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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一环内***补偿规定(西安市农村***补偿标准)

admin2个月前325

西安市城市房屋***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房屋***管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城市建设顺利进行,根据《西安市城市房屋***管理办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并需要对被***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细则。第三条 城市房屋***,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有利于城市旧区改造和生态环境改善,保护文物古迹和历史街区。第四条 ***人应当依照本细则规定,对被***人给予补偿、安置;被***人、房屋承租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搬迁。本细则所称***人,是指取得房屋***许可证的单位。本细则所称被***人,是指被***房屋的所有人。本细则所称房屋承租人,是指与被***人具有合法租赁关系的单位和个人。第五条 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城市房屋***的主管部门。西安市城市房屋***安置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管理办)负责本市新城区、碑林区、莲湖区、雁塔区、未央区、灞桥区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管理工作。临潼区、阎良区、长安区和市辖县城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区、县***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城市房屋***管理工作,并接受市城市房屋***主管部门和市***管理办的业务指导。规划、建设、土地、市政、公安、工商、教育、劳动和社会保障等行政管理部门以及有关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房屋***管理工作。第二章 ***管理第六条 实施房屋***,必须依法取得房屋***许可证。申请领取房屋***许可证的单位,应当在指定银行设立***补偿安置资金专用账户,足额存入***补偿安置资金。补偿安置资金应当全部用于房屋***的补偿安置,不得挪作他用。市***管理办或者区、县***行政管理部门在发放房屋***许可证前,应当与申请领取房屋***许可证的单位、开设***补偿安置资金专用账户的银行签订***补偿安置资金使用监管协议。未经市***管理办或者区、县***行政管理部门同意,该银行不得拨付***补偿安置资金。第七条 ***人应当在房屋***许可证确定的***期限内实施房屋***。在***期限内未完成***的,可以申请延期,但最长不得超过一年。第八条 ***人应当在房屋***许可证载明的***范围内实施房屋***。***人不得擅自扩大或缩小批准的***范围。第九条 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在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对涉及***的用地红线图应当进行公示。第十条 ***人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之日起15日内向市***管理办或者区、县***行政管理部门提出***摸底和暂停下列事项申请,市***管理办或者区、县***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通知有关部门及***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暂停下列活动:(一)暂停办理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改变房屋的使用性质等手续;(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暂停核发营业执照。暂停期限一般不得超过1年。***人在市***管理办或者区、县***行政管理部门发出暂停办理有关手续通知的有效期限内,因特殊原因不能实施***,确需延长期限的,应在期满前3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市***管理办或者区、县***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延期申请,经批准后应及时通知有关部门。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一年。***人在暂停期限内未实施***,或者超过暂停期限逾期不办理延期手续的,上述限制规定自行解除。第十一条 ***人可以自行***,也可以委托具有房屋***资格的单位实施***。接受委托的单位,不得转让***业务。第十二条 实施房屋拆除,应当由具有建筑施工企业资质证书、具备保证安全条件的企业承担。施工企业应当编制拆除方案,确保房屋拆除中的人身、财产安全。施工企业负责人应当对拆除施工安全负责。第十三条 ***人应当制定***安置计划和***安置方案。***计划和***方案应包括:***范围、被***房屋状况(包括使用性质、面积、权属)、***实施单位及其相应的工作人员名单、补偿方案(包括***补偿概算资金、补偿安置资金来源、产权调换房源、过渡用房或者其他临时过渡措施)、***的方式和期限、房屋拆除方案(包括安全防护和环保措施)。

西安市城市房屋***补偿标准是什么?

一般实施货币补偿,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

根据《西安市城市房屋***估价暂行规定》

第二十五条***补偿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产权调换。除本细则另有规定外,被***人可以自主选择***补偿方式。

第二十六条实行货币补偿的,根据被***房屋的区位、使用性质、产权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

实行产权调换的,除租赁私有房屋外,住宅和非住宅房屋均以被***房屋产权建筑面积为安置依据。价格的结算,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对产权调换的房屋,以被***房屋的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与安置用房的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相抵进行结算。

(二)对承租国有直管住宅房屋的承租人,产权人放弃产权的,安置的住宅房屋建筑面积中原自住面积部分,按当年房改规定的***格结算,超出原自住面积部分(不含本细则第三十四条规定增加的面积),按安置用房的房地产市场评估价结算。

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的确定,按照《西安市城市房屋***估价暂行规定》执行。

拓展资料:

《西安市城市房屋***管理实施细则》

第二十七条***用于公益事业的房屋及其附属物,***人应当予以重建,重建必须符合城市规划。不需要重建的,予以货币补偿。

第二十八条***有租赁关系的国有直管公房,被***人要求货币补偿的,租赁关系终止。货币补偿金额的50%支付给被***人,50%支付给房屋承租人。***前租赁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租赁的私有房屋,被***人与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赁关系的,***人应当对被***人给予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被***人与房屋承租人未解除租赁关系的,***人应当对被***人实行产权调换,安置用房由原承租人继续承租使用。***前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三十二条在批准的***范围内涉及集体土地上的农民住宅房屋需要***的,具备条件划拨宅基地的,由所在区县人民政府按照城市规划和有关规定划拨宅基地,由被***人自建,并由***人对被***人自搬迁之日按本细则第三十七条(一)项规定的标准发给6个月的过渡补助费;没有条件划拨宅基地的,比照该***范围的国有土地上住宅房屋的***安置规定,由***人对被***人予以安置、发放过渡补助费。对被***的房屋由***人按照下列规定对被***人进行补偿:

(一)被***的房屋经批准并有房屋产权证的,比照该***范围内国有土地上住宅房屋补偿规定予以补偿。

(二)***未经批准、无房屋产权证的二层以上房屋,按其二层以下(含二层)的建筑面积或按***人常住人口人均建筑面积30平方米计算,予以补偿。被***人属重新划拨庄基地的,按补偿面积的重置价上浮20%至60%;被***人属没有条件划拨宅基地的,按补偿面积的重置价上浮10%至30%。

参考资料:

百度百科-西安市城市房屋***管理实施细则

本文链接:http://flwt.12364.com/flwt/984f3a7cd416e32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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