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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的补充条款有效吗(为什么?)

admin1周前755

大家好,今天小编来为大家解答以下的问题,关于合同的补充条款有效吗,业委会没有征求业主意见和物业公司续签了合同,这个合同有效吗,为什么?这个很多人还不知道,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本文目录

  1. 签了两份劳动合同,但用人单位没有把其中的一份给劳动者,这份合同是否生效?
  2. 业委会没有征求业主意见和物业公司续签了合同,这个合同有效吗,为什么?
  3. 房屋中介合同有什么法律效力?签署时,该注意些什么?
  4. 合同前后条款的约定价款相互矛盾,以哪个条款为准

签了两份劳动合同,但用人单位没有把其中的一份给劳动者,这份合同是否生效?

您提到的这种情况在不少企业都有,和你签订劳动合同,但是不给你。

这种合同肯定是生效的,但是单位的做法不合法。

一、公司为什签了劳动合同不给员工

1.合同可能不是规范的文本。

有些企业和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但是合同并不符合劳动法的要求,合同的格式或者条款是公司更改过的,为了避免有不利证据落在劳动者手里,故意不给劳动者。

2.为了弹性缴纳保险

按照国家劳动法规定,公司必须给员工缴纳保险。但是,有些单位为了节省成本,不缴保险。如果想要给员工缴纳或者不缴纳保险,有两份合同在手,一定程度上,企业就有了主动权。

3.防止监管机构审查

为了在员工人数、合同签订等方面应对监管部门的检查,企业在员工姓名、应有人数和实际人数方面能够与做的猫腻统一起来,也会采用这些措施。

4.减少企业劳动纠纷的风险和损失

一旦员工与企业发生劳动纠纷,企业可以在合同签订、利益协定和工作岗位及职能等方面主动发挥,占据上风。

一句话,不给你合同是为了企业的利益。

这样做合法吗?

这样做肯定是不合法的。

1.《劳动合同法》第十六条

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2.《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一条

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合同文本未载明本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或者用人单位未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这种合同有效吗?

1.公司只签了一份劳动合同,只要劳动合同内容符合《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在协商一致的情况下订立就有效。

2.劳动者有权利要求单位提供一份给劳动者,如果公司拒不提供,劳动者可以反馈的当地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单位提供一份劳动合同给劳动者,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者怎么办?

1.保留证据

能够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和自己收入的证据。比如工资流水,工作证明等。注意,工资流水的支付方需要是你所在的单位。

2.不必过度紧张

这样的情况很多,一般情况下,与企业协商是能够解决的。在特殊情况下,可以申请使用或者要回自己的那一份合同。

3.必要时大胆付诸法律

对于企业的违法行为,个人的利益或者合法权益遭到侵害时要大胆拿起法律的武器。一般情况下都会胜诉。

4.熟悉当地的具体维权环境和维权方法

尽管劳动法是全国性的,但是不同区域劳动仲裁的程序是有差异的,地方对于劳动者权益保护的意识和力度也大不相同,可以多熟悉一下当地的实际情况。

现在,虽然国家一再强调尊重劳动者合法权益,但是劳动纠纷还是不断,在有些地方劳动者的权益还是很难得到保证。再遇到个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一定要有高度的维权意识,否则这种行为会越来越猖獗。

回答不到之处见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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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委会没有征求业主意见和物业公司续签了合同,这个合同有效吗,为什么?

先谢你的邀请。

你这个问题在问答中出现过多次,当然也值得反复的进行讨论分析。

物业服务合同到期以后,是否续签;这个事项必须需要召开业主大会。

而业主大会的召开形式分为两种,或者集中讨论,或者书面征求意见。但不管如何,这个事情

不是由业委会的这几个委员单方面开个会,就能决定是否跟物业公司重新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因为无论是《物权法》还是《物业管理条例》,都明确规定,

选聘与解聘物业公司这类事宜,是由业主共同决定。这绝非是业委会的权利。

就是说只有全体业主才有权利更换物业公司,如果大多数业主都不同意续签,就不能续签。

按你的描述,“业委会没有征求业主意见和物业公司续签了合同,”这个合同应属无效。

因为这并非是业主大会的决议。

但需要提醒你注意的是:

从司法实践中看,在某些案例中,当有某个业主或部分业主联名提起诉讼,以“业委会没有征求业主意见和物业公司续签了合同”为由,诉请法院确认合同无效时。

如果业委会伙同物业公司在诉讼期间又补征了业主签名,且达到了双二分之一以上的法定要求,

那么该续签的《物业服务合同》就会被人民法院认为有效。

房屋中介合同有什么法律效力?签署时,该注意些什么?

买卖双方与中介机构属于居间合同关系。根据《合同法》第四百二十四条:“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的规定,居间合同是指当事人双方约定一方接受他方的委托,并按照他方的指示要求,为他方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为订约提供媒介服务,委托人给付报酬的合同。在居间合同中,接受委托报告订立合同机会或者提供交易媒介的一方为居间人,给付报酬的一方为委托人。

居间合同一般可分为报告居间和媒介居间两种,报告居间,是指居间人受委托人的委托,为其寻找合乎要求的第三人,从而为合同的订立创造机会;媒介居间,是指介绍双方当事人即委托人和第三人订立合同,即居间人作为中间人来往于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促使双方订立合同。

注意以下几点:

第一,详细写明委托人委托中介公司居间从事的活动内容,具体可细分为活动的种类、范围和达到的要求,活动如期完成后需要支付的中介服务费的数额、支付的方式、支付的时间等。

第二,详细写明中介公司应当如实向委托人告知义务的履行情况,具体包括自己能够履行的程度,需要什么条件完成委托人的委托事项。

第三,写明居间的期限,何时开始何时结束。

第四,详细写明居间报酬的支付、支付期限以及居间费用的承担等,越详细越好。

第五,约定委托人和居间人的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方式。这些内容都是购房者在与中介公司签订合同时尤其要注意的内容,除此之外,双方还可以对合同的解除、履行或者其他情况作出详细约定。

合同前后条款的约定价款相互矛盾,以哪个条款为准

但在发招标文件时,又注明本清单量为估算量,可按正负15%以外的工程量按时调整。

一个施工单位中标后,中标合同前面条款约定可按实际发生工程量进行调整,但合同后面的补充条款中又注明不许调整,合同本身前后矛盾,以哪个条款为准?这个问题其实是合同本身前后有矛盾,以哪个条款为准的问题。通常施工合同均约定合同的解释顺序,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也在其中,当合同结束前一顺序本身有矛盾时,应根据后一顺序的内容进行解释。因招标文件允许调整,投标中标后,应是以该合同后面约定的可调整条款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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