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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助转移赃款是什么罪
帮助转移赃款是违反刑法的行为,属于刑事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条规定,藏匿、隐瞒、销毁、转移或者收买赃物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赃款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赃款三倍以下罚金。有抢劫、盗窃、诈骗等情节的,依照有关规定从重处罚。帮助转移赃款的行为,不但会使原有的罪行更加隐蔽,而且也会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将受到严厉惩罚。上述犯罪行为有可能引发其他犯罪活动,如洗黑钱、贪污、贩卖毒品等,也会损害社会安全,因此应当受到严厉惩罚。
诈骗案件中的赃款适用善意取得吗
关于善意取得是否适用于盗赃物,由于《物权法》对于盗赃物的问题没有作出规定,在学界历来有不同的意见。
持否定意见者认为,盗赃物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其理论根据为:我国法律严格禁止销售和购买盗赃物,即使买受人购买赃物时出于善意,也不能取得对该物的所有权。而且,盗赃物若适用善意取得制度也会纵容购买赃物的行为。所以,应该在完善市场交易秩序的情况下,再在法律中作出规定,否则,规定超前,不适应现实工作,也会给社会带来不稳定因素。
持肯定意见者认为,盗赃物仍是允许自由流通的一般商品,与其他商品没有什么区别,也应适用善意取得。其理论根据为:善意取得制度的目的在于维护交易安全,促进商品交换安全、有效地进行,尽管盗赃物在脱离原所有人的占有时不是基于原所有人的真实意思,但在其进入流通领域后,在复杂的商品交换中,要求购买人从众多商品中区分出盗赃物,几乎是不可能的。而且,在交易范围和频度越来越大的情况下,当事人根本不可能去对对方作一个全面的了解与调查,对于此情形下的善意买受人,如果一律不予保护,显然不符合社会公平、正义的要求。
还有一种意见持折中观点,认为盗赃物也应有条件地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幷非绝对禁止或当然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其条件是原所有人在一定期限内未行使回复请求权,或在一定期限内行使了回复请求权,但未向善意占有人支付相应的价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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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我国司法实务来看,盗赃物是否适用善意取得的问题,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也是一个较为突出的问题。具体来看,我国《民法通则》对此并无规定。我国《刑法》第64条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许多司法机关依据这一规定,对于仍在犯罪分子手中的赃款、赃物,将其追缴或返还被害人,换言之,司法机关对赃物具有无限的追及权,对其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但也有许多司法机关依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复函中关于盗赃物善意占有的处理意见,有条件地承认盗赃物适用善意取得。在早期的一些司法解释中,如1951年11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善意作直接由所有人手中取得之所有权应否保护的问题的复函》,1953年11月9日最葛人民法院《关于追缴与处理赃物问题的复函》,1958年7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不知情的买主买得的赃物应如何处理问题的复函》,1965年12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财政部《关于没收和处理赃款赃物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等,都在不同程度上承认了盗赃物可以有条件地适用善意取得制度。①较近时期的一些司法解释,对盗赃物可以有条件地适用善意取得也是予以承队的。如1998年5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布的《关于依法查处盗窃、抢劫机动车案件的规定》第12条规定:“对明知是赃车而购买的,应将车辆无偿追缴;对违反国家规定购买车辆,经查证是赃车的,公安机关可以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和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进行追缴和扣押。对不明知是赃车而购买的,结案后予以退还买主。”第17条同时对“明知”作出具体解释,即:“是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视为应当知道,但有证据证明属被蒙骗的除外:(一)在非法的机动车交易场所和销售单位购买的;(二)机动车证件手续不全或者明显违反规定的;(三)机动车发动机号或者车架号有更改痕迹,没有合法证明的;(四)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购买机动车的。”
据上述规定,对于盗赃物,一方面,我国司法解释中已承认其可以适用善意取得,但因其是盗赃物,公安机关仍有权扣押,只有在结案后,由公安机关返还善意占有人。另一方面,盗抢机动车善意取得中“善意”的标准采取法律推定的方式。应当指出,该上述规定并未明确盗抢机动车所有人的返还请求权及行使该.请求权的期间,也没有将盗赃物原所有人向善意买受人返还价金作为其请求返还原物的条件。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853次会议通过的《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规定:“行为人将诈骗财物已用于归还个人欠款、货款或者其他经济活动的,如果对方明知是诈骗财物而收取,属恶意取得,应当一律予以追缴;如确属善意取得,则不再追缴。”目前这一规定仅限于办理诈骗案件,但对于其他类型的“侵财”案件(如盗窃、抢劫等)是否适用,尚无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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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笔者认为,“善意的盗赃物取得人对所获物品拥有所有权”这一原则应适用于处理所有“盗赃物”。
------------------------------------------------------------------------------------------------------------------------------------------------部分观点引自刘智慧著《占有制度原理》
什么是善意收赃款
赃款赃物是否适用善意取得要看它们是否符合以下五个要件。
首先先来了解一下什么是赃款赃物和善意取得。
赃款赃物是指违法犯罪分子违法犯罪所得的一切财物。赃款赃物具有两个方面的主要特征:一个方面是具有证据价值和经济价值的双重属性。赃款赃物与案件真实情况的发生、发展有着客观内在的联系,因而对案件具有证据价值;同时,赃款赃物也具有民法上物的特征,即人们能够支配的具有经济价值的物质实体和自然力,民法上的物基本上也可以成为赃物,其特征没有因为诉讼而发生改变。另一方面,赃款赃物必须是行为人采用违法犯罪手段所获取的财物,它既不同于作案工具,也不是行为人的个人合法财产,更不是违禁品。
善意取得又称为即时取得,无权处分人在不法将其受托占有的他人的财物转让给第三人的,如受让人在取得该动产时系出于善意,则受让人取得该物的所有权,原权利人丧失所有权。善意取得制度是适应商品交换的需要而产生的一项法律制度。在广泛的商品交换中,从事交换的当事人往往并不知道对方是否有权处分财产,也很难对市场出售的商品逐一调查。如果受让人善意取得财产后,根据转让人的无权处分行为而使交易无效,并让受让人返还财产,则不仅要推翻已经形成的财产关系,而且使当事人在从事交易活动时,随时担心买到的商品有可能要退还,不利于商品交换秩序的稳定。
赃款赃物适用善意取得制度的“五个必须”条件:
(一)必须是受让人基于善意取得
依积极观念的理解,善意是指财产受让人具有将财产让与人视为原权利人的误信,例如将动产的承租人、借用人、运送人等误认为是所有人或具有处分他人之物权利的人而接受其让与;依消极观念的理解,受让人不知让与人为无处分权人即可构成善意,这里的“不知”包括不知道或不应当知道。显然,消极观念对于善意的要求更为宽松,笔者以为,在赃款赃物适用善意取得的上应当采取严格的积极观念学说。如果受让人对标的物所有权有怀疑而不去确认,仍然购买,则显然易导致赃物的流转,不利于打击犯罪。
(二)必须是受让人基于公开合法且有偿而取得
一般来说,受让人从以下场所通过法律行为取得受让物可视为善意:一是由拍卖而取得受让物。所谓拍卖,既包括国家有关机关主持的强制拍卖,也包括一般的拍卖机构所主持的一般拍卖;二是由公开市场取得受让物。公开市场既包括公营市场也包括公开的交易场所,如一般的商店、超市、百货商场、庙会及夜市场等;三是由贩卖同种类之物的商人处取得受让物。善意受让人受善意取得制度保护应当以有偿交易行为为限。因为,受让人若是基于无偿行为而受让动产,若其不受善意取得制度保护,对受让人不会造成太大损失。(三)必须是让与人为被判决有罪且无处分权
让与人如未被判决有罪或还在侦查起诉阶段,则其所取得不动产还不能称其为赃物,也就谈不上适用善意取得问题。无处分权可分为两种:一为让与人有占有权但无处分权,如基于租赁、保管、寄存等。学说上称之为占有委托物;一为让与人既无占有权,又无处分权。通常为让与人对动产之占有并非基于真正权利人的意思表示,如动产系盗赃、欺诈物、遗失物等,学说上称之为占有脱离物,亦可称之为非付托物。在刑事案件中仅指第二种。
(四)必须是标的物为动产
在民事法律中,主流观点是适用善意取得的标的为动产。其理由是,动产的特点在于虽经移动但不毁损其形态及其价值,且人们在交易中以其现实占有状况为依据判断其权利的归属,一般情况下均相信动产占有人即为权利人,即民法上的占有公信力(当然某些特殊动产如车辆、船舶需办理登记,即以登记为公示)。善意取得有利于维护这种普遍而复杂交易中的善意当事人的合法利益。
(五)必须是受让人负有举证责任
由于善意只是受让人受让财产时的一种主观心理状态,这种心理状态又往往难以为外人所知。所以确定受让人是否具有善意,应主要考虑当事人从事交易的客观情况,诸如受让财产的性质、财产取得的方式、价格高低、让与人的状况及交易经验等。这些情况除当事人外,外人一般难以知道。如果让受害人或办案机关负举证责任,则明显不合情理,也较为困难。而如果受让人是出于善意取得该财产,他应当没有理由拒绝把交易情况公之于众。所以在赃款赃物善意取得的认定上应当由受让人举证证明。如受让人不能证明自己为善意,则推定为恶意。
用朋友借出的赃款做生意,现在资产过亿,请问他的财富合法吗
这里有三个关系。三个关系界定的法律后果应该不一样。
第一个关系:赃款获得行为不法者所涉及赃款,以及赃款所涉及的孳息,按照现有法律法规,赃款要返还给被害人,孳息上缴国库。因为没有人应该从错误行为中得利。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对于扣押、冻结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财物及其孳息,应当妥善保管,以供核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或者自行处理。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对违禁品或者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个关系:善意借贷行为第三人从不法者手中借款,形成借贷行为。第三人需要返还本金不法者(出借人)。若其中涉及利息,该利息属于孳息,并将孳息收缴国库。
善意第三方的借贷行为隔断了赃款以及赃款孳息依法处理对法律后果。
第三个关系:第三人的投资行为赃款借给第三人,且第三人未参与赃款获得不法行为,甚至不知情,第三人运用商业智慧和冒险,获利上亿。第三人财产则是合法并获得保护的。
不法者的直系亲属应该被排除保护范围若这个借入赃款这,与不法者之间存在直系亲属关系,例如父子之间,夫妻之间,目前司法实践上一般是全部上缴国库或者部分上缴国库。例如对贪污犯的处理。
如果别人盗用我的身份证开了银行户头,我把钱提出来销户违法吗
如果别人盗用你的身份信息,并开户,同时账户中有资金,你来询问能否取出,是否违法。
咱们仔细说说这个情况。
第一,首先当咱们提出这个问题的时候,咱们应该已经知晓名下多出一个或者多个账户了,而且你事先并不知情,那么,此时无论里边的资金无论有多少,一定不是你存入的,那么名义上,这些资金的来源就与你无关,那么如果你支取,已经构成不当得利。有人说到底如何支取,其实如果你不知情,但账户在你名下,那么,通过柜台进行挂失账户密码同时销户操作,你确实可以将资金取出,但你侵占了这个资金的实际转入人,也就是实际所有者,法律上已构成不当得利。
但实际上,如果是冒用你的账户进行资金操作的,一定希望通过冒用来隐瞒其资金的真实目的,如洗钱,或者非法支出,或非法归集资金等目的,以逃避法律制裁。而如果你进行挂失并销户操作取出实际控制人不会像其他转错账户等情况的错账进行法律追索,因为其资金目的更非法。但,如果资金数额巨大,有可能通过其他手段找到你,并威胁到你的身心安全。另外,如果资金涉及非法,而其中其他当事人报警或警方的侦查线索确定了这个账户,那么必定被警方监视,如果你不知情,则可以免除受到牵连,而如果你支取了资金,而不是选择报警的话,那么,你将作为知情方,被追诉,只是性质没有冒用方那么严重。
好比,如果你身份被冒用,而结果出现问题给你本人造成了损失,你肯定通过诉讼或别的方式主张你自己的权利不被侵害,那么同理,如果冒用产生了不是自己的资产,你也不能占有,责任和权利是对等的。
所以,不义之财不可取,君子爱财取之有道,希望能帮助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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