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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
《安全生产法》是2014年8月31日由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新修定通过的法律,原来的2002年11月1日实施的《安全生产法》废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是2007年6月国务院发布实施的。两法出现冲突,应从新法,也就是按《安全生产法》为准。另《安全生产法》是上位法,《条例》是下位法,两法冲突,以上位法为准。
二、交通事故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1、第四十七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现场调查之日起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在查获交通肇事车辆和驾驶人后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2、发生死亡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前,召集各方当事人到场,公开调查取得证据。证人要求保密或者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个人隐私的证据不得公开。当事人不到场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记录。
三、2002版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全文
1、第一条为了正确处理医疗事故,保护患者和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医疗秩序,保障医疗安全,促进医学科学的发展,制定本条例。
2、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3、第三条处理医疗事故,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及时、便民的原则,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责任明确、处理恰当。
4、第四条根据对患者人身造成的损害程度,医疗事故分为四级:
5、一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的;
6、二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7、三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8、四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
9、具体分级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四、交通事故处理条例五十三条第一款
回答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交通事故处理条例》,交通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应当在事故发生后立即将车辆开到路边或者安全地带停放,并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和再次发生。如果车辆无法移动,应当立即报警并设置警示标志。同时,当事人应当在不妨碍交通的情况下,及时抢救伤员,保护现场,维护交通秩序。
五、2002年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是否还生效
一、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实施时间为多久
目前生效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是从2002年9月1日起施行的,发生医疗事故后按该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六十三条本条例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1987年6月29日国务院发布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同时废止。本条例施行前已经处理结案的医疗事故争议,不再重新处理。
1、一旦发生医疗纠纷,病员及其家属有权在发生事故或事件不良后果发生后1年之内提出医疗事故或者事件的鉴定。
2、病员死亡的,其家属应当在病员死亡后或收到尸检报告单后15天内提出医疗事故或者事件的鉴定。其中尸检的申请,则应当在病员死亡后48小时内提出,由所在地卫生局指定的病理解剖部门进行。
3、医疗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对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鉴定结论书之日起15日内,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申请鉴定。对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鉴定结论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4、双方当事人对鉴定结论没有异议的,可以就处理方案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区、县或医科大学申请处理。对该处理决定不服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接到处理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所在省、自治区或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复议,亦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对所在省、自治区或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所作的处理决定或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理决定或复议决定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六、3、根据我国《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依据其所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
1、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事故划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4个等级。
2、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其中,事故造成的急性工业中毒的人数,也属于重伤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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