的动物,其交易和转手需要考虑到动物福利和保护的问题,各地法律法规也对此进行了规定和限制。比如,我国《动物防疫法》、《畜牧法》等法律法规对宠物的交易和运输进行了规定和管理,同时,各地也会针对宠物市场和交易加强监管,规范各种宠物的注册、出售、养护等情况。3作为宠物主人和消费者,需要认真了解和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从而保障宠物的合法权益并促进宠物市场的健康发展。
不知情收购野生动物定罪标准
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规定在《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立案标准规定在《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
详细如下:
《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
第六十四条[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应予立案追诉。
本条和本规定第六十五条规定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包括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国家一、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一、附录二的野生动物以及驯养繁殖的上述物种。
第六十五条[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案(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应予立案追诉。
本条规定的“收购”,包括以营利、自用等为目的的购买行为;“运输”,包括采用携带、邮寄、利用他人、使用交通工具等方法进行运送的行为;“出售”,包括出卖和以营利为目的的加工利用行为。
如何看待男子买卖鹦鹉被判5年
大家好,我是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张新年律师。
近年来,大妈摆气球射击摊获刑案、大学生掏鸟窝获刑案、村民采“野草”获刑案等一些列案件经媒体、自媒体曝光后,在舆论上持续发酵,引发了社会各界的普遍关注。这些案件可谓挑战了民众常识性的价值判断和最普通的是非观,甚至引起了部分网民的恐慌。我发现有一些人还在网上附上了自己打气球枪的照片要公开投案自首,貌似人们一不留神就犯罪了,貌似我民人人都是戴罪之身!显然,法律,司法,都不应该以这种面目来展现。坦率地讲,这些案件的出现,不仅引起了法律学界、实务界的极大反思,也伤害了包括我在内的很多法律人的情感!
上个月(4月5日),最高院常务副院长沈德咏在山东调研时也指出,各级法院要彰显司法的理性、展示司法的良知、体现司法的温度,要努力形成舆论与司法良性互动,最大限度地凝聚社会共识。沈院长还强调,审判不能违背常情,要综合考量天理、国法、人情,坚守法律底线和道德底线,让群众对司法裁判有更多信任感,对权利保障有更多获得感,对法治建设有更多参与感。
对于本起鹦鹉案,结合现有报道,我个人的初步观点是:行为人王鹏缺少了犯罪构成中的“主观要件”,不具备故意犯罪中所必需的“认识因素”,应属无罪(此处理论性较强,涉及到刑法学里的很多概念,并且在学界和实务界也确实有争议,故不予展开,只给出个人观点)。
另外,去年四川18岁少年刘大蔚网购仿真枪被判无期案被曝光后,福建省高院表示量刑明显不当,决定再审,我当时就此案也曾接受过中国青年网的采访,现将报道内容复制粘贴于后,进一步供大家参考、指教:
刘大蔚应属无罪。一方面,在刑法学理论上,认定涉枪犯罪需要行为人具备主观故意,不能客观归罪,换言之,只有犯罪嫌疑人明知是枪支,才构成犯罪,而据报道,本案的行为人至始至终认为要购买的是仿真玩具枪,法院如果不能查明他是明知枪支而购买,仅凭其在网上客观购买特定器械的行为,不足以认定其构成走私枪支罪;另一方面,公安部的部门规章《枪支致伤力的法庭科学鉴定判据》对枪支的认定标准明显偏低,违背了《刑法》的谦抑性原则,也与《枪支管理法》所明确的枪支须具备“足以致人伤亡或者丧失知觉”的本质属性相冲突,作为部门规章,可以不予参照适用。
(详见中国青年网,2016年10月20日,标题为“少年网购仿真枪被判无期案”将再审专家:需明确枪支鉴定标准)
买卖鹿茸会判几年罪行
市面上的鹿茸都是人工驯养繁殖的鹿割下来的,有林业审批的野生动物加工销售证件,只要不是野外所得,都是合理合法的,所以买卖鹿茸属正常交易不会触犯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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