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征收需要经过国务院批准的情况是征收土地是永久基本农田的或者是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等。土地征收特征有强制性、行政性、公益性等。
一、
哪些情况下土地征收需要经过国务院批准
以下情况土地征收需要经过国务院批准:
1.征收的土地属于永久基本农田的;
2.征收的土地属于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
3.征收的土地属于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
征收农用地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其中,经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征地批准权限内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超过征地批准权限的,应当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另行办理征地审批。
二、
土地征收特征有哪些
1.强制性,土地征收是一种行政行为,在土地征收法律关系中,由有权的国家机关代表国家来行使,征地方与土地被征收的集体组织的地位是不平等的,在符合法定条件的前提下,行政机关按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征收土地,无需被征收土地的所有人同意。
2.行政性,土地征收行为并非基于双方的自愿和一致的民事行为,而是有权行政机关行使其职权发生法律效力的行为。
3.公益性,土地征收是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
4.土地征收必须以补偿为必备条件。国家在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同时,应当对被征地的农民集体和享有集体土地使用权农民进行补偿,的应当保障被失地农民基本生活水平不因征地下降。
三、
土地征用原则有哪些
找法网提醒您,国家集体土地征用应遵循的原则包括:
1.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原则。
2.保证国家建设用地的原则。
3.妥善安置被征地单位和农民的原则。
4.谁使用土地谁补偿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