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婚姻自由主要是指公民有权完全自愿地依法决定自己的婚姻问题,不受任何人的强迫或干涉。法律法规规定,公民的婚姻自由受法律保障,婚姻自由是婚姻家庭法的首要基本原则。那么,父母婚姻受阻怎么办?下面是123律师网的详细介绍。
婚姻自由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
婚姻自由和公民的任何其他权利一样,不是绝对的自由,而是相对的自由。
结婚自由主要有两个内容:
(1)婚姻必须完全自愿、真实,任何一方不得强迫、欺骗、利用他人危险或任何人安排、非法干涉对方;
(2)结婚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
离婚自由亦有两方面的内容:
(一)夫妻双方均有权共同作出离婚决定,达成离婚协议,或者夫妻一方在关系破裂,婚姻关系无法维持时,有权提出离婚;
(2)离婚必须符合法定条件,遵守法定程序,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提出离婚是当事人的自由权利,但是否允许离婚需要国家干预,不能由当事人随意决定。我国《婚姻法》明确规定了离婚的原则和程序,离婚后子女的抚养和教育等。这些规定既保障了离婚自由,又限制了离婚自由权的行使。
保障婚姻自由的禁止性规定:
1.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婚姻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通过婚姻索取财产。”这是对违反婚姻自由原则的行为的规定,是法律所禁止的,是对婚姻自由原则从另一个方面的必要补充。包办婚姻是指婚姻关系以外的第三人(包括父母)违反婚姻自由原则,完全违背婚姻当事人意愿,强迫其缔结的婚姻。买卖婚姻是指婚姻关系外的第三人(包括父母)以获取大量金钱为目的而缔结的婚姻。有关部门和人民法院在处理此类纠纷时,要切实保护受害者的合法权益,对包办、买卖婚姻、严重干涉婚姻自由的第三人,要根据情节进行处理。
2.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是指违反婚姻自由原则,阻碍或者干涉他人行使婚姻自由权利的行为,但安排或者买卖婚姻的除外。比如干涉父母再婚、干涉寡妇再婚、干涉和反对男性在女性家中落户、干涉非近亲属同姓婚姻、阻碍或胁迫他人离婚等。为了更好地在婚姻法中体现婚姻自由的基本原则,保护老年人的权益,《婚姻法》第30条规定:“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再婚以及婚姻生活。子女赡养父母的义务不会因婚姻关系的变化而终止。”
3.通过婚姻索要财产。通过婚姻取得财产,主要是指婚姻一方向另一方要求一定的财产作为结婚条件。索要财产的主体通常是婚姻的一方当事人,有时也有第三人(如女方父母)索要财产。处理的时候一般是通过批评教育的手段来解决。因通过婚姻取得财产发生财产纠纷的,一般需要责令主张财产的一方全部或者部分返还给对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