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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纠纷怎么处理流程(房屋出租中的一些纠纷该如何解决)

admin5天前760

大家好,关于房屋租赁纠纷怎么处理流程很多朋友都还不太明白,今天小编就来为大家分享关于房屋出租中的一些纠纷该如何解决的知识,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

本文目录

  1. 疫情引发的房屋租赁纠纷如何处理
  2. 拖欠房租最快解决办法找哪个部门
  3. 公租房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是怎么处理的呢
  4. 房屋出租中的一些纠纷该如何解决
  5.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司法解释第18条

疫情引发的房屋租赁纠纷如何处理

谢邀,题主的问题稍微有点大,也未明确主体问题,是法官?是出租方?是承租方?

故我们结合观点综合回答:

纠纷原因:现在的主要情况在于受新冠肺炎疫情及常态化防控措施影响,部分经营企业利润减少、资金周转困难,经营场所租赁负担增大,租金支付迟延,引发商业用房租赁领域纠纷。

部分法官总结的此类纠纷特点:承租方从事行业领域广泛;涉诉企业多为中小微企业且集中程度高;涉疫情租赁合同纠纷的发案与其他涉疫情合同纠纷呈现关联衍生关系。

对此,北京朝阳法院对于此类纠纷作出了八项纠纷处理提示

此外,我们也对于此类纠纷中两个大家最关心的问题做了收集整理,供您参考:

①疫情期间是否可以要求减免租金,哪些情况下可以要求减免?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二)》第六条规定,“承租非国有房屋用于经营,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导致承租人没有营业收入或者营业收入明显减少,继续按照原租赁合同支付租金对其明显不公平,承租人请求减免租金、延长租期或者延期支付租金的,应当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变更合同。”

可见,此问题的第一种情况是:承租人确实受到疫情或者封控措施影响,导致收入明显减少的,对于已经发生的租金损失,可以向出租人提出减免请求,双方根据公平原则来分担租金损失。比如,上海进入三月份以来,陆续开始分片区管控,电影院、服装店等商家的经营受到很大影响,收入大幅下降。到六月份,虽然社会面已经复工复产,但在很长时间内都不允许堂食。对于餐饮企业来说,仅仅靠外卖、自提的收入,连维持正常的运营都不够,更何谈利润。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仍按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来履行,对于承租人来说是不公平的。由此,承租人可向出租人提出协商减免该期间的部分租金。

(2)根据上海市高院发布《关于涉新冠肺炎疫情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系列问答之三(2022年修订版)》,“受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影响导致房屋无法正常使用,承租人以此要求出租人减免一定期限内的租金的,可视情予以支持”。

可见,此问题的第二种情况是:受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的影响,导致租赁房屋在一定期间内无法正常使用的,对于已经发生的租金损失,承租人可以向出租人提出减免请求,要求出租人按照公平原则与其分担租金损失。比如,上海的四月和五月两个月,全城处于“静默期”。这时大部分商铺关闭,完全无法使用承租房屋。租赁合同设立的目的,是承租人通过使用租赁房屋来获取收益,现承租人在长达两个月时间里完全无法实际使用租赁房屋,如由承租人独自承受租金损失,会造成“显失公平”的后果。这时,承租人有权要求按照公平原则与出租人分担因疫情带来的租金损失。相比于此问题的第一种情况,第二种情况的处理规则更为确定,即一般不用考虑营业收入是否减少、资金是否困难等情况,只要考量该房产是否因疫情或疫情防控措施影响而导致在一定期间内不能实际使用,满足此项条件的则应该给予租金减免。

(3)根据上海市高院发布《关于涉新冠肺炎疫情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系列问答之三(2022年修订版)》,“如果合同虽然仍有可履行性,但是因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使得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则可能构成情势变更。受到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可见,此问题的第三种情况是:如果在可预期的时段内,因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的影响,使得承租人营业收入将会明显减少的,承租人可以“情势变更”为由,与出租人就租金标准问题重新协商,以变更合同的形式降低部分租金。比如,电影院、棋牌室等娱乐行业受疫情影响比较严重,有的到现在为止尚未恢复营业,有的恢复营业后又时不时被责令关闭。这种情况是当事人在订立合同中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可与出租人协商降低租金、分担损失。

②哪些情况下,承租人有权解除租赁合同?

上海市高院发布《关于涉新冠肺炎疫情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系列问答之三(2022年修订版)》指出,“对于疫情期间合同可以履行的,应促成当事人按照合同约定继续履行;对于确因疫情或疫情防控措施影响,合同不能按约履行的,应更多考虑引导当事人协商变更合同,采取替代履行或者延迟履行等方式,维持合同的稳定性,确保“五个中心”核心功能稳定运转,实现经济社会平稳健康发展。”可见,无论从法律效果还是社会效果层面考虑,解除合同是需要予以慎重把握的。具体分析如下: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二)》第五条第二款规定,“为展览、会议、庙会等特定目的而预订的临时场地租赁合同,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导致该活动取消,承租人请求解除租赁合同,返还预付款或者定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由此可见,如果为特定目的签订的临时租赁合同,因疫情原因活动取消时即构成“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此时承租人有权解除租赁合同,要求退回租金或者预付款,承租人也无须承担其他违约责任。

(2)根据上海市高院发布《关于涉新冠肺炎疫情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系列问答之三(2022年修订版)》,“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当事人可以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致使合同不能履行的,当事人可以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主张免责或者部分免责。”

由此可见,除了上文提及的临时合同外,其他租赁合同需要满足“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条件时才能解除。一般来说,租赁合同的租期均在一年以上,时间跨度较长。疫情影响毕竟是短期的,二、三个月的疫情影响是否会导致整个租赁合同目的无法实现?这需要综合考虑租期长短、承租人所处行业、受疫情实际影响的程度等等因素才能判断。如订立的是长期的合同(比如,三年以上),而疫情影响是较短期的,则很难得出“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结论,承租人无权解除合同。当然,如一些网吧、棋牌室等,租赁期限本来不长,或者剩余的租赁期限已经不多,因处于特殊行业缘故到现在尚不允许开业,何时开业还遥遥无期。在这种情况下,则倾向于有理由认为“因疫情影响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承租人提出解除合同,可能会被法院支持。

拖欠房租最快解决办法找哪个部门

房管局

找房管局部门处理房租纠纷。发生租赁纠纷可以向房管部门投诉;投诉协商未能解决纠纷的,应以合同中指定的仲裁机构作为第三方进行仲裁;对仲裁结果仍不满意,双方当事人可以直接向辖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租房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是怎么处理的呢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十八条公共租赁住房租赁期限一般不超过5年。第三十条租赁期届满需要续租的,承租人应当在租赁期满3个月前向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准予续租,并签订续租合同。未按规定提出续租申请的承租人,租赁期满应当腾退公共租赁住房;拒不腾退的,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承租人腾退公共租赁住房。

房屋出租中的一些纠纷该如何解决

一、占用房屋一方当事人支付房屋使用费支付标准如何确定?

房屋租赁合同无效,当事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的,人民法院一般应予支持。对于房屋使用费的标准,应当参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同时还可以综合考虑如下因素:

(1)房屋是否具备正常使用条件,如是否存在断水断电等影响当事人正常使用的情形;

(2)当事人是否已经按照约定的用途使用了房屋,如合同虽然无效,但当事人已经按照约定用途在租赁房屋从事经营行为;

(3)对于合同无效双方各自过错程度。

二、当事人对于租赁房屋的装饰装修应当如何处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之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的,租赁合同无效时,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可折价归出租人所有;不同意利用的,可由承租人拆除。因拆除造成房屋毁损的,承租人应当恢复原状。

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可折价归出租人所有;不同意利用的,由双方按照导致合同无效的过错分担现值损失。出租人是否同意利用,不能仅根据出租人的口头表示,还应当结合出租人的事实行为来判断。如出租人在事实上已经实际利用了装饰装修物,则应视为出租人同意利用;又如装饰装修物为房屋使用人所必须物品,则应适当考虑通过折价方式处理。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进行装饰装修的,对于出租人同意利用的装饰装修物,可折价归于出租人所有;对于出租人不同意利用的,则应当由承租人自行承担损失。

三、出租人与承租人因租赁合同产生的纠纷案件,如存在转租,是否应当通知次承租人或追加次承租人参加诉讼?

租赁合同被认定无效时,转租合同亦不能履行,为一并处理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次承租人应当参加诉讼,不仅需要承担腾退房屋的义务,在需要对租赁房屋的装饰装修价值进行评估时,还应当承担配合评估的责任。因此如果出租人并未起诉次承租人,则人们法院需就房屋房屋返还问题释明出租人,告知其可以追加次承租人为共同被告,以一并解决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人民法院也可以基于判决执行问题及保护次承租人利益的需要,直接依职权追加次承租人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

四、租赁合同无效,转租合同是否有效?

租赁合同与转租合同的效力应当分别审查,即分别根据合同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对合同效力进行各自审查。出租人与承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无效,承租人与次承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并不必然无效。

五、租赁合同无效,次承租人是否可以在出租人与承租人之间的诉讼中直接要求承租人或出租人赔偿赔偿装饰装修物损失或承担违约责任?

出租人与承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如果被法院确认为无效或撤销,次承租人要求租赁合同的承租人或出租人赔偿装饰物损失或承担违约责任的,该主张与出租人和承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纠纷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因此不能在同一案件一并主张,次承租人应当就其主张另行起诉。如果法院判决次承租人腾退房屋的,应当询问次承租人是否就装饰装修物申请采取必要的证据保全措施,次承租人为保护其权益也应当主动向法院提出以鉴定等方式对装饰装修物价值进行证据保全。

六、法院依职权认定房屋租赁合同无效,对合同无效的后果,包括腾退房屋、装饰装修损失等是否一并处理?

当事人就房屋租赁合同的履行或解除发生争议,经审查认定租赁合同无效,法院应当释明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尽量引导当事人就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一并处理,经释明当事人坚持不变更的,应当判决确认租赁合同无效,并驳回当事人的全部诉讼请求,同时告知当事人可就房屋腾退、装饰装修损失等争议另行主张。

七、房屋连环转租中某一手租赁合同无效、履行期限届满或解除,当事人要求返还房屋的,如何处理?

房屋经多次转租,当事人就其中某一手租赁合同发生纠纷,经审查认定租赁合同无效、履行期限届满或解除,该合同出租人要求返还房屋的,一般不需要追加其他租赁合同的当事人参加诉讼,可以依据合同相对性判决承租人直接将房屋返还给该出租人。

八、房屋租赁合同无效的信赖利益损失如何确定?

房屋租赁合同在履行过程中被认定无效。简单采用恢复原状的方式会导致当事人间利益失衡,信赖合同有效及能够履行的当事人一方要求对方赔偿因此所造成的订约机会损失等信赖利益损失的。可以根据诚信原则,综合当事人过错程度、另行租赁房屋的差价及成本、合同的剩余租期等因素酌情予以支持,按照目前的司法实践,判决的损失数额一般以不超过六个月的房屋使用费为限。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司法解释第18条

第十八条房屋租赁合同无效、履行期限届满或者解除,出租人请求负有腾房义务的次承租人支付逾期腾房占有使用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房屋租赁纠纷怎么处理流程和房屋出租中的一些纠纷该如何解决的问题分享结束啦,以上的文章解决了您的问题吗?欢迎您下次再来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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