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铁们,大家好,相信还有很多朋友对于帮人管理基金犯法吗和个人成立慈善基金会是否合法的相关问题不太懂,没关系,今天就由我来为大家分享分享帮人管理基金犯法吗以及个人成立慈善基金会是否合法的问题,文章篇幅可能偏长,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下面一起来看看吧!
个人成立慈善基金会是否合法
合法,但需要注册,并符合《基金会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基金会工作人员可以有工资。慈善基金会分面向公众募捐的公募基金会和不得面向公众募捐的非公募基金会两种。公募基金会,如中华慈善总会、红十字会、宋庆龄基金会,民间很难获准设立公募基金会。非公募基金会在特定的群体中募集资金,实施慈善,或者是特定的群体为集合成员资金行善而设立的,民间的基金会基本都是非公募基金会。设立一家非公募基金会,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需要双重管理:不仅需要到民政部进行登记(实为审批),还需要挂靠一家慈善领域相关的“业务主管单位”。《基金会管理条例》第三条基金会分为面向公众募捐的基金会(以下简称公募基金会)和不得面向公众募捐的基金会(以下简称非公募基金会)。公募基金会按照募捐的地域范围,分为全国性公募基金会和地方性公募基金会。第八条设立基金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为特定的公益目的而设立;(二)全国性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800万元人民币,地方性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400万元人民币,非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200万元人民币;原始基金必须为到账货币资金(三)有规范的名称、章程、组织机构以及与其开展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四)有固定的住所;(五)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上海富盎得私募基金在民间集资合法吗
民间集资安全吗?
个人私募资金合法吗
私募基金在中国是合法的
2014年7月11日,证监会正式公布《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中对合格投资者单独列为一章明确的规定。明确私募基金的投资者金额不能低于100万元。
根据新要求的“合格投资者”应该具备相应的风险识别能力以及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能低于100万元。投资者的个人净资产不能低于1000万元以及个人的金融资产不能低于300万元,还有就是个人的最近三年平均年收入不能低于50万元…
欺骗购房者交维修基金违法吗是否可能构成民事欺诈或者诈骗
欺骗购房者交维修基金违法的,是物业公司构成欺诈行为。
1、物业维修基金是依据有关法规筹集的用于新商品房和公有住房出售后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之用的专门款项。2、在前期物业管理期间,发展商应将物业维修基金以业主委员会的名义存入金融机构。
3、或小区业主委员会、相关业主直接到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物业公司返还物业维修基金。
我们小区的电梯坏了,才交房四五年,物业就要动用业主的房屋维修基金,合法吗
谢谢邀请。
现在的开发商建设的小区商品房子,一年比一年高。电梯,无疑成为最为省力方便的回家快捷工具。电梯事故的发生,给业主们都敲响了警钟。电梯的正常运行关系着人身安全,所以物业也是更加在意电梯的维护和保养,检修。
题主说的小区电梯才交房四五年,电梯就坏了,对物业动用业主的房屋维修基金问题产生了疑问。确实,一旦动用房屋大修基金,将来房屋的维修费用也是需要业主掏腰包的。更何况,住宅小区的使用产权是70年。
电梯的厂商给的保修期是一年。电梯的使用年限是15年,备用电梯的年限是18年。现在大品牌的部分电梯厂商的保修期是二年。常规来说,住宅的电梯3-5年不会出现大维修现象。每年交的电梯维护费和电费,都是够平时保养,小检修使用的。根本不用动用房屋维修基金,不在改造和大修,更换的范围里面。
像题主说的这种这种情况,电梯早过了免费维修期,同时属于大修改造更新情况。只能说买的电梯的质量,确实有点不过关,或者平时的保养维护工作没有做到位,也不排除人为因素,或者自然现象,导致最后主机类损坏。为了后续的生活,不能不修。
个人损坏,需要责任人承担
有这样的故事,小张家装房子时,新买了很多家具,为了方便把家具搬进电梯里面,用工具箱挡住电梯门。哪里想到电梯门回关时,把工具箱打翻,里面工具掉了出来,卡住电梯,造成配件损坏了。小张觉得已经交了维护费用给物业,物业来承担维修。但是物业认为是小张使用电梯不当,造成电梯的维修。物业承担的只是平时的正常保养维修。科技智能监控,可以证明事故的全程发生。所以这样的事故,属于人为因素,需要小张全责维修。
当非人为因素产生的费用,大于平时的保养维护费用,就需要动用房屋维修基金
维修基金业主只交购房的2%,开发商承担30%的份额。房屋维修基金累计起来,金额很大。根据现行的维修基金管理规定,权属为全体业主或者部分业主共有,在使用功能上,也是为全体业主或者部分业主,共同服务的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备,都可动用维修基金。
物业动用维修基金也是需要一个流程。需要专业的维护保养电梯公司鉴定,做出成本预算。按照《物权法》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物业动用维修基金,需要提供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书面委托签字,和小区房屋竣工时间资料,确定保修年限以及电梯超保修期的条件,向国家行政单位市级房屋维修资金管理中心,提供书面申请使用权利。
如果有的物业公司,提出让业主自己出资维修的建议。小区的业主同意这样做,也是一种不错的操作方案。维修时间上,要节省很多。
题主说的情况,所以,动用房屋维修基金是合理的,合法的。
电梯,发生故障不仅影响生活,还损失金钱,是大家都不愿意发生的。维护和安全使用电梯,是每个业主都要注意的事情。特别是,现在,不能小孩子自己随便使用电梯,防止熊孩子事件发生,造成不必要的困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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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资金客户组成有限合伙,以机构客户形式认购私募基金合法吗
近年来,“投资理财”一直是热门话题。从银行到信托公司再到如雨后春笋般涌现的各类私募投资基金,各类机构均大规模地推出了各种理财产品。虽然这些理财产品向投资者承诺了远高于银行存款的收益,但相关机构在向投资者推荐理财产品时,是否明确告知了投资者其投资资金的使用方式、投资具体存在的风险及投资项目的具体情况等必要信息,这令人质疑。以四川地区为例,2014年10月26日,四川最大的投资公司四川财富联盟融资理财有限公司倒闭,且因涉嫌非法集资而被刑事立案侦查;2014年12月10日,成都中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责人“跑路”,众多投资者上门讨债。一系列投资公司破产倒闭,负责人跑路或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事件给沉浸于高收益的投资者们当头一喝。本文结合笔者遇到的实际问题,以有限合伙型私募投资基金为例,对相关投资模式进行分析,让投资者了解投资过程造成损失的具体原因。一、有限合伙型私募投资基金的概念及法理基础笔者认为,要界定有限合伙型私募投资基金的概念,需从其概念构成入手。有限合伙型私募投资基金由两个法律概念组成,一是有限合伙,二是私募投资基金。(一)有限合伙的概念及法理基础有限合伙制(LimitedPartnership)是风险投资(VentureCapital,VC))及私募股权基金(PrivateEquity,PE)的主要运作模式,根据美国《统一有限合伙法》的规定,有限合伙是指在按照某一州的法律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组成的合伙,其中包括一个或一个以上的一般合伙人(GeneralPartner,GP)和一个或一个以上的有限合伙人(LimitedPartner,LP)。我国于2006年8月27日修订了《合伙企业法》,首次引入了有限合伙的概念。新修订的《合伙企业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本法所称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第二条第三款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由此,有限合伙企业的合法地位在我国得以确立。(二)私募投资基金的概念及法理基础提到私募投资基金,大家最熟悉的莫过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涵盖企业在首次公开发行前(Pre-IPO)各阶段的投资权益,即对处于种子期、初创期、发展期、成熟期和在IPO前各个时期企业所进行的投资。狭义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主要指对已经形成一定规模并产生稳定现金流的成熟企业的私募股权投资部分。2014年8月21日,证监会颁布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该《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私募投资基金(以下简称私募基金),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非公开方式向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的投资基金。私募基金财产的投资包括买卖股票、股权、债券、期货、期权、基金份额及投资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标的。”通过《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可以看出,相较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中私募投资基金既可从事股权投资,也可从事债权等其他投资。综上所述,采用有限合伙形式所设立的私募投资基金即可称为有限合伙型私募投资基金。二、有限合伙型私募投资基金的运作模式及法律风险(一)有限合伙型私募投资基金运作模式分析有限合伙型私募投资基金的出现是资本创新的产物。有限合伙型作为创业投资基金的一种组织形式,最初诞生于美国,是美国创业投资组织创新和制度创新的产物。据统计,美国在1980年有限合伙型创业投资基金投资额为20亿美元,占整个创业投资总额的42.5%,到1995年己达到了1432亿美元,占整个创业投资总额的81.2%。随着我国新修订后《合伙企业法》的实施,有限合伙型私募投资基金被引入了我国。有限合伙型私募投资基金规避了公司型投资基金既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又要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不足,同时又基于其灵活的收益分配制度,逐渐成为了一种主流的融资方式。通过分析实际办案过程中遇到的案例,笔者提炼出如下有限合伙型私募投资基金的一般运作模式,以下通过图示的方法具体说明:交易过程中,主要交易程序如下:(1)A(一般为公司)作为私募投资基金的发起人以及普通合伙人(GP),B作为有限合伙人(LP),共同设立D有限合伙作为本次交易的投资机构;(2)A和D通过银行等销售渠道对投资基金产品进行推介,召集有经济实力的投资者(如C)作为有限合伙人,加入D有限合伙成为有限合伙人;(3)通过D有限合伙向E项目公司注资,注资方式一般通过委托贷款或股权投资;(4)E项目公司再将通过D有限合伙募集到的资金投入本次交易中的约定项目;(5)F担保主体为E项目公司向D有限合伙提供担保。(二)有限合伙型私募投资基金存在的法律风险虽然有限合伙型私募投资基金对于融资方来说具有诸多优点,但由于其交易结构相对于传统的股权、债权投资来说较为复杂,普通投资者很难理清其中的法律关系,加上基金产品的销售方通常都不会明确告知投资者其购买相关产品到底需承担多大的风险,所以常常使得普通投资者做出错误判断。笔者通过曾参与过的实际案例,总结出有限合伙型私募投资基金主要容易出现以下问题:1.增加有限合伙人存在程序瑕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应当自作出变更决定或者发生变更事由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应当自作出变更决定或者发生变更事由之日起15日内,向原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然而,实际操作中,投资者往往仅与新设立的有限合伙签订私募投资基金认购协议、与普通合伙人签订入伙协议,而由于有限合伙人人数较多等原因,事后普通合伙人往往怠于去变更工商登记,导致各投资者并非成为真正意义上的有限合伙人。2.风险提示程度不够,销售过程存在虚假宣传有限合伙类私募投资基金往往被作为理财产品通过银行渠道进行销售。然而,由于销售该类理财产品提成丰厚,大多数银行客户经理向客户推荐这类私募投资基金时,都会将该类产品说成保本型理财产品,同时承诺银行担保,使得众多投资者深信不疑。此外,由于该类产品交易结构的复杂性,很多时候负责销售的银行理财经理也未必能完全知晓其中存在的风险,加之投资者签订的认购协议、入伙协议中只是笼统地要求投资者承诺同意承担风险,而不明确提出到底存在何种风险,风险大小如何,投资者通常会误认为这是银行发行并保证收益的理财产品而放心购买。3.普通合伙人失职有限合伙类私募投资基金运作完全依靠于普通合伙人。资金募集完成后,通常也是由普通合伙人负责与项目公司交接,签订一系列协议后将资金投入到项目的使用中。对于对项目知之甚少及缺乏法律、财务知识的投资者来说,普通合伙人作为管理人是否尽责就尤为关键。一旦普通合伙人对拟投资项目尽职调查未尽勤勉义务,或普通合伙人直接挪用所募集资金等情况发生,有限合伙人很难及时知晓并收集到相关证据来维护自身权益。通过上述分析,不难发现,投资者在认购有限合伙型私募投资基金时,因为有限合伙类私募投资基金交易结构较为复杂,普通投资者在认购时很难对其潜在的风险作出正确的判断,所以,各中介机构在向投资者推荐相关理财产品时,应一改“忽悠”之风,做好事先告知义务。同时,投资者也应提高自身的风险防范意识,特别是进行大额投资之前,最好能咨询律师等专业人士以便获得相关投资产品的风险提示,再判断自身是否有能力承担上述风险。
启动住宅小区维修基金时被物业或者业委会主任伪造签字怎么办其行为违法吗
谢谢邀请!
业主委员会伪造签字,违法!
但是却是普遍现象,不伪造业主签字的业主委员会很少,这也是物业管理条例的不健全的一个弊病,缺乏对业主委员会的约束和监管,以及对事后的处罚的力度!
业主委员会权利过大,其中两大条严重损害了全体业主的共同利益:
1,造假签字更换物业,需要一半以上业主同意签字。
业主委员会成立后和前物业过后要经费,停车费,广告费等,达不成协议后,就开始暗中操作炒掉老物业换一个听话的物业。
2,造假签字动用维修基金,需要三分之二业主同意签字。
维修基金是物业和业主委员会眼睛里的一块肥肉,这也是物业公示抢着干物业和业主委员会炒掉物业的主要原因。
这块由社区启动会好的很多!
(别再给我回复,不可能伪造签字,动用维修基金的白痴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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