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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偿办法第39条规定被征收***

admin1天前391

农村***补偿标准是多少

标准如下:

1、农村草房补偿1900元/平米。

2、砖瓦房补偿2400元/平米。

3、砖砼结构房屋补偿2800元/平米。

4、二层及及以上楼房补偿3300元/平米,另外房屋附属物等给予等价的补偿。异地安置每户给予2万元的补偿。

淮南市征地补偿标准是怎样的?

随着现代社会的不断地发展和不断地提高,我们现代社会中经常会出现征地补偿的问题,其实征地补偿也是为了更好更快的建设良好的社会的一个方式,这不仅建立了一个好的社会环境,而且也拉动了当地的经济发展,那么,淮南市征地补偿标准是怎样的呢?***征地补偿在我国只有原则性规定没有全国统一具体标准的情况下,更体现了***人与被***人博弈的过程。各个地方的补偿标准不一,甚至同一地区补偿的标准也不一样,同样情况下有的人得到的很高,有的人就得到很少。这就更加验证了博弈的技巧与力度。作为弱势群体的被***人博弈中的王牌则是调查对方***手续的合法性,政府部门是否在依法行政。这是对方的痛点也是难点。这也是我国公民促进行政法治的光荣历程,被***人在争取到应得利益的同时,更是为我国的法治事业贡献了自己的力量。***征地的手续审批往往涉及多个多级政府部门、行政机关,作为一般公民的被***人没有这个方面的专业知识、更没有这方面的能力去调查相关材料,即便是一般的律师也不懂这方面的业务与技巧。因此建议聘请专业***征地行政诉讼律师介入***,共同为我国的行政法治事业作出应有的贡献。淮南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淮国土资征迁告字〔2016〕第29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安徽省实施办法》和国土资源部《征用土地公告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10号)等有关规定,依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淮南市大通区2015年第14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皖政地〔2016〕409号)批准的征地方案和《淮南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淮府征告字〔2016〕第27号),我局依法拟定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现公告如下:一、征收土地的位置、地类、面积本次征收土地位于大通区九龙岗镇夏菜村、夏农村、曹店村境内,征收集体土地总面积21.7894公顷,为集体土地,其中:(一)夏菜村:5.2461公顷,其中农用地4.1057公顷(耕地3.2873公顷),建设用地1.1404公顷。(二)夏农村:15.2489公顷,其中农用地13.2861公顷(耕地12.608公顷),建设用地1.9625公顷。(三)曹店村:1.2944公顷,其中农用地0.9882公顷,建设用地0.3062公顷。二、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安徽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皖政〔2015〕24号)规定,征收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按统一年产值补偿标准执行。(一)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标准:大通区九龙岗镇区片综合地价为淮南市Ⅲ等区片,土地补偿综合标准为52000元/亩,其中土地补偿费为20000元/亩、安置补助费为32000元/亩。(二)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数额:征地补偿费总额1699.5732万元,其中:(1)夏菜村:5.2461公顷,征地补偿费为409.1958万元。其中土地补偿费为157.383万元、安置补助费为251.8128万元。(2)夏农村:15.2489公顷,征地补偿费为1189.4142万元。其中土地补偿费为457.467万元、安置补助费为731.9472万元。(3)曹店村:1.2944公顷,征地补偿费为100.9632万元。其中土地补偿费为38.832万元、安置补助费为62.1312万元。(三)支付对象:征地补偿费支付给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被征地农户,其中:土地补偿费70%部分、安置补助费的全部支付给被征地农民。(四)支付方式为:转账三、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按《淮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淮南市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淮府〔2015〕95号)和《淮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淮南市征收集体土地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淮府〔2013〕39号)规定的补偿标准执行。四、失地农民的养老保险安置措施失地农民养老保险安置,按淮南市人民政府相关文件规定执行,具体安置措施另行公告,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实施。五、征地***安置的具体办法被征收集体土地上***安置采取货币补偿及产权调换方式安置。(一)征地补偿安置方式:按照《淮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淮南市征收集体土地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淮府〔2013〕39号)规定执行。(二)征地补偿标准:依据《淮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淮南市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淮府〔2015〕95号)规定的标准执行。六、《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征询意见与听证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或者要求举行听证的,应当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向市国土资源局提出书面意见或听证申请,逾期未提出的,视作无意见或放弃听证。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实施《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征求意见后,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由被征土地所在区人民政府按批准的方案组织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规定,对批准后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争议的,不影响征地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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