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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婚姻法司法解释(婚姻法司法解释一三十一条)

admin4个月前468

很多朋友对于新婚姻法司法解释和婚姻法司法解释一三十一条不太懂,今天就由小编来为大家分享,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下面一起来看看吧!

本文目录

  1. 1984年婚姻法最高法律解释
  2. 2021年新婚姻法刑事处罚有什么
  3. 婚姻法和民法典冲突吗
  4. 婚姻法司法解释一三十一条
  5. 婚姻法是怎么规定父母离婚后孩子归谁的
  6. 婚姻法司法解释第七十六
  7. 共同财产的司法解释

1984年婚姻法最高法律解释

《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所谓的“第三者介入”或者“第三者介入婚姻家庭”是指明知对方有配偶,而与其发生不正当的男女性关系,从而故意导致他人夫妻感情破裂,希望与之成为合法配偶的行为。

2021年新婚姻法刑事处罚有什么

1、重婚

《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重婚:指有配偶又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重婚罪必须前后都满足婚姻的状态。一旦认定当事人的行为构成重婚罪的,会被判刑。对于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也是触犯刑法的。也就是说,那些心甘情愿做婚外情的人,也可能会犯法。

注意:重婚罪属于“不告不理”,即除非当事人向法院提出诉讼,一般情况法院不会主动受理。

2、家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所称的‘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致人轻伤的,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

3、恶意转移财产

《婚姻法》第47条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

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对于恶意转移财产切数额巨大者,可按刑法的相关规定处理。

4、虐待

第二百六十条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对于被害人没有能力告诉,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除外。

婚姻法和民法典冲突吗

《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生效,《婚姻法》及其相关解释有效时期为2020年12年31日止,届时与《民法典》相冲突的条款失效,由新的司法解释颁布替换。

附:中国婚姻法经历了由独立法律部门法到“回归民法”的不同历史阶段。尽管婚姻家庭法纳入民法典体系已成为主流,但围绕婚姻家庭法与民法的关系仍有立场不一的各种争论和思考。婚姻家庭法虽归于民法典体系,但应具有相对独立性,应妥善处理好民法总则与民法分则关系的衔接及协调,特别要协调好民法总则与分则婚姻家庭编(亲属编)的关系及法律适用的冲突等。应恪守和明确家事立法的价值取向和定位,坚守和突出婚姻家庭法的伦理性,重构婚姻家庭伦理的核心价值(利他奉献),树立和增强社会性别意识,培育和提升契约理念及理性意识。

婚姻法司法解释一三十一条

第三十一条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

【释义】本条是关于协议离婚的规定。

这次修改婚姻法未对本条作实质性修改。

一、协议离婚制度的含义和意义

我国的离婚制度,分为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两种。由于婚姻关系当事人对离婚所持的态度不同,在处理程序上也不大相同。

协议离婚也叫“双方自愿离婚”,是指婚姻关系当事人达成离婚合意并通过婚姻登记程序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律制度。其主要特征,一是当事人双方在离婚以及子女和财产问题上意愿一致,达成协议;二是按照婚姻登记程序办理离婚登记,取得离婚证,即解除婚姻关系。

协议离婚制度,是我国离婚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这项制度在50年的实践中,由于它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愿,且程序简便,因此为婚姻关系当事人充分接受。与此同时,婚姻登记机关也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在制度上日趋完善。随着我国婚姻家庭法制的不断健全,当事人采用协议方式,通过非讼程序解决离婚问题,已被越来越多的当事人作为首先考虑的途径。

婚姻法是怎么规定父母离婚后孩子归谁的

我国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对于离婚时子女抚养权归属的判定原则是要综合考虑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有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

两周岁以下的子女

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除非母方具有下列情形:

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两周岁至十周岁的子女

两周岁至十周岁的子女的抚养,一般由双方协商;协商不成,如果其中一方有下列情形,那么子女随该方生活的可能性较大:

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父方照顾孙子女的;或子女单独随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母方照顾外孙子女的。十周岁以上的子女

十周岁以上的子女,法院听取子女的意见,由子女选择随父方或母方生活。

但是,无论子女随父方还是母方生活,子女与父母的关系并不因父母婚姻关系的解除而改变,未取得抚养权的一方仍应当承担抚养子女的义务,并对未随其生活的子女享有探望权。

婚姻法司法解释第七十六

第七十六条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

(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三)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变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共同财产的司法解释

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受我国《婚姻法》调整的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所共同拥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好了,文章到此结束,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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