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起生活了10年后,双方分手了,陈娟认为这是一个巨大的损失。“分手,请赔偿精神损害。”。张健被迫写下一张20万的借据。此后,她没有退还“赔偿费”,最终被同居女子陈娟起诉,要求法院赔偿20万元。鉴于陈娟持有欠条,但无法解释其已付款的事实,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近日做出一审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陈娟和张健相恋多年,但由于性格冲突,他们的关系变得越来越淡。陈娟说,2008年2月4日,他们从外地回到上海结婚,但张健拒绝了。“如果不同意结婚,一定要把双方关系说清楚。”对于陈娟的问题,张健没有回答。因此,陈娟表示,双方相处这么多年,付出这么多:“我还汇了30万到张謇的账户上。”由于双方僵持不下,陈娟要求张健支付多年的精神损害赔偿。张健无言以对,同意写欠条。当时找不到白纸,就在一个烟盒上写了一张借条:“我现在欠陈XX人民币20万,2008年2月还”。写完之后,张謇觉得不对,划掉了“灵”字。然而,直到今年年初,张健仍无意支付这20万元,因此陈娟向法院起诉张健索要本息。
张謇辩称,他和陈娟同居了10多年。这期间怎么跟她借钱?这笔债务是陈娟在2008年分手后写的,并要求从她的精神损害赔偿中获得赔偿。但是,这是违法债务,故不同意主张。
法院认为,贷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偿还贷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在贷款人提供贷款时生效。贷款的发放直接影响到民间借贷关系的有效性。但本案中,关于双方的贷款关系,陈娟仅提供了张健出具的借条,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交付贷款的事实。因此,他的主张没有得到支持。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