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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2023民法典全文婚姻
1、第一千零四十条【婚姻家庭编的调整范围】本编调整因婚姻家庭产生的民事关系。
2、第一千零四十一条【基本原则】婚姻家庭受国家保护。
3、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4、保护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的合法权益。
5、第一千零四十二条【婚姻家庭的禁止性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6、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7、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8、第一千零四十三条【婚姻家庭的倡导性规定】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
9、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10、第一千零四十四条【收养的基本原则】收养应当遵循最有利于被收养人的原则,保障被收养人和收养人的合法权益。
11、第一千零四十五条【亲属、近亲属及家庭成员】亲属包括配偶、血亲和姻亲。
12、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为近亲属。
13、配偶、父母、子女和其他共同生活的近亲属为家庭成员。
14、第一千零四十六条【结婚自愿】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
15、第一千零四十七条【法定结婚年龄】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16、第一千零四十八条【禁止结婚的情形】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17、第一千零四十九条【结婚登记】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18、第一千零五十条【婚后双方互为家庭成员】登记结婚后,按照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
19、第一千零五十一条【婚姻无效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20、第一千零五十二条【胁迫婚姻】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21、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22、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23、第一千零五十三条【隐瞒疾病的可撤销婚姻】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24、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25、第一千零五十四条【婚姻无效和被撤销的法律后果】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
26、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二、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八条案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八条【禁止结婚的情形】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2、该法第一千零五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3、(一)重婚;(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三)未到法定婚龄。故,本案原、被告之间因系近亲结婚,属法定的禁止结婚事由,应属当然地无效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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