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580068282

24小时电话

共同承包的土地怎么分割给子女(房屋产权人生前将房屋分配给子女是否合法有效)

admin4个月前563

大家好,感谢邀请,今天来为大家分享一下共同承包的土地怎么分割给子女的问题,以及和房屋产权人生前将房屋分配给子女是否合法有效的一些困惑,大家要是还不太明白的话,也没有关系,因为接下来将为大家分享,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解决大家的问题,下面就开始吧!

本文目录

  1.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家里有老人去世的,村集体是否可以向其子女收承包费
  2. 夫妻离婚,将双方共同财产房子约定给未成年的儿女,这样合法吗
  3. 农村土地被征收,双女户的女儿嫁出还能享受村土地的分红吗
  4. 老人的土地都给了儿子,老人生病,女儿需要和儿子平摊费用吗
  5. 父母宅基地本人有权利分配给子女吗
  6. 房屋产权人生前将房屋分配给子女是否合法有效
  7. 房屋拆迁,被拆迁户主的子女有补偿吗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家里有老人去世的,村集体是否可以向其子女收承包费

这事吧,要视具体问题,区别分析对待了,“一刀切”往往惹出事呢。

对所问我有以下三点看法,欢迎与条友们交流互动。

第一点,如今,农民承包的集体土地实行得是统中有分,分中有统的体制。

如我们这自二轮土地实行承包后,原先村上征收的“三统五提”等全免了,不但免了,农民种地还有许多财政补贴呢。

第二点,本题所问原承包人没了,子女要经营土地,村上可否收取承包费,对此,我是这样解读:如原前是承包地,而且合同仍有效,也在履行,只是主人走了,可有其儿女依法继承承包经营权即可,村上收费涉嫌与法无据。

如是,原主人承包得是村上的机动地,现主人走了,儿女要经营,可与村上协议签订合约,机动地一般而言,村上是要收取一定费用的,因为机动地是公众资源,任何人不可能无偿占有,收益。

这儿分到的责任田与机动地是两回事,大包干后分得的土地,村民是免费耕种的,机动地就不同了。

第三点,因此,农村在这类问题处置上各有不同,处理此类问题要依法,依规。

法规对此规定比较笼统,概括,因此,村干部要吃透法的本意,而且结合实际问题,全面分析,精准研判,否则,容易引发矛盾和争议呢。

由上:我的态度,如是大包干后分得的责任田,子女可继承经营权即可,村上无需另外收费。

如是机动地,村上收费,合情合理也合法了。

夫妻离婚,将双方共同财产房子约定给未成年的儿女,这样合法吗

案例: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王某某于2001年11月11日登记结婚,婚后于2003年9月生育一子王某。因感情不和,双方于2009年9月2日在法院调解离婚。双方离婚时对于共同共有的位于北京市崇文区××路××号院××小区××号楼××单元59号房屋(以下简称59号房屋)并未予以分割,而是通过协议约定该房屋所有权在王某某付清贷款后归双方之子王某所有。2013年1月,李某某起诉至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称:59号房屋贷款尚未还清,房屋产权亦未变更至王某名下,即还未实际赠与给王某,目前还处于李某某、王某某共有财产状态,故不计划再将该房屋属于自己的部分赠给王某,主张撤销之前的赠与行为,由法院依法分割59号房屋。

被告王某某则认为:离婚时双方已经将房屋协议赠与王某,正是因为李某某同意将房屋赠与王某,我才同意离婚协议中其他加重我义务的条款,例如在离婚后单独偿还夫妻共同债务4.5万元。我认为离婚已经对孩子造成巨大伤害,出于对未成年人的考虑,不应该支持李某某的诉讼请求。

焦点:

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将夫妻共同共有的房产赠与未成年子女,离婚后一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是否有权予以撤销?

分析:

目前,审判实践中对此主要有两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离婚协议中夫妻将其共同财产赠与未成年子女的行为,系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的处分,应适用合同法中赠与合同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因而夫妻双方在财产权利转移之前均可以主张任意撤销权。第二种观点认为:离婚协议是夫妻双方对于婚姻关系的解除、子女的抚养、共同财产的分割以及离婚损害赔偿等问题达成的具有人身和财产双重性质的合意,不能简单适用《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行使任意撤销权。

我们采纳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

首先,在离婚协议中双方将共同财产赠与未成年子女的约定与解除婚姻关系、子女抚养、共同财产分割、共同债务清偿、离婚损害赔偿等内容构成了一个整体。通常情况下,当事人是在综合考虑上述因素基础上,对于人身问题和财产问题制定一个概括的“一揽子”的解决方案。在处理财产时,往往经过不断地博弈和协商,通过某一个处分行为来解决多项财产分割问题。所以双方约定将共同财产赠与未成年子女是一个概括的合意,该合意中任何一项财产的处分都与其它财产的处分互为前提、互为结果。如果允许一方反悔,那么男女双方离婚协议的“整体性”将被破坏。同时,离婚协议各个条款的订立都是为了解除婚姻关系这一目的,具有目的上的统一性。在婚姻关系已经解除且不可逆的情况下如果允许当事人对于财产部分反悔将助长先离婚再恶意占有财产之有违诚实信用的行为,诱发道德风险。

其次,原、被告双方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可以适用物权法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十七条:“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在本案中,诉争房屋是原、被告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系二人的夫妻共同财产,由二人共同共有,原、被告二人均不单独享有对诉争房屋处分的权利,处分该房屋需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原、被告双方在离婚时已经对共同财产的处分形成合意,共同表示将房屋赠与未成年子女,该意思表示真实有效,理应对双方产生拘束力。因赠与行为系原、被告双方共同作出,故在离婚后一方欲根据《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单方撤销赠与时亦应取得双方合意,在未征得作为共同共有人的另一方同意的情况下,无权单方撤销赠与。

相关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款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第九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十七条

农村土地被征收,双女户的女儿嫁出还能享受村土地的分红吗

其实我国人民受到古代的男尊女卑的思想还是比较严重的,在改革开放之前,土地分配的时候是只分给男性不分给女性。仔细观察老一辈的人就会发现他们家里有的都没有女孩。那是因为在当时,如果家里多一个男孩,就能多分一分土地。像现在这种思想已经不太严重了,所以女性的权益也受到了相应的保护。但是如果嫁出的女儿已经把自己的户口迁到婆家,就不可以享受村集体的相关待遇了。如果把户口迁出去之后,女方就不再属于村集体,所以就不会再拥有当地土地的承包权,属于关于国家占用土地的一些补偿金,外嫁并且已经迁出户口的女性朋友是没有办法领取的。

老人的土地都给了儿子,老人生病,女儿需要和儿子平摊费用吗

如果按法律办,就让律师说吧!如果让我说,就是自家兄弟姐妹好好商量!如果让我建议,我认为不管兄弟姐妹咋样,我要尽我的力来填补大家做不够,做不到的地方。我确实也辞职照顾过老母亲!。

父母宅基地本人有权利分配给子女吗

父母没有权利擅自分配给子女宅基地。因为宅基地是村集体所有,任何村民个人无权分配宅基地。如果父母的宅基地要分配给子女,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是父母分给子女,父母就不能再申请新的宅基地。二是子女无宅基地,分配给子女符合宅基地一户一宅的条件。三是必须经村集体同意,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如果是有房的宅基地,那么父母分配的是房屋,子女可以拥有这房屋附着的宅基地的使用权。

房屋产权人生前将房屋分配给子女是否合法有效

您好!

合法有效是过程,不是结论。其实这句话应该这么说就对了:

房屋产权人生前完全可以通过合法、有效的手段,将个人房屋分配给子女。

题主可能主要考虑的是“合法有效”的问题。这里分两个方面说明一下:

如何做到合法有效?

要保证合法有效,首先要有一个前提:房屋属于产权人个人合法财产。

在这个前提之下,房屋产权人有多种手段和方式来解决分配问题。保证合法有效,有以下三个要点:

分配的方式要完全合法有效。生前进行分配,有三种方式:买卖、赠与(生前即完成)、继承(身后)。除此之外,没有其他形式。分配的过程、手续要完全合法有效。举个例子,如果是买卖,就要严格按照买卖流程、依据限购政策要求、相关税费管理规定执行;如果是继承,要么订立合法有效遗嘱,要么什么都不做、等到过世后按照法定继承来。子女必须“合法有效”。大家可能会问:子女还有无效、非法的么?有。例如,老人把财产全分配给某个子女了,但是,还有“双无”(无收入来源和无劳动能力)的孩子没有留份额,这种情况下就涉及到“无效”的问题。有强制规定:必须要为这类群体的子女留有必要份额。合法有效的分配方式有哪些?

前面提到过,主要三种方式。这里围绕着“合法有效”,简单展开说一下:

1.买卖。

属于生前即分配完成的方式。要点是:

父母的房产必须是可买卖房产。最简单是是商品房。常见的,例如农村房、承租房、军产房(未移私且为经单位同意)、央产房(没有上市许可)、单位集资房(未经单位许可)均不能进行提前买卖。子女必须有接受资格。要满足当地限购政策的要求。

2.赠与。

属于生前即分配的方式。要点同上。

3.继承。

属于身后分配的方式。这种方式与上述两种方式区别很大:

(1)如果是法定继承。

不存在生前分配的问题。到时候按照继承法规定的顺序继承人进行继承,至于子女之间如何分配,靠的是子女之间的协商,与父母无关。

(2)如果是遗嘱继承。

这里的核心就是遗嘱的合法有效性问题。要想通过遗嘱提前安排,至少要保证做到以下四点:

父母符合订立的前提条件。父母必须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必须出于个人意愿、财产必须是个人合法财产。子女必须符合能够继承的条件。要特别注意:是否有必须要有份额的“双无”子女,子女无任何虐待伤害老人行为。遗嘱形式必须合法有效。只能在五类中选择: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或者口头遗嘱(临终前)。其他形式,包括打印遗嘱、夫妻共立遗嘱等,都不受到法律的明文保护。遗嘱本身必须合法有效。包括遗嘱内容的阐述(文字或者语音,因形式而定)、遗嘱过程证据收集与保存。

房屋拆迁,被拆迁户主的子女有补偿吗

农村房屋拆迁,被拆迁农户的子女要想获得拆迁补偿(最主要的是住房安置),最基本的要同时符合下列3个条件:

该地区的拆迁安置以被拆迁农户家庭成员的人头进行住房安置;

子女的户口仍在户主在一起;

子女未在他处享受过拆迁安置。

这其实就是农村房屋拆迁安置中的住房安置政策问题,作为曾经的拆迁工作人员,特作本答复。

第一,若是按被拆迁房屋宅基地来进行住房安置,与被拆迁农户子女的数量与户口无关。

这种就是根据被拆迁农户的宅基地面积进行住房安置,其实质就是被拆迁的房屋宅基地面积越大,获得的安置房或安置款就越多,与被拆迁农户子女的个数与户口在哪里没有关系。只是实行这种以被拆迁的房屋宅基地进行住房安置政策的地方,已不太多。

第二,若是按被拆迁农户家庭成员的人头进行住房安置,就要看其子女的户口情况和是否已享受过拆迁安置的情况。

这是大多地方都执行的拆迁住房安置政策,笔者这里也一直是执行的这一政策。这一政策执行的程序如下:

根据房产证确定被拆迁农房的产权人。

锁定以被拆迁农房产权人为户主的家庭成员。

核实家庭成员的户口性质及是否已享受过安置。

特别提示:家庭成员必然是户口在一起。家庭成员户口为城镇的,住房安置的方式与标准和农村户口的有所区别,已享受过拆迁住房安置的不能再享受。综上所述,在以家庭成员进行住房安置的地区,子女的户口仍与被拆迁房屋产权人的户口在一起且未享受过拆迁安置的,就能按规定获得拆迁补偿(住房安置)。欲感受“三农微耕机”犁开土地的更多乡土气息,敬请关注@乡村微视界之乡村漫记,衷心感谢阅读和点赞。

(本文图片来自网络)

好了,本文到此结束,如果可以帮助到大家,还望关注本站哦!

本文链接:http://flwt.12364.com/flwt/94b1c269303dd745.html

在线咨询
手机:18580068282
电话咨询1
免费热线:18580068282
电话咨询2
免费热线:18580286655
关注微信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