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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事故后故意破坏现场(什么是蓄意破坏事故)

admin2个月前70

很多朋友对于发生事故后故意破坏现场和什么是蓄意破坏事故不太懂,今天就由小编来为大家分享,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下面一起来看看吧!

一、非法破坏他人建筑向什么部门报案

1、非法破坏他人建筑,属于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行为,依法应向公安机关报案,要求立案侦查,追究嫌疑人法律责任。

2、如果存在民事纠纷,则不属于公安机关受理的范围,受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主张自己的民事权利。

3、法律链接:《刑事诉讼法》第三条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

4、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严格遵守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

二、消防法规定,破坏消防设施属于什么行为

1、破坏消防设施属于违法行为,根据犯罪行为性质情节造成后果判定,可能涉嫌罪名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盗窃罪,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不构成犯罪可以依消防和治安管理处罚法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2、《消防法》第六十条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3、《消防法》第二十八条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4、第六十条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5、(一)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6、(二)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7、(三)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

8、(四)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9、(五)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10、(六)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

11、(七)对火灾隐患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

12、个人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三、故意损害他人房屋该负什么法律责任

1、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如果情节较轻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进行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第三十六条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犯罪分子,同时被判处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全部支付的,或者被判处没收财产的,应当先承担对被害人的民事赔偿责任。

四、当别人故意四处破坏名誉,怎么解决

可到法院进行起诉。名誉侵权的形式名誉侵权主要有下列几种方式:侮辱,诽谤,泄露他人隐私等。侮辱:是指用语言(包括书面和口头)或行动,公然损害他人人格、毁坏他人名誉的行为。如用大字报、小字报、漫画或极其下流,肮脏的语言等形式辱骂、嘲讽他人、使他人的心灵蒙受耻辱等。诽谤:是指捏造并散布某些虚假的事实,破坏他人名誉的行为。如毫无根据或捕风捉影地捏造他人作风不好,并四处张扬、损坏他人名誉,使他人精神受到很大痛苦。侮辱、诽谤是常见的名誉侵权行为,民法通则101条明令禁止用侮辱、诽谤的方式损害他人名誉。对法人名誉的侵害,主要表现在散布有损法人名誉的虚假消息,如虚构某种事实,诬说某工厂的产品质量如何低劣,以图用不正当的竞争手段搞垮对方等等,这些都是侵害法人名誉权的侵权行为。侵犯名誉权要承担的法律责任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和第一百三十四条的规定,可以责令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1986年4月12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严格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第一百零二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荣誉权,禁止非法剥夺公民、法人的荣誉称号。第一百二十条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法人的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适用前款规定。1999年3月15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并公布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第三十八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OK,本文到此结束,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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