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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岁以上免于刑事处罚吗
60岁以上犯刑事案件是不会免于刑事处罚的。一、免予刑事处罚的年龄
没有免于刑事处罚的说法,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但情节严重的也会负刑事责任。
二、法律规定
刑法第十七条【刑事责任年龄】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刑诉口诀怎样用
【独门口诀4】
危、恐、黑、毒要保护,
信息、音容、接、住、他
【口诀解析】
▲《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毒品犯罪等案件,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因在诉讼中作证,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采取以下一项或者多项保护措施:1.不公开真实姓名、住址和工作单位等个人信息;2.采取不暴露外貌、真实声音等出庭作证措施;3.禁止特定的人员接触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及其近亲属;4.对人身和住宅采取专门性保护措施;5.其他必要的保护措施。
证人、鉴定人、被害人认为因在诉讼中作证,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可以向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请求予以保护。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依法采取保护措施,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
有犯罪记录能跑滴滴吗
可以的,因为有犯罪记录与从事滴滴运输工作不是一个层面上的事情,从事滴滴是职业方面的事,有犯罪记录是受过刑事处罚,只要具备从事滴滴的必备条件就可以注册滴滴,比如有驾驶员资格,有小型汽车就可以。
被判死刑,临刑前发明出能遏制新冠病毒的药物,可以免除死刑吗
死刑是一种极刑,是最为严厉的刑罚,凡是被判处死刑的,必然罪大恶极,比如故意杀人、绑架、抢劫、强奸、贩毒等这类影响恶劣、极具社会危害性的犯罪行为都有可能被判处死刑;
另一方面,新冠已经持续了近两年的时间,虽然经过严密防控和疫苗注射,大范围的传播已经得到控制,但尚无特效药予以应对,偶有零星病例出现,耽误生产、影响生活。
可以这么说,新冠仍然是横在人类面前的一大难题,谁要是能开发出能彻底消灭或遏制住新冠的有效药物,不敢说名垂青史,至少也是浓墨重彩的一笔。
一切基于假设:如果临刑前,死刑犯发明出能遏制新冠的药物,算是“将功赎过”,免于死刑吗?
首先,死刑的种类和适用范围“死刑”是一个宽泛的说法,严格意义上来讲,正确的说法应该是“死缓”(死刑缓期两年执行)或死刑立即执行。
被判处“死缓”的,大多“死不了”,甚至可以在有生之年出狱,为什么这么说呢?根据《刑法》第50条之规定,被判处死缓的,在缓刑期内没有犯罪,两年期满后减为无期徒刑,后期表现良好可以继续减刑,最低服刑年限不低于25年;如果缓刑期内有重大立功表现,那么减为25年有期徒刑,后期可以继续减刑,最低服刑年限不低于20年;
也就是说“死缓”大概率走不到临刑这一步,大多最后都减为无期徒刑,实践中还有一些被判处死缓的人后期经过不断的减刑,在有生之年还能出狱。
另一种是“死刑立即执行”,所谓“立即执行”就是没有两年的缓刑期,被判处立即执行后,罪犯可以二审上诉,如果二审维持原判,没有特殊情况的话,接下来进入复核和执行令签发程序,最终难逃一死。
那么死刑的适用范围又是如何规定的呢?
上文我们说到死刑是极刑,只有罪大恶极的才有可能被判处死刑,近些年来死刑的适用范围越来越慎重了,而且取消了一些适用在死刑的罪名,比如之前的走私文物罪、票据诈骗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盗窃罪(数额巨大)、传授犯罪方法罪等13个罪名都可以最高判处死刑,后来逐渐取消了。
以上说的是一般情况,事实上对于特殊人群,即便其犯罪行为构成死刑,也不会被判处死刑,这些特殊人群包括:
1,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
2,审判时怀孕的妇女;
3,审判的时候年满75周岁以上的(手段残忍的除外)。
归结起来,犯罪时或者审判时的未成年人、孕妇、75岁以上老人一般不适用于死刑。
第二,发明出新冠“特效药”,可以免除死刑吗?言归正传,“发明出遏制新冠的药物,能否免于死刑”?
要弄明白这个问题,我们只需要知道立即停止执行死刑的条件是什么就知道了。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62条的规定,3种情况下应当停止死刑的执行,具体包括:
在执行前,发现判决可能有错误的;
在执行前,罪犯揭发重大犯罪事实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现,可能需要改判的;
在执行前,罪犯正在怀孕的。
如果执行前发现有上述三种情况之一,应当立即停止执行,并上报最高法,最终由最高法作出裁决。
从以上三种情况来看,“发明出特效药”有可能属于“其他重大立功表现”的范畴,但最终的认定还要看最高法出具的意见,到底能否构成“重大立功表现”还存在变数。
历史上曾经出现过类似的案例,李洪涛,浙大电子系毕业,后来误入歧途,诈骗银行资金、偷盗名车,1993年数罪并罚被判处死刑。狱中的他凭借着浙大电子系毕业生的身份,在监狱中发明出了“无刷电励磁电机”,技术含量极高,也申请了发明专利。
后来,正是凭借着这项发明,在临刑前的几天,云南省高院改判为“死缓”,后来经过良好的表现最终减刑出狱了。
结合以上法条和实例来看,“发明出遏制新冠的特效药”能否免于死刑执行,关键看能否被认定为“重大立功表现”,如果认定为“重大立功表现”,大概率是可以改判为“死缓”的,后期经过良好的狱中表现,有可能有生之年出狱。
但以上也仅仅限于“假设”,事实上快两年的时间过去了,全球最顶尖的医学专家和传染病学专家都尚未研究出所谓的“特效药”,凭一己之力的死刑临刑犯又怎么可能在短时间内做出如此之大的突破呢?无异于天方夜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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