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房产的流程是到被继承人户籍所在地的派出所注销户籍、办理死亡证明、到区或市公证处办理继承权公证等。需要的资料有过户登记申请书、被继承人订立的有效遗嘱等。
一、继承房产的流程是什么
继承房产的流程是:
1.继承人先到被继承人户籍所在地的派出所注销户籍,办理死亡证明;
2.到区或市公证处办理继承权公证;
3.携带相关材料到房产登记部门办理房屋过户登记。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规定,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二、房产继承需要什么资料
房产继承需要的资料有:
1.过户登记申请书;
2.被继承人订立的有效遗嘱等证明文件;
3.继承人的身份证明;
4.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
5.继承房产的原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权证。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不动产登记手续,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规定,登记事项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完成登记。不动产登记机构完成登记,应当依法向申请人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登记证明。
三、房产继承的方式有哪些?
房产继承的方式有遗嘱继承、遗赠扶养协议、法定继承等,根据《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施行)规定:
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提醒您,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