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关于离婚时擅自转让股权的情形有哪些类型很多朋友都还不太明白,不过没关系,因为今天小编就来为大家分享关于配偶一方离婚前将公司股权转让给父母有效吗的知识点,相信应该可以解决大家的一些困惑和问题,如果碰巧可以解决您的问题,还望关注下本站哦,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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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件涉及了公司股权价值,该如何确定股权呢?
实践中,关于如何确定公司股权价值的方法是什么?
第一、以公司注册资本金为参照评估出股权的价值,该方法简单方便,但是由于公司资产在经营过程中不断的变化,计算的股价不客观真实,2013年新的公司法施行后,我国成立公司不再进行验资,很多公司注册资本金500万,可能只是空壳公司,没有什么资产可分割。
第二、以公司实际资产债务表为参照评估股权的价值,主要是公司实际资产减去公司负债得出公司现有价值,根据股东所占的份额得出股东享有的权益,该计算方法对公司出具资产负债表真实要求较高,对公司资产价值的评估较为重要,负债真实性的统计尤为重要,很多公司为逃避税收,提供假的账务,这样评估的股权价值偏差较大。
第三、以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确定的评估方法得出股权的价值,根据中国资产评估协会2017年10月1日修改生效的《资产评估执业准则—企业的价值》,重点介绍收益法、市场法和成本法三种评估方法选择,一种或者多种方法进行评估。
1、企业价值评估中的收益法;是指将预期收益资本化或者折现,确定评估对象价值的评估方法。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应当结合被评估单位的企业性质、资产规模、历史经营情况、未来收益可预测情况、所获取评估资料的充分性,恰当考虑收益法的适用性。收益法常用的具体方法包括股利折现法和现金流量折现法。
(1)股利折现法是将预期股利进行折现以确定评估对象价值的具体方法,通常适用于缺乏控制权的股东部分权益价值评估。股利折现法的预期股利一般应当体现市场参与者的通常预期,适用的价值类型通常为市场价值。
(2)现金流量折现法通常包括企业自由现金流折现模型和股权自由现金流折现模型。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应当根据被评估单位所处行业、经营模式、资本结构、发展趋势等,恰当选择现金流折现模型。预测现金流量,既可以从市场参与者角度进行,也可以选择特定投资者的角度。从特定投资者的角度预测现金流量时,适用的价值类型通常为投资价值。
2、企业价值评估中的市场法;是指将评估对象与可比上市公司或者可比交易案例进行比较,确定评估对象价值的评估方法。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应当根据所获取可比企业经营和财务数据的充分性和可靠性、可收集到的可比企业数量,考虑市场法的适用性。市场法常用的两种具体方法是上市公司比较法和交易案例比较法。
(1)上市公司比较法是指获取并分析可比上市公司的经营和财务数据,计算价值比率,在与被评估单位比较分析的基础上,确定评估对象价值的具体方法。上市公司比较法中的可比企业应当是公开市场上正常交易的上市公司。在切实可行的情况下,评估结论应当考虑控制权和流动性对评估对象价值的影响。
(2)交易案例比较法是指获取并分析可比企业的买卖、收购及合并案例资料,计算价值比率,在与被评估单位比较分析的基础上,确定评估对象价值的具体方法。控制权以及交易数量可能影响交易案例比较法中的可比企业交易价格。在切实可行的情况下,应当考虑评估对象与交易案例在控制权和流动性方面的差异及其对评估对象价值的影响。如因客观条件限制无法考虑控制权和流动性对评估对象价值的影响,应当在资产评估报告中披露其原因以及可能造成的影响。
3、企业价值评估中的成本法;是指以被评估单位评估基准日的资产负债表为基础,合理评估企业表内及可识别的表外各项资产、负债价值,确定评估对象价值的评估方法。
声明:
离婚财产如何分割?
答:您好,根据您的提问,这属于《民法典》婚姻编的内容。
一、解决这个问题,我们需要首先了解相关的法律规定。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二、结合法律规定,我们可以概括以下几点:
第一,夫妻双方婚后取得的财产如无特别约定应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应当公平分配;
第二,夫妻的共同财产离婚时应当清偿二人的共同债务;
第三,出于保护弱势一方及无过错方的原因,在离婚分割财产时应当适当予以帮助。
总之,离婚财产的分割主要还是以双方协商为主,适当照顾无过错方与弱势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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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离婚法8大条件
1、2021年元旦《民法典》实行,更加保护全职太太和“丧偶式婚姻”
《民法典》新增了“离婚经济补偿制度”: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
这一规定,有助于社会形成热爱家庭、服务家庭、建设和谐美好的社会新风尚。同时,对于家庭贡献大者来说,更加符合客观实际,也更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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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说明的是,这个“负担较多义务”应不单指全职太太,一方又工作又照顾家庭、孩子,而另一方对于家庭不管不顾,也就是说的“丧偶式婚姻”,应该属于此种情况。
2、离婚时更加保护无过错方权益
无过错方在离婚时可以申请多分财产。还增加了“其他重大过错”一项,就是说除了对方的“过错”不限于出轨、家暴、虐待等,对方如果出现了其他重大过错,无过错方也可以获得赔偿。
3、民法典新增“离婚冷静期制度”
《民法典》规定,申请协议离婚后,30天内都可以反悔撤回,同时在30天期满后,双方也要在30天内去申请领取离婚证,如果任一方不领取的,则视为申请撤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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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要注意:“离婚冷静期制度”是只针对协议离婚的夫妻双方,而不针对起诉离婚的夫妻。即诉讼离婚不受此限制,当事人随时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4、离婚不再“遥遥无期”,分居满1年后,应当判决离婚
《民法典》新增了一种法定应当准予离婚的情形,即经过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男女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现行的《婚姻法》规定,第一次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起诉的一方要经过6个月后才能再次起诉离婚,而且再次起诉后也不一定能判离,如果对方无过错,想要起诉离婚很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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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规定降低了判决离婚的门槛,避免了多次离婚诉讼都不能判离的情况,给予了双方更多的离婚自由。
5、扩大了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范围
《民法典》中,关于夫妻双方共同财产范围,新增加了“其他劳务报酬”和“投资的收益”这两项。
其他劳务报酬主要指兼职、外快、UU跑腿等,即使未告知对方,仍然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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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的收益是指投资公司股权、股票等的收益,但只限于婚后投资,另外要注意的是投资亏损也算共同亏损。
6、夫妻共同债务需要双方共同确认,避免一方“被负债”
《民法典》第1064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这一规定,是对目前社会中夫妻一方往往在不知情或者发生不明债务的情形下,被另一方故意负债的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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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一方在外偷偷欠债,或因一己私利故意制造债务,逼迫对方承担的,明确为个人债务,保护了夫妻另一方的合法权益。
需要注意的是,事后还款=事后追认,因此只要你为对方偿还了不明债务,即使不知情,就等于你承认了这部分债务,剩下的需要共同偿还。
7、明确婚内财产分割情形,一方“挥霍”财产为法定的可以少分或不分财产的行为
《民法典》新增了“挥霍”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比如发现对方有各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等行为时,而且夫妻双方不想离婚,就要及时主张婚内财产分割,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而且,“挥霍”夫妻共同财产为法定的可以少分或不分财产的情形之一,这一新规定保护了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家庭共同财产,保护了夫妻另一方的合法权益。
8、离婚后孩子怎么判?
《民法典》规定,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这比现行《婚姻法》中“哺乳期”的说法更加清晰明确。
8周岁以上的子女,则需要尊重他们本身的真实意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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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8条,都是大家非常关切的婚姻相关的法律条文。而完整的《民法典》包括7编,共1260条,各编依次为总则、物权、合同、人格权、婚姻家庭、继承、侵权责任,以及附则。
离婚后农村股权证怎么办
协商不成可起诉至法院分割财产,孩子较小随女方可能性较大,一般以有利于孩子成长为原则,房子如果是婚后购买,一般情况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对外债务用于共同经营的产业,也属夫妻共同债务
离婚后公司股权的处理办法:如果双方能够达成约定,且与公司(股东过半数)协商一致的,可由非股东一方成为股东。如果双方不能达成约定,或不能与公司(股东过半数)协商一致的,可由公司回购该股权,双方在根据该回购款进行分割。
配偶一方离婚前将公司股权转让给父母有效吗
在夫妻共同财产中,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共同的权利,承担共同的义务。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
但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该财产的,应当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对其他共有人的损失,由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人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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