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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过错损害赔偿法条,损害赔偿以过错为前提吗

admin1周前957

离婚过错赔偿是指因过错配偶的过错行为导致婚姻关系破裂。离婚时,过错方对无过错方承担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失的民事赔偿责任。

离婚过错损害如何主张赔偿,法院应考虑哪些因素

第一,演员有错。所谓过错,不是离婚行为本身,而是导致离婚的过错行为。新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过错行为包括重婚、配偶与他人同居、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等。

第二,有损害事实。即因上述过错行为给配偶造成的财产损害、人身损害和精神损害。

三、过错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即过错行为导致损害事实的发生。这种因果关系是过错方承担赔偿责任的前提和基础。

4.离婚发生,损害赔偿请求人没有过错。《婚姻法》第46条规定,离婚无过错损害赔偿的请求权主体为无过错方。因为无辜的一方是受害者,他(她)有权要求赔偿因分割人的过错给自己造成的经济和精神损失。司法解释第二十九条规定,损害赔偿的主体是离婚诉讼中无辜一方的配偶。显然,第三人不能成为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因为第三人不是离婚诉讼的当事人。无过错方起诉第三人的,是另一种法律关系,不是离婚诉讼。这是离婚损害赔偿侵权责任的特殊要求。只有离婚发生时,才能无过错地行使损害赔偿请求权。没有离婚事实,离婚损害赔偿不能启动。同时,损害赔偿请求人必须没有过错。如果我有同样的过错行为,过错会抵消,不能主张损害赔偿。

离婚过错赔偿既适用于判决离婚,也适用于协议离婚。离婚不因离婚判决或离婚协议而产生不同的效力。协议离婚时,双方可以约定损害赔偿。没有约定的,不代表无过错方放弃要求损害赔偿的权利。协议离婚生效后,无过错方仍可提起损害赔偿诉讼。离婚时,无过错方可以在起诉离婚的同时提起损害赔偿诉讼。

关于违法行为的范围,《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一方因重婚、家庭暴力或者其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行为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要求损害赔偿。

根据《婚姻法》第46条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要求离婚损害赔偿应当符合以下三个条件:

1.双方都有合法的婚姻状况

合法婚姻状况是指男女双方在结婚登记后取得结婚证;同时也包括了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公布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实施前男女双方均已达到结婚必备条件的事实婚姻。因此,一男一女未经结婚登记,以夫妻名义非法同居的,或者不符合上述事实婚姻条件的,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不适用于因其分手引起的人身、财产纠纷。

2.双方都已进入离婚程序

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前提是离婚诉讼。因此,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法院不会支持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46条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仅按本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3.配偶一方因特定过错离婚

一般情况下,离婚有其复杂的主客观原因,夫妻双方往往责任不同。但只有当一方有法律规定的重婚、与他人同居、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等四大过错导致离婚时,过错方才成为损害赔偿的主体,无过错方不能向重婚或与过错方同居的“第三人”主张损害赔偿。而通奸等婚外性行为除外。这里所说的“无故障”仅限于上述四种故障。至于其他过错,在婚姻家庭生活中是不可避免的,所以对“无过错”的理解不能扩大。

根据司法解释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规定,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与离婚诉讼同时提起。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一方不起诉离婚,又依照本条规定另行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被告不同意离婚,又不按《婚姻法》第46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的,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另行提起诉讼。无罪方为被告的离婚案件,一审被告未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应当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告知当事人在离婚后一年内再提起诉讼。可见,离婚过错损害赔偿请求权的程序非常严格。同时,对于人民法院裁定不准离婚的案件,当事人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依法不予支持。

此外,《婚姻法》第46条的适用应区分不同情况。根据离婚自由原则,无罪一方和错一方都可以作为原告提起离婚诉讼。因此,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时,应当将《婚姻法》规定的当事人的相关权利和义务书面告知当事人。在应用《婚姻法》第46条时,还应区分以下不同情况:

1.符合《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原告依据该条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与离婚诉讼同时提起。

2.作为被告,符合《婚姻法》第46条要求的无罪一方,如果不同意离婚,也不依据本条规定提出损害赔偿请求,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另行提起诉讼。

3.在无罪方为被告的离婚案件中,一审被告没有依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但二审期间,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告知当事人在离婚后一年内再提起诉讼。

离婚过错赔偿包括财产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财产损害赔偿主要是指由于过错方的过错行为,使无过错方所持有的财产减少,以及非过错方可能的利益损失,如双方的共同经营或预期利益、人身伤害的医疗费用、因丧失工作而减少的收入、残疾人生活补贴等费用。财产损害赔偿可以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民法通则》、《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的规定,对他人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按照实际损失赔偿。离婚损害赔偿中的财产损害赔偿应遵循全部赔偿原则,既要求赔偿直接损失,也要求赔偿一定的间接损失。精神损害具体是指对纯配偶身份和情感利益的严重损害,对排他性的性利益的损害,家庭暴力或精神压抑造成的身体伤害和痛苦,以及名誉、人格尊严、社会地位等贬损的社会价值。精神损害赔偿的数额比财产损害赔偿的数额更难确定。金钱买不到感情,但金钱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弥补婚姻中无辜一方的损失。由于精神损害具有无形性和无价值性的特点,法官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必须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解释》第150条的规定。需要考虑的因素包括:

一、精神损害程度。可以考虑被害人遭受的精神伤害和精神痛苦程度,如愤怒、恐惧、焦虑、抑郁、悲伤、屈辱等情绪障碍;因精神和情感损伤等导致的身体疾病。由于损害结果涉及人的身心方面,医学专家应该对其严重程度进行分类,并做出相应的判断。

二、过错方的过错程度和具体侵权情节。包括过错方过错的类型、动机和情节。过错程度一般与违法行为造成的损害成正比。

第三,其他情况。比如双方婚姻的长短、过错方对家庭和子女的金额和贡献、加害人的经济状况、承担损害赔偿的能力和被诉法院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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