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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
- 父母的房子儿子继承后,有儿媳妇的产权吗
- 独生子不幸去世儿媳再婚后不再赡养老人,是不是违法的
- 父母把遗产 给了儿子 儿媳妇儿 有权利 分吗
- 如父母过世后,子女配偶有遗产继承权吗
- 婆婆过世后,儿媳妇有权利可以继承房屋吗
- 父母过世两个儿女能继承财产吗
- 儿子去世儿媳孙子是否能继承遗产
- 父母遗产子女的配偶有权继承吗
父母的房子儿子继承后,有儿媳妇的产权吗
法律分析:没有。只要父母一直健在,所有权一直归父母所有,儿媳或女婿就一直没份。如果父母有一方死亡,或双亡,子女作为继承人继承了父母遗产的话,如果父母没有遗嘱专门指定由儿子或女儿个人继承的话,则属于儿子或女儿婚姻存续期间所得,是夫妻共同财产,这时儿媳或女婿就有份。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独生子不幸去世儿媳再婚后不再赡养老人,是不是违法的
毫无疑问:独生子不幸逝世之后的儿媳,不再奉养其公公和婆婆,肯定不违法。如有已长大成人、具备奉养才能的孙子/孙女,当然应该实行奉养爷爷、奶奶的法律义务。为什么这样说呢?
在2020年年底之前,我国标准婚姻家庭关系最根本的法律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从2021年1月1日起,一切触及婚姻家庭方面的民事法律制度,被统一地编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第五编婚姻家庭一编之中;同时,《婚姻法》被明令废止,失去了法律效能。好在原来的法律所确立的根本法律准绳,在《民法典》中被系统地保存下来,得到了很好的继承、开展和进一步的完善。说到底:原法律中所表现的法律准绳,实践上还是继续有效的,并没有被废弃。这是在思索触及到婚姻家庭方面的法律问题时,必需特别强调的一个中心问题。
认真研讨《民法典》的婚姻家庭编的法律规则,能够明显地看出:婚姻家庭制度是以一对夫妇结婚为起点、进而生儿育女、家庭人口不时增加,以后逐步分家另过的过程中开展起来的。第三章是家庭关系,其中的第一千零五十条明白规则:“夫妻双方对等享有对未成年子女抚育、教育和维护的权益,共同承当对未成年子女抚育、教育和维护的义务。”也就是说:夫妻双方抚育、教育、维护其所生育的未成年子女,既是一项与生俱来的法律权益,又是必需实行的法律义务,权益和义务是完整分歧的。而父母子女之间抚育奉养义务的法律底线是第一千零六十七条:
“父母不实行抚育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请求父母给付抚育费的权益。
成年子女不实行奉养义务的,缺乏劳动才能或者生活艰难的父母,有请求成年子女给付奉养费的权益。”
这就是通常所说的你养我小、我养你老的法律源头,毫无疑问:这是强迫性的法律义务。不管是父母亲,还是其所生的子女,必需无一例外地承当起本人的义务,基本没有推脱义务的可能性。假如任何一方不实行义务的,相对的另一方都有请求给付抚育费/奉养费的先天性权益。说到底就是:最终在法庭上见分晓,假如对法院的判决结果置之不理,还能够申请法院强迫执行。
但必需强迫的是:这种抚育/奉养关系,仅限于父母亲与所生子女之间,法律对此基本没有做扩展的解释。这是又一个中心问题。同时,仅就所生儿女而言,儿子和女儿完整一样,应该对等地实行奉养其父母亲的法律义务。理想生活中,那些父母亲擅自剥夺了女儿的财富继承权,女儿完整放弃了对父母亲的奉养义务的做法,都是违背法律规则的。
很明显,在以上的法律规则中,一直没有对女婿与岳父母之间、儿媳与公公、公婆之间的法律权益和义务做出明白的规则。也就是说:我国的民法制度,对抚育/奉养关系,限定在一个很小的范围之内。
理想生活中,为人父母亲,很多人自但是然就上了年岁。一旦年满60周岁,就是法律意义上的老年人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证法》的规则,当然应该依照法律的规则,享用老年人的保证权益。
在这里,第二款对奉养人做了扩展解释,也就是说法定奉养人包括两种人:1、老年人所生的儿女。2、由老年人抚育长大的其他亲属以至没有血缘关系的其别人,包括侄子、侄女,妻侄、妻侄女等。特别应该特别强调的是第三款,身为老年人法定奉养人的配偶,就是指儿子的配偶——儿媳,和女儿的配偶——女婿,他们关于老年人的法律义务是:辅佐法定奉养人实行奉养义务。用很浅显的话解释就是:固然法律上没有直接规则儿媳和女婿对公公、公婆和岳父、岳母负有奉养义务,但在身为其配偶的儿子和女儿实行奉养义务时,儿媳和女婿应当予以辅佐,不能横加干预,更不能回绝实行。总而言之,法律规则的儿媳对公公、婆婆和女婿对岳父、岳母的奉养义务是间接的,处于辅佐、附属状态的。很简单的道理:对老年人的父母亲的奉养义务,从狭义上讲,由其亲生的儿子和女儿去实行就行了,其别人只须从旁辅佐即可,基本没有必要随意地扩展范围。
最后,答复题主组提出的问题:独生子不幸逝世,儿媳再婚后不再奉养我,是不是违法的?综合以上的引见,我们能够得出结论:
1、独生子不幸地逝世了,做为父母亲,彻底地失去了独一的儿子,青丝人送黑发人,这无疑是人世悲剧,痛彻心扉。做为儿媳,就是丈夫不幸逝世,家里失去了顶梁柱,夫妻之间的婚姻关系也不复存在,从此成为孤儿寡母的单亲家庭,肯定也属天塌地陷,痛不欲生。从法律的角度看,儿子这个法定奉养人逝世之后,儿媳作为儿子的配偶的辅佐奉养义务当然也不复存在。即所谓的皮之不存、毛将焉附。毫无疑问:仅就儿媳与公公、婆婆之间的关系而言,独生子逝世之后,儿媳不再奉养公公、婆婆,不只不违法,肯定属于合法行为。
2、题主提出的问题,短少一个关键性的条件:儿子的实践年龄。很简单的一个事实是:假如儿子的年龄超越了45岁,普通状况下,儿子、儿媳所生的孙子、孙女也长大成人了,成了成年人。在此状况下,曾经是成年人的孙子/孙女,对儿子曾经死亡、进入老年人阶段的爷爷、奶奶,肯定负有奉养义务。《民法典》对此有极为明白的规则。
也就是说:假如孙子/孩女曾经长大成人了,有相应的奉养才能,在父亲逝世、爷爷奶奶确需奉养时,就必需实行奉养义务,这是毫无疑问的事情。
3、人生一世,各种各样令人意想不到的状况都有可能发作。不管出了什么事情,人也只能既思索家人的情感要素,又综合思索各自的理想经济条件,综协作出决议。这对儿媳肯定也适用。举个例子,假设孙子/孙女正在上初中,正处于学习的关键期;公公、婆婆都曾经退休,根本养老金还比拟高;儿媳已是中年人,却又收入不高,这就很有可能决议先把儿女抚育长大成人,再思索个人的出路。在此状况下,法律还规则了儿媳在财富继承权上的鼓舞措施——列入第一次第继承人之中。《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条明白规则:“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奉养义务的,作为第一次第继承人。”同时,做为独生子的父亲已死亡的孙子、孙女,对爷爷、奶奶财富肯定享有代位继承权。即:爷爷、奶奶的遗产都是孙辈的,当然尽了奉养义务的儿媳也有一份。
总而言之:出了如此不幸的事情,一切也只能按照法律的规则,再综合思索实践条件的前提下顺势而为,基本不会有现成的处理方法。
父母把遗产 给了儿子 儿媳妇儿 有权利 分吗
儿媳妇不一定有继承权,如果老人的儿子、儿媳妇的配偶不曾死亡,那么根据法定继承的相关规定,此种情形下,儿媳妇没有继承资格。但若是配偶死亡,且儿媳妇尽到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那么享有继承权。
法律分析
一般情况下,儿媳妇不能继承公婆的遗产,因为儿媳妇不属于法定的继承人,但是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是有继承权的。1、如果父母在生前,意思表达真实,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情形下,并未受到欺诈胁迫且亦不符合,重大误解等符合无效或可撤销可变更民事法律行为的情形下,立下了合法有效的遗嘱。遗嘱之中,指定儿子为自己遗产的唯一合法继承人。那么,此种情形之下,该遗产属于儿子的个人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儿媳无权分割对儿子由指定遗嘱所获得的遗产。2、如果父母生前,并未立下合法有效遗嘱。在其去世之后,在法定继承程序之中,儿子以法定第一顺序继承权人的身份,参与法定程序遗产分割所获得的遗产鉴于该遗产的获得,并非属于遗嘱之中明确指定属于儿子个人财产的情形此种情形之下,儿子从法定继承程序之中所分得的遗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若双方离婚儿媳有权对此提出分割主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如父母过世后,子女配偶有遗产继承权吗
去世其子女有没有继承权要看具体情况:孙子女作为子女的子女,在子女先于老人去世的前提下有代位继承权,代位继承权只能继承子女的继承份额。但是,这是建立在老人生前未立有合法有效遗嘱的前提下,按照法定的继承顺序继承的程序。如果老人在生前所立遗嘱里丝毫未提及子女及子女的子女。只要在老人意识表达清晰,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时候所立遗嘱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那么该遗嘱和子女没有任何关系。不过为了避免纠纷,最好对老人所立遗嘱进行公证如果,老人生前未立下合法有效遗嘱的前提下。那么孙子女可以在老人去世之后,遗产分配进入法定继承分配程序时可以主张权利。因为说了,在老人没有合法有效遗嘱的情形下,孙子女有代位继承权。但是如果有合法有效遗嘱且未提及分配给孙子女,那属于老人对于自己财产的合法处置权,任何人不得干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一条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婆婆过世后,儿媳妇有权利可以继承房屋吗
法律主观:
媳妇不是法定继承人,一般不能继承婆婆的遗产,但是,也不是所有情况下儿媳妇都不能继承。有一种情况,那就是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儿媳对公婆尽到了主要赡养义务的,儿媳妇是可以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公婆遗产的。另外,儿媳妇还有一种可以获得公婆遗产的情况,那就是公婆生前留有遗嘱,在遗嘱中明确表示将自己的遗产赠与儿媳。这种情况下,儿媳妇就可以通过公婆遗赠的方式获得遗产。,(一)被继承人生前未设立遗嘱继承或遗赠,也没有遗赠扶养协议的;,(二)全部无效或部分无效遗嘱所涉及的遗产;,(三)遗嘱未处分的部分遗产;,(四)遗嘱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放弃继承或受遗赠;,(五)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六)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先于遗嘱人死亡的。,一方在婚前发生继承,婚后实际取得的财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一般情况下不属于,除非夫妻双方约定。,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第一千零六十五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法律客观:《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条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父母过世两个儿女能继承财产吗
父母过世两个儿女可以继承财产。父母过世后父母的父母和子女便都成了他们的第一顺序继承人,他们完全可以依法来继承他们的财产,如果父母有遗嘱,要按先按遗嘱进行,如果没有遗嘱,那么就按照法律程序来进行。所以父母去世,他的儿女可以继承他的遗产。
儿子去世儿媳孙子是否能继承遗产
能。根据遗产继承顺序分配,夫妻一方去世遗产分配原则按照,其子女以及未去世的配偶可以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第一顺序为继承人为配偶和父母子女,只要有继承人就平均分配,因遗产继承产生继承纠纷的,诉讼时效为三年。
法律分析
如果夫妻一方死亡,遗产,有遗嘱的,遵循遗嘱,没有遗嘱的,其子女和尚存配偶可以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继承人有权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父母双方死亡的,子女可以依法继承父母的遗产。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在父亲去世后所留下来的财产应该由第一继承人继承,当第一继承人有多个时,父亲所留下来的财产应该由这多个第一继承人平分获得。遇到特殊情况时,具体问题具体对待,毕竟每个家庭的状况是不一样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父母遗产子女的配偶有权继承吗
父母遗产子女的配偶有权继承。子女的配偶不是父母遗产的法定继承人,但是有例外情形。如果子女死亡,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儿媳或女婿可以作为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前述作为的”主要赡养义务“,包括为父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主要的生活照料等。并且此种情形也不会影响孙子女的代位继承。
财产分割原则是:
1、坚持男女平等原则,在分割共同财产时,双方应有平等的权利,不能因为一方经济收入较低、没有经济收入而少分;
2、坚持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的原则,在财产分割上适当照顾妇女和儿童的利益,给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一方适当多分一些财产;
3、照顾无过错一方的原则,一方因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和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4、公平原则,离婚时应清算夫妻的经济利益;
5、尊重当事人意愿,财产约定先于法定的原则,公民有权处分自己的财产,可以多种形式处理双方财产问题。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条
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关于父母双亡儿媳有继承权吗的内容到此结束,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