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法律属性首先体现在主体上,其主体只能是享有承包经营权的农户,其次流转的客体是承包方承包权依附的承包合同,最后流转的目的是为了获得经济利益。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方式包括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等方式。
一、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法律属性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法律属性需要有以下几个方面来理解:
1.流转的主体是享有承包经营权的农户。农户得依自己的意思对享有的承包经营权以转包、互换、出租、转让或者其它方式流转,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
2.流转的客体是承包方承包权依附的承包合同或合同标的物。
3.流转的目的是为了为了处分收益或获得补偿。
二、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方式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有如下方式:
1.转包。转包是指承包方将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以一定期限转给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其他农户从事农业生产经营。
2.出租。出租是指承包方将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权以一定期限租赁给他人从事农业生产经营。
3.互换。互换是指在承包方之间为方便耕作或者各自需要,对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承包地块进行交换,同时交换相应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4.转让。找法网提醒您,转让后原土地承包关系自行终止,原承包方承包期内的土地承包经营权部分或全部灭失。
5.入股。入股是指实行家庭承包方式的承包方之间为发展农业经济,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股权,自愿联合从事农业生产经营。
三、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原则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需要遵循下列原则:
1.坚持土地流转与土地确权相结合的原则。土地流转不得改变土地集体所有性质,不得改变土地用途,不得损害土地承包者的权益。
2.坚持土地流转与发展特色主导产业相结合的原则。
3.坚持土地流转与发展设施农业相结合的原则。根据发展设施农业的总体规划,在充分尊重农民意愿的基础上,积极推进土地流转向规模经营和设施农业方向发展。
4.坚持土地流转与农业产业化相结合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