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关于违法发放贷款罪可以仅按行为进行定罪很多朋友都还不太明白,不过没关系,因为今天小编就来为大家分享关于支付宝骗贷罪立案标准的知识点,相信应该可以解决大家的一些困惑和问题,如果碰巧可以解决您的问题,还望关注下本站哦,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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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人诈骗贷款,代为收款人如何定罪为什么
依据题主阐述的情形,在足够的证据支持下,代为收款人与贷款人构成骗取贷款罪的共同犯罪。
二者构成共同犯罪,但该代为收款人的行为在共同犯罪中属于从犯、帮助犯,对其定罪量刑比照贷款人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简要分析1、代为收款者(其他公司)必须是在明知贷款人利用虚假报表、合同骗贷的情况下替贷款人保管汇款的,那么构成骗取贷款罪的共同犯罪。如果这些公司不知道贷款人骗取贷款的行为,那么因为其缺乏“故意”,不构成该罪的共同犯罪。
2、严格来讲,这些公司替贷款人保管汇款的行为在骗取贷款的过程中只起很小的作用,因为这些公司没有参与实际骗取贷款的全过程,因此,如果认定他们构成共同犯罪,对这些公司的处罚也是很轻的。
3、骗取贷款不是将贷款据为己有。如果贷款人在骗取贷款时对贷款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之后将贷款直接据为己有(不用于生产经营,而拿来肆意消费挥霍)的话,此时行为人直接构成贷款诈骗罪。如果这些公司也知道该目的,同理,这些公司也构成贷款诈骗罪的共同犯罪。
但是,如果行为人骗取贷款时没有非法占有目的,在骗得贷款后产生该目的(挥霍完毕),此时行为人既不构成贷款诈骗罪,也不构成骗取贷款罪,只能按照一般的民事案件处理。这是当前类似情形处理的一个矛盾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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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转贷违法吗
高利转贷罪,是指从银行套取贷款后,又钱款放贷于他人并从中获取的行为。实践中,根据具体情形的不同,往往会出现【有些情形构成此罪】、【有些却不构成犯罪】、或者【有些构成他罪】的情况。本文通过列举5种常见不同情形,来进行有关分析。
——高利转贷罪:
《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即构成高利转贷罪。
——本罪的立案追诉标准:
高利转贷,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两年内因高利转贷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高利转贷的;
情形1:转贷利率与原贷款利率一致,是否可以视作“0违法所得数额”
张三以公司生产经营名义向银行借款,成功后将款项转贷给李四公司,经过查明,【张三从银行获取的贷款利率】与【张三与李四约定的利率】相同,但从中另外约定了高额的服务费。
问,张三的行为会构成高利转贷罪吗?
答案是会构成。
虽然形式上,张三与李四约定的利率并未高于银行的贷款利率,但是高额的服务费本质上就是违法获取的高利。如果数额和情形达到刑事立案追诉标准,那么就会以高利转贷罪被追究刑责。
【解析】:
高利转贷罪的刑事立案标准——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
这里的“违法所得”,指的是借款人从金融机构贷款利息与借款人转贷所得利息,之间的差额。
需要注意,从银行套取贷款后,又钱款放贷于他人,如果是通过(利息差之外的)其他方式,比如“好处费”、“服务费”等方式获益的,那么也会将之列入转贷利息。
情形2:转贷未拿回本金,没盈利还亏损,会构成犯罪吗?
张三得知李四急需借款,于是向银行贷款300万,成功后将款项转贷给李四,约定每年利息10%。
一年后,李四应还张三本金加利息,总计330万元。然而李四只还了张三5万块就赖账不还了。
此时,张三未拿回本金,不仅没有盈利,还“亏损”的状况下,问张三构成高利转贷罪吗?
答案是不构成,但是为了转贷而套取银行的资金,如果张三无法按时归还的话,那么就会涉嫌刑法中的另外一个罪名:【骗取贷款罪】。
【解析】:
此种情形下,转贷没盈利不构成高利转贷罪,但是【转贷行为】和【牟利目的】均已构成,符合骗取贷款罪中“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贷款,也就是如果银行贷款没能偿还,那么就会涉嫌构成骗取贷款罪了。
骗取贷款罪,是指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情形3:贷款时为了生产经营,获取贷款后资金有剩余,从而转贷获利的,是否构成高利转贷?
张三因为公司生产经营需要,向银行贷款500万元,其后发现实际只用了100万元,剩余400万元便转贷给了需要借款的李四,并约定一年利息10%。
问:张三的行为是否会被认定为高利转贷罪?
答案是不会。
高利转贷罪的审查重点:须同时具备——
转贷牟利的目的
套取金融机构资金的行为
高利转贷的行为
其中关于转贷牟利目的,要求借款人在申请贷款之时,便具有转贷牟利的目的,于是采用欺骗手段,取得贷款转贷他人并从中牟利。
而如果借款人出于正当目的取得信贷资金,并无欺骗目的,后改变借款用途将贷款转贷于他人,那么不应被认定为高利转贷罪。
情形4:不直接借款,而是采用其他形式套取银行资金再转贷的,构成高利转贷罪吗?
张三以公司经营名义向银行办理1000万承兑汇票。此后为了将资金转借于李四,张三又编造了虚假的交易关系和买卖合同,将套取的承兑汇票交给李四,由李四向银行贴现。张三从中获利80万元。
问:李四直接从银行取得款项,而不是张三从银行取得款项后再转借李四,这种情况下,张三还构成高利转贷罪吗?
答案是会构成。
此种情形下,只是套取银行资金的手段形式不同,但是实质上张三的行为仍然符合:套取银行贷款转借他人,并从中获利的情形。并且数额上也已经构成高利转贷罪。
情形5:自有资金的同时,仍然套取银行贷款,将银行贷款用于生产经营,将自有资金进行转贷牟利,构成犯罪吗?
张三自己拥有200万资金,同时以转贷牟利目的,套取银行200万贷款。
后将从银行套取的200万资金用于自己公司的生产经营,将原来自有的200万资金转贷给李四,并从中牟利30万元。
问,张三此举会构成高利转贷罪吗?
答案是会构成。
这种情况属于变相转贷的情形。
很多人出于牟利目的,采用如上变相、隐蔽手段转贷牟利,那么实际上仍然会构成高利转贷罪。
支付宝骗贷罪立案标准
一、我国法律规定骗贷罪立案标准是什么
骗取贷款,涉及下列情形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数额一百万元以上的;
(二)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二十万元以上的;
(三)虽未达到上述金额标准,但多次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的;
(四)其他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企业转贷是否会被定义为骗贷罪
大家好,我是海纳百川,感谢悟空邀请。
下面我把我对此事的理解简单阐述一下。
首先来说什么是骗取贷款罪?是指以欺骗的手段取得银行贷款,给银行造成重大损失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以转贷方式从中谋取利益为目的,套取银行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罪与贷款诈骗的区分是,骗取贷款罪与贷款诈骗罪在客观方面都表现为使用手段骗取贷款,区别点在于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对行为人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目的,或者证明其非法占有目的证据不足的,只能认定为骗取贷款罪。骗取贷款罪与高利转贷罪均设置在刑法的同一条中,两罪主观上均没有非法占有贷款的目的,但在客观行为上存在一定相似性。如果行为人骗取贷款以后再高利转贷给他人,其行为就可能同时符合骗取贷款罪与高利转贷罪,最终选择适用哪一罪名,要综合考虑行为人的违法所得、银行的损失等情节。对于造成银行机构重大损失的,一般选择认定骗取贷款罪,以突出犯罪行为的欺骗性和对金融秩序的严重危害性特征;如果没有造成银行或机构重大损失的,行为人通过转贷牟利的,一般倾向于认定为高利转贷罪。
企业向银行申请贷款,肯定需要提供资金用途资料,如果企业向银行申请贷款,资金用于为转贷给其他公司或个人,任何一家银行肯定是拒批了,因为资金用途不符合监管规定。我认为是会的。企业转贷无非就是企业从银行进行贷款后,再将资金用于贷给别人,赚取资金差价,这种行为在刑法上是被定罪的。
我有一个朋友就从事银行放贷工作,他因身体不适的原因不得不离职。银监委就对他在职期间有没有放过类似贷款查了足足半月。最后在对审查无异的情况下。我朋友才能离职回家养病。由此可见我国目前对类似问题的重视。
所以企业肯定会进行材料造假,提供一套假材料,骗取银行贷款。因此构成骗贷罪。
本罪主观方面是故意,犯罪主体是自然人和单位,客体是破坏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客观方面是给银行造成重大损失。
以上内容纯属个人见解。谢谢
公积金骗贷罪立案标准及量刑
骗取贷款,涉及下列情形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数额一百万元以上的;
(二)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二十万元以上的;
(三)虽未达到上述金额标准,但多次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的;
(四)其他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骗贷罪的量刑:
1、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特别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由此可见,只要被认定是骗贷罪,那么最高会被判处7年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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