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外执行由人民法院和监狱管理机关以及公安机关决定。服刑人员监外执行的条件是生活无法自理、怀孕或处于哺乳期的妇女、存在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等。
一、
监外执行由谁决定
监外执行由人民法院和监狱管理机关以及公安机关决定。
有权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主要包括对罪犯判处刑罚并交给执行机关执行刑罚的人民法院,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机关和看守所、拘役所的上级主管公安机关。
二、
服刑人员监外执行的条件是什么
服刑人员监外执行的条件是:
1.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2.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3.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监外执行的实施机关有公安机关。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在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决定;在交付执行后,暂予监外执行由监狱或者看守所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者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
三、
监外执行可以减刑吗
监外执行不可以减刑。找法网提醒您,监外执行,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拘役的罪犯,由于其具有不宜收监执行的特殊原因,按照法律规定,由居住地社区矫正机构执行,在监外来执行刑罚的一种执行办法。但对于被判处死刑或者死缓执行未减刑的罪犯,一律收监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