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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公司能不能成为合同的主体地位(劳动纠纷申请仲裁是告总公司还是分公司)

admin3个月前549

这篇文章给大家聊聊关于分公司能不能成为合同的主体地位,以及劳动纠纷申请仲裁是告总公司还是分公司对应的知识点,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不要忘了收藏本站哦。

本文目录

  1. 劳动纠纷申请仲裁是告总公司还是分公司
  2. 集团公司可以改为股份公司吗怎么样
  3. 业主委员会成为物业公司签约合同的主体,会不会解决物业和业主之间的矛盾你怎么看
  4. 签订了《合作协议》,总经理与公司是不是劳动关系
  5. 合同用工a类和b类有什么区别
  6. 请问有限公司可以做有限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吗为什么
  7. 分公司可以独立参与政府采购吗

劳动纠纷申请仲裁是告总公司还是分公司

劳动合同是和分公司签的,劳动纠纷主体是分公司,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按照啊·《劳动合同法》合法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承担向对应的责任。

如果分公司未取得营业执照,那么分公司和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到合同可以由劳动部门或人民法院认定为无效。

《劳动合同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第九十三条对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用人单位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劳动者已经付出劳动的,该单位或者其出资人应当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经济补偿、赔偿金;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集团公司可以改为股份公司吗怎么样

按照《公司法》的规定,我国公司只有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包括一人有限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符合法定条件的有限公司可以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

一、集团公司是指以资本为主要联结纽带,以母子公司为主体,以集团章程为共同行为规范的,由母公司、子公司、参股公司及其他成员共同组成的企业法人联合体。

《公司法》中没有集团公司的概念,所以,没有“集团公司改为股份公司”的可能性,也就没有相关的答案,更不好回答“怎么样”了。

二、有限责任公司符合《公司法》规定的股份有限公司的条件的,可以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并依照本法有关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程序办理。国有企业可以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

三、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

(二)发起人认缴和社会公开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三)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四)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并经创立大会通过;

(五)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六)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业主委员会成为物业公司签约合同的主体,会不会解决物业和业主之间的矛盾你怎么看

物业公司在中国不该存在,即使存在也不应该以现如今的模式存在。至于所谓的业主委员会,也只是下策中的上策,相当于暴政中的农民起义军,作用有限不说,很容易被招安,策反。

签订了《合作协议》,总经理与公司是不是劳动关系

1.是劳动关系。

因为劳动关系是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为其成员,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下提供有报酬的劳动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2.判断的依据:(1)双方主体及其主体地位。特别是劳动者为其成员,受用人单位管理的地位。(2)具体的工作内容、行为属性。(3)劳动报酬的规定。(4)关系收到劳动法律调整。3.您所说,虽然签订的合作协议,但本质属于劳动关系,而且还没有依法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如果有书面的劳动合同的话,此合作协议可以作为补充协议。

合同用工a类和b类有什么区别

A类合同,就是劳动者与国有企业直接签订的劳动合同。B类合同,是指劳动派遣合同。都是法定的用工形式。

合同工A类主要是指以前老的正式员工的合同,而合同工B类主要是近两三年进入邮政部门的新员工所签订的合同。

合同工A类主要是指以前老的正式员工的合同,而合同工B类主要是近两三年进入邮政部门的新员工所签订的合同。

扩展资料

合同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合同是发生在当事人之间的一种法律关系。合同关系和一般民事法律关系一样,也是由主体、内容、客体三个要素组成。

合同:合同是当事人或当事双方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广义合同指所有法律部门中确定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狭义合同指一切民事合同。还有最狭义合同仅指民事合同中的债权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85条: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条: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

合同(Contract),又称为契约、协议,是平等的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合同作为一种民事法律行为,是当事人协商一致的产物,是两个以上的意思表示相一致的协议。

只有当事人所作出的意思表示合法,合同才具有国家法律约束力。依法成立的合同从成立之日起生效,具有国家法律约束力。

请问有限公司可以做有限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吗为什么

这个问题受《合伙企业法》的规制。

《合伙企业法》规定,本法所称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可见,我国的合伙企业包括普通合伙和有限合伙企业。

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本法对普通合伙人承担责任的形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限制性规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答案如题。

分公司可以独立参与政府采购吗

你好,在我的头条文章里,有个问题分析,现转发给你参考。

分公司能否参加政府采购,在理论界一直有争议,在实际操作中各地区也存在一些差异。个人认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分公司能够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但在实际操作中应加强对其履约能力的监督管理。

一、分公司的性质:分公司是总公司依法设立的其他组织

我们通过现行国家法律法规来分析一下分公司的性质。

1.《民法总则》第七十四条规定:法人可以依法设立分支机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分支机构应当登记的,依照其规定。

2.《公司法》第十四条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3.《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共包括八类,其中第五类为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法人的分支机构。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十条,列举了“其他组织”的9种类型,其中之一为“法人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

因此,分公司是总公司依照法定程序登记设立的其他组织。分公司具备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不具备法人资格,这也是分公司与子公司的重要区别。

二、分公司是否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分公司能否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是理论届争论的焦点。

1.《民法总则》第七十四条规定:分支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由法人承担;也可以先以该分支机构管理的财产承担,不足以承担的,由法人承担。

2.《公司法》第十四条规定: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由此可以看出,分公司具备一定的民事责任承担能力,总公司对其民事责任进行总兜底。从法律层面分析,分公司承担民事责任是以总公司的法定责任为保障。

因此,个人认为,分公司具备就其自身财产范围内的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由于总公司的法定责任存在,经总公司认可或在授权范围内民事活动,将由总公司进行兜底承担。因此,分公司应视同具备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主体。

三、分公司应是合格的政府采购当事人

现行政府采购活动的当事人的规定包括:

1.《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供应商是指向采购人提供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第二十二条规定供应商应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应当具备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提供下列材料:(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自然人的身份证明……。

根据上述规定,作为其他组织的分公司具备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资格,并需提供营业执照(没有强调一定需要法人营业护照)证明其是否具备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三、实际操作中注意的问题

目前,对分公司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担忧主要有二方面,一是对法律依据的论证,二是对分公司履约能力的担忧,出现违约时是否有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能力,普遍认为与分公司签署合同存有巨大风险。

从实际工作来看,分公司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行业主要集中在全国性经营的企业,如电信、保险、电力等。由于管理体制的因素,不可能让总公司直接参与到各地的政府采购活动中。但是,在分公司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中,采取相应的保障措施是非常必要的。

一是确保分公司在授权范围之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总公司对分公司的授权应明确,只有在总公司授权认可的经营范围、采购规模范围内,在总公司承诺的商务与技术支持下,才能更充分保障分公司的履约能力与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避免出现分公司为了提高中标率,在总公司不知情的情况下,擅自承诺商务、技术条款,却又无法履行。一旦出现违约时,难免会受总公司、分公司内部纠纷影响。因此,允许分公司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由总公司出具授权函。这种授权函可以一事一授权,也可以限定范围或限定金额内的批量授权。

二是采购人应加强对分公司中标后监督管理,防止出现中标后擅自变更项目负责人、转包、非法分包,在得不到总公司支持情况下,降低产品质量或服务标准等情况。这些情况需要在招标文件、合同中提前约定。

总之,分公司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是合法合规的,但既要充分发挥分公司的本地化管理优势,又要保障采购人项目实施质量。

好了,本文到此结束,如果可以帮助到大家,还望关注本站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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